政府信息公开

(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索引号
MB0X26585E/202500616
文  号
来 源
市场监督管理局
公开日期
2025-07-18
德钦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不合格食品风险控制及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 (2024年第5期)
发布时间:2025-07-18 11:27     浏览次数: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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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5年4月25日,德钦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收到不合格食品检测报告1份,涉及经营主体1户。现将不合格食品风险控制及核查处置情况通告如下:

(一)抽检基本信息。2025年3月26日我局执法人员扎史定主、德勒品初与华测检测认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工作人员涂楚琛、陈家斌对德钦县升平镇清清鸡鱼销售店售卖的鲤鱼开展评价性抽检,并现场制作抽样记录。2025年4月25日由华测检测认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出具检验报告(No:A2250172441113001C),结果判定抽检的水产品“鲤鱼”恩诺沙星项目不符合标准。

(二)风险控制情况。我局自2025年4月25日收到不合格报告后当天向德钦县升平镇清清鸡鱼销售店送达了《检验结果告知书》及《检验报告》(No:A2250172441113001C)。当事人表示不提出复检申请。之后在负责人叶青的全程陪同下进行了现场检查。该批次鲤鱼共购进40Kg,验报告送达时已经全部销售,货值金额共计800元,同时店家积极联系了购买者,但由于时间跨度较长且购买者多为散户,因此未能召回。

(三)原因排查情况及整改情况。经调查,“鲤鱼”恩诺沙星项目不合格,而店家自进货后未对该批次水产品进行二次加工,因此该水产品的不合格项目可能是养植环节把控不严。自收到检验不合格报告后,德钦县升平镇清清鸡鱼销售店①规范进货渠道。②做好进货台账记录、索取好进货票据。③严格落实进货查验制度。购进食品后认真填写进货台账、做好进货索票工作,并将购进票据和随货的合格证明等进行留存。

(四)核查处置情况。由本局立案调查的德钦县升平镇清清鸡鱼销售店销售不合格水产品“鲤鱼”的行为已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 :“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二)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之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应当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鉴于当事人查验了供货商资质及产品合格证明,履行了进货查验义务,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规定的可以免于处罚的情形,本局决定对当事人不予行政处罚。               

         

德钦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年7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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