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钦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不合格食品风险控制及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
(2024年第1期)
2023年10月1日至2024年1月15日,德钦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收到不合格食品报告4份,涉及经营主体3户。现将不合格食品风险控制及核查处置情况通告如下:
一、单山蘸水(香辣味)
(一)抽检基本信息。德钦县天天鲜商贸有限责任公司(个体工商户)经营的单山蘸水(香辣味),其品“单山蘸水(香辣味)”二氧化硫残留量项目不符合标准。检验机构为福建省产品质量检验研究院。
(二)风险控制情况。德钦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收到不合格报告后及时送达德钦县天天鲜商贸有限责任公司(个体工商户),并对该单位实施现场检查。该单位自香格里拉市辉源商贸有限公司进货,共购进5箱、每箱25包,共计125包,成本为17.8元/包,售价为20元/包,目前剩余12包,货值金额共计2500元。因时间跨度较长且购买者多为散户,未能召回此批次产品。
(三)原因排查情况。经调查,“单山蘸水(香辣味)”不合格的问题项目为食品中含有二氧化硫残留量,而店家自进货后严格按照该产品包装上的标识进行储存和售卖,同时也未对该产品进行过二次加工,因此该产品不合格项目应为生产环节因素导致的。
(四)整改情况。自收到检验不合格报告后,德钦县天天鲜商贸有限责任公司(个体工商户)①停止销售并下架不合格产品,对不合格产品进行销毁处理。②规范进货渠道。对所有供货商的资质重新进行梳理,对《食品经营许可证》已经超过期限的供货商重新对接证件;③严格落实进货查验制度。购进食品后认真填写进货台账、做好进货索票工作,并将购进票据和随货的合格证明等进行留存。
(五)核查处置情况。当事人销售不合格农产品“单山蘸水(香辣味)”的行为已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款 :“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二)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一)生产经营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食品添加剂之规定。当事人查验了供货商资质及产品合格证明, 履行了进货查验义务,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规定的可以免于处罚的情形,本局决定对当事人免于罚款,现拟定对当事人作出以下处罚:1、对当事人产生的销售行为所产生的违法所得人民币贰佰肆拾捌元陆角整(248.6 元)没收上缴财政。2.对当事人剩余的 12 包不合格产品单山蘸水(香辣味)进行没收。上述罚没款共计:人民币贰佰肆拾捌元陆角整(248.6)元。
二、灯笼椒
(一) 抽检基本信息。德钦县升平镇此里拉木铺子经营的灯笼椒,其中噻虫胺项目不符合标准。检验机构为云南省产品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研究院。
(二) 风险控制情况。德钦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收到不合格报告后及时送达德钦县升平镇此里拉木铺子,并对该单位实施现场检查。经调查,该单位自2023年12月6日从下关购进不合格灯笼椒24.2斤,货值金额共计169.2元。因已全部销售且购买者多为散户,故未能实际召回。
(三)原因排查情况。经排查,该批次农产品“灯笼椒”的问题项为农药残留,但该店自进货后未对该批次农产品进行二次加工,也未对其喷洒保鲜剂,因此该农产品的不合格项目可能是生产环节的原因。
(四)整改情况。自收到检验不合格报告后,德钦县升平镇此里拉木铺子立即做出整改,表示今后将严格落实进货查验制度。购进食品后认真填写进货台账、做好进货索票工作,并将购进票据和随货的合格证明等进行留存。
(五)核查处置情况。当事人销售不合格农产品“灯笼椒”的行为已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款:“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二)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之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 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一)生产经营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食品添加剂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条:“行政处罚遵循公正、公开的原则。设定和实施行政处罚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对违法行为给予行政处罚的规定必须公布;未经公布的,不得作为行政处罚的依据。”;第六条“实施行政处罚,纠正违法行为,应当坚持处罚与教育相结合,教育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自觉守法。”;第三十二条:“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第5 项“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其他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以及《市场监管总局关于规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第三条。市场监管部门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应当坚持以下原则:(一)合法原则。依据法定权限,符合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裁量条件、处罚种类和幅度,遵守法定程序。(二)过罚相当原则。以事实为依据,处罚的种类和幅度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等相当等规定。第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2)积极配合市场监管部门调查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3)违法行为轻微,社会危害性较小的”等规定; 现对你单位作出如下处罚:1、对当事人产生的销售行为所产生的违法所得人民币壹佰陆拾玖元肆角(169.4 元)没收上缴财政。上述罚没款共计:人民币壹佰陆拾玖元肆角(169.4元)
三、芹菜、螺丝椒
(一) 抽检基本信息。德钦县升平镇娟娟批发店经营的芹菜、螺丝椒,其中“螺丝椒”噻虫胺项目不符合标准,“芹菜”毒死蜱项目不符合标准。检验机构为深圳市计量质量检测研究院。
(二) 风险控制情况。德钦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收到不合格报告后及时送达德钦县升平镇娟娟批发店,并对该单位实施现场检查。该单位自2024年1月1日从下关进货,共采购了不合格芹菜20斤,坏掉4斤,售价5元/斤,螺丝椒20斤,售价6元/斤,检验报告送达时剩余涉案芹菜、螺丝椒全部售出,货值金额共计200元。因已全部销售且购买者多为散户,故未能实际召回。
(三)原因排查情况。经排查,该批次农产品“螺丝椒”和“芹菜”的问题项为农药残留超标,但该店自进货后未对该批次农产品进行二次加工,也未对其喷洒保鲜剂,因此该农产品的不合格项目可能是生产环节的原因。
(四)整改情况。自收到检验不合格报告后,德钦县升平镇娟娟批发店经营立即做出整改,表示今后将严格落实进货查验制度。购进食品后认真填写进货台账、做好进货索票工作,并将购进票据和随货的合格证明等进行留存。
(五)核查处置情况。当事人销售不合格农产品“螺丝椒、芹菜”的行为已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款 :“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二)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之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 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一)生产经营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食品添加剂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条:“行政处罚遵循公正、公开的原则。设定和实施行政处罚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对违法行为给予行政处罚的规定必须公布;未经公布的,不得作为行政处罚的依据。”;第六条“实施行政处罚,纠正违法行为,应当坚持处罚与教育相结合,教育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自觉守法。”;第三十二条:“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第5 项“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其他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以及《市场监管总局关于规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第三条。市场监管部门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应当坚持以下原则:(一)合法原则。依据法定权限,符合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裁量条件、处罚种类和幅度,遵守法定程序。(二)过罚相当原则。以事实为依据,处罚的种类和幅度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等相当等规定。第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2)积极配合市场监管部门调查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3)违法行为轻微,社会危害性较小的”等规定;现对你单位作出如下处罚: 1、对当事人产生的销售行为所产生的违法所得人民币贰佰元整(200 元)没收上缴财政。上述罚没款共计:人民币贰佰元整(200 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