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6月28日,德钦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收到不合格食品报告1份,涉及经营主体1户。现将不合格食品风险控制及核查处置情况通告如下:
一、青稞酒
(一)抽检基本信息。2024年6月17日在德钦县菊香农业加工有限责任公司进行抽样检测的“青稞酒”,经大理州质量技术监督综合检测中心抽样检验,该批次抽检的“青稞酒”不合格,结果判定抽检的产品“青稞酒”甲醇项目不符合 GB 2757-2012《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蒸馏酒及其配制酒》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风险控制情况。德钦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自2024年6月28日收到不合格报告后于2024年7月5日将不合格报告送达德钦县菊香农业加工有限责任公司,并对该店实施现场检查。该店是从香格里拉市兰洋副食店购进的该抽检批次“青稞酒”,共采购了不合格青稞酒100L,检验报告送达时还剩余12L未销售完,货值金额共计4000元;执法人员送达不合格报告时要求负责人立即下架封存未销售的12L该批次“青稞酒”同时店家积极联系了购买者,但由于时间跨度较长且购买者多为散户,因此未能召回。
(三)原因排查情况。经调查,“青稞酒”不合格的问题项目为甲醇(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标),而店家自进货后未对该批次产品进行二次加工,同时严格按照储存销售要求进行贮藏和售卖,因此该产品的不合格项目可能是生产发酵环节的原因。
(四)整改情况。自收到检验不合格报告后,德钦县菊香农业加工有限责任公司①立即封存下架了该抽检批次剩余的青稞酒12L;②规范进货渠道;③做好进货台账记录、索取好进货票据;④严格落实进货查验制度;购进食品后认真填写进货台账、做好进货索票工作,并将购进票据和随货的合格证明等进行留存。
(五)核查处置情况。当事人经营食品中甲醇含量超过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限量的行为,已涉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和第十三项:“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二)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十三)其他不符合法律、法规或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一)生产经营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二款:“除前款和本法第一百二十三条、第一百二十五条规定的情形外,生产经营不符合法律、法规或者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依照前款规定给予处罚”之规定。之规定。由于1.当事人事先不知道抽检批次“青稞酒”为不合格食品,且积极主动配合执法人员调查取证;2.违法行为未造成严重后果;3.认罪改正态度好。:因此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5条、第6条、第32条和《市场监管总局关于规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第三条的规定,现拟定对当事人做出以下处罚:对当事人产生的销售行为所产生的违法所得人民币叁仟伍佰贰拾元整(3520元)没收上缴财政。上述罚没款共计:叁仟伍佰贰拾元整(352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