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信息公开

(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索引号
015287323J/202401142
文  号
来 源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公开日期
2020-07-16
德钦县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参保服务指南
发布时间:2020-07-16 18:03     浏览次数:49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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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钦县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参保服务指南

 

一、基本原则

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制度以“全覆盖、保基本、有弹性、可持续”为基本方针,坚持政府主导与居民参加相结合、权利与义务相对应、保障水平与迪庆州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城乡统筹的原则。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实行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的制度模式,个人缴费、集体补助、政府补贴相结合的筹资方式,基础养老金与个人账户养老金相结合的待遇形式。

二、参保范围

凡具有德钦县户籍,年满16周岁(不含在校学生)、非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及不属于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覆盖范围的城乡居民(以下简称参保人),可以在户籍所在地自愿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

三、养老保险费筹集

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制度实施时,未满60周岁的参保人应按照规定缴纳养老保险费。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基金主要由个人缴费、集体补助和政府补贴构成。

(一)个人缴费

个人缴费标准目前设为每年100元、200元、300元、400元、500元、600元、700元、800元、900元、1000元、1500元、2000元12个档次。参保人自主选择缴费档次,按年缴纳,多缴多得,并将需要缴纳的养老保险费存入个人养老保险存折(卡)或社会保障卡。

1、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以下简称新农保)或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以下简称城居保)制度实施时,距领取年龄不足15年的参保人,应逐年缴费,对其在年满45周岁到新农保或城居保制度实施时之间的未缴费年限,可在其年满59周岁当年一次性补缴相应年限养老保险费,并同时享受政府缴费补贴,但累计缴费年限不超过15年。

2、新农保或城居保制度实施时,距领取年龄超过15年的参保人,应按年缴费,累计缴费年限不少于15年。鼓励其在累计缴费年限满15年后继续按年缴纳养老保险费,长缴多得。参保人在缴费期间未实现连续缴费的,可从中断缴费的次年继续缴费,其中断前后的缴费年限累计计算。

按照省政府统一部署和我州经济社会发展、物价变动等情况,适时调整个人缴费档次标准。

(二)集体补助

 有条件的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对参保人缴费给予补助,补助标准由村民委员会召开村民会议民主确定。鼓励有条件的村居委会、社区将集体补助纳入社区公益事业资金筹资范围。鼓励其他社会经济组织、公益慈善组织、个人等为参保人缴费提供资助。每年记入个人账户的补助、资助金额之和不超过本实施方案设定的最高缴费档次标准。

(三)政府补贴

1、参保人按照规定缴费后,省财政给予每人每年30元的缴费补贴。在此基础上,对选择100元以上档次缴费的参保人,每增加缴费100元,给予增加10元的缴费补贴,但最高补贴标准每人每年不超过100元,所需资金省级财政承担50%,州级财政承担15%,县级财政承担35%。

2、对重度残疾(持有一、二级残疾证)的参保人,从本实施方案实施之年起,由省财政按照200元缴费档次标准逐年全额代缴养老保险费;

3、对其他缴费困难群体(持有三、四级残疾人和五保供养户),从本实施方案实施之年起,按照100元的缴费档次由州财政承担30元、县财政承担70元逐年全额代缴养老保险费。

参保人当年未按时足额缴费,不能享受当年的各级政府缴费补贴。

按照省政府统一部署和我州经济社会发展、物价变动等情况,适时调整缴费补贴标准。

四、个人账户管理

县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经办管理机构为缴费参保人建立养老保险个人账户,个人缴费、各级政府对参保人缴费补贴、集体补助及其他社会经济组织、公益慈善组织、个人等对参保人的缴费资助,全部记入个人账户。个人账户储存额按照国家规定计息。

参保人个人养老保险存折(卡)或社会保障卡中的养老保险费应按照参保人选择的缴费档次逐年划入其个人账户。

五、养老金待遇

参保人领取的养老金由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构成,按月实行社会化发放,支付终身。

月养老金享受标准=个人账户养老金+基础养老金。

(一)个人账户养老金的月计发标准为个人账户储存额除以139(与现行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养老金计发系数相同)。

(二)按照中央财政和省财政确定的每人每月基础养老金标准执行,以及州、县人民政府加发的基础养老金。

1、年满60周岁、累计缴费满15年且未领取国家规定的基本养老保障待遇的参保人,从年满60周岁的次月开始按月领取城乡居民养老保险金。

2、新农保或城居保制度实施时已年满60周岁,且在本实施方案执行之前未领取国家规定的基本养老保障待遇的,不用缴费,自本实施方案实施之月起,按月领取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

3、参保人符合领取养老金条件时,由中央财政和省财政支付基础养老金。在此基础上,对累计缴费年限超过15年的参保人,缴费年限每增加1年,州级财政每月加发1元的基础养老金,县级财政每月加发2元的基础养老金。

4、已年满55周岁未满60周岁且未领取国家规定的基本养老保障待遇的重度残疾人(持有一、二级残疾证),按月领取省财政支付的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养老补助,支付标准与月基础养老金标准一致。但在未满60周岁前应按年继续缴费,年满60周岁时按照规定享受相应的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不再享受养老补助。

5、参保人在领取待遇期间死亡,其个人账户资金余额,一次性支付给其法定继承人或指定受益人。领取待遇的参保人自死亡次月起停止发放养老金,未及时办理养老金停发手续而多领取的养老金应予以退回。

6、参保人在领取待遇期间死亡的,县人民政府应给予600元的一次性丧葬补助金。

按照省政府统一部署和我州经济社会发展、物价变动等情况,适时调整基础养老金标准。

六、保险关系转移接续

(一)参保人在缴费期间户籍迁移、需要跨地区转移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关系的,可在迁入地申请转移养老保险关系,一次性转移个人账户全部储存额,并按照迁入地规定继续参保缴费,缴费年限累计计算;已按照规定领取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的,无论户籍是否迁移,其养老保险关系不转移,仍在原参保地领取待遇。参保人在本县内转移时,只转移其养老保险关系,不转移其个人账户储存额。

(二)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制度与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优抚安置、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农村五保供养等社会保障制度以及农村计划生育奖励扶助制度的衔接,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三)原参加新农保和城居保人员统一并入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其新农保和城居保个人账户资金并入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个人账户,新农保和城居保的缴费年限累计计算为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缴费年限。尚未达到按月领取养老金条件的人员应继续缴费。已领取新农保或城居保养老金人员按照本实施方案继续领取养老金。

七、监督管理和宣传

(一)县、乡(镇)各级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经办管理机构和村(居)民委员会每半年应对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领取人员进行核对,在行政村(社区)范围内对参保人的缴费情况和待遇领取资格进行公示,接受群众监督,并与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等领取记录进行比对,确保不重、不漏、不错。

)县级有关部门、各乡(镇)应坚持不懈抓好政策宣传工作,全面准确地宣传解读政策,正确把握舆论导向,注重运用通俗易懂的语言和群众易于接受的方式,深入基层开展宣传活动,引导符合条件的城乡居民踊跃参保、持续缴费、增加积累,不断提升城乡居民的参保意识,确保参保人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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