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信息公开

(县农业农村局)

索引号
MB0P03968P/202400721
文  号
〔2024〕172号
来 源
农业农村局
公开日期
2024-12-04
关于印发《德钦县种植业投入品安全使用 管理办法》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4-12-04 11:00     浏览次数:9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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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德钦县种植业投入品安全使用 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乡党委政府,局属各站所:

为保障我县粮食安全和种植业投入品市场有序发展,维护种植业投入品经营者、使用者的合法权益,促进我县农业可持续发展。现将《德钦县种植业投入品安全使用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加强属地管理工作和宣传指导工作。

 

附:德钦县种植业投入品安全使用管理办法

 

 

                                                               德钦县农业农村局              

                                                                                                                                                                          2024124

 

此件公开)






附件

德钦县种植业投入品安全使用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德钦县范围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农药经营实行许可制度,由德钦县农业农村局下属单位:德钦县种植业管理服务中心受理,负责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的审核工作(证照由省级或农业部核发);负责农药经营许可证的核发工作;负责限制农药定点经营许可证的审核工作(证照由州级核发),其它种植业生产资料(肥料、农膜)实行统计调查制度。

第一条 为保障农业生产资料安全,减少农业面源污染,实现农药化肥零增长,维持种植业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管理条例》、《农药管理条例》、《农药经营许可管理办法》、《肥料登记管理办法》、《农用薄膜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等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本管理办法所指的种植业投入品包括:农作物种子、农药、化肥、农用薄膜。

第三条  在德钦县范围经营、使用农作物种子、农药、化肥、农用薄膜的单位和个人应遵循本管理办法。

第四条  种植业投入品经营(代销)户对其备案登记的信息真实性负责。

第五条 县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及其下属种植业管理服务中心、乡镇党委政府及其下属农业综合服务中心对种植业投入品经营行为开展监督管理工作,对种植业投入品的使用开展指导、培训工作。

第二章 农作物种子安全使用

第六条 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及其配套管理办法。

第七条 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实行生产经营许可制度。根据《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管理办法》分级审核、核发。

第八条 农作物种子代销实行备案登记制度。由县级种植业管理机构受理。

第九条  种子销售实行进销台账登记制度。

第十条  种子购买者有权要求销售者开具销售凭据。

第十一条  种子销售者必须为购买者提供销售凭据。

第十二条 种子使用者保存包装及凭据1个生产周期(购买品种播种到收获)。

第十三条 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县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许可私自在本辖区开展农作物新品种试验示范工作。

第十四条 禁止跨区域销售农作物种子。

第十五条 禁止流动销售农作物种子。

第十六条 剩余种子及包装按有害物品处理

第十七条 县级种植业管理服务机构负责种子经营备案登记、年度种子市场专项监督检查工作;乡(镇)农业综合服务中心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加强本辖区农作物种子市场日常监督工作。

第三章 农药安全使用

第十八条 执行《农药管理条例》、《农药经营许可管理办法》及其配套管理办法。  

第十九条 农药经营实行许可制度。由县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及其下属种植业管理部门审核、核发。

二十 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及其下属种植业管理机构应当加强农药使用指导、服务工作,建立健全农药安全、合理使用制度,并按照预防为主、综合防治的要求,组织推广农药科学使用技术,规范农药使用行为。

第二十一 组织植物保护、农业技术推广等专业技术人员向农药使用者提供免费技术培训,提高农药安全、合理使用水平。

二十二 通过推广生物防治、物理防治、先进施药器械等措施,逐步减少农药使用量;指导农药使用者有计划地轮换使用农药,减缓危害农作物的病、虫、草、鼠和其他有害生物的抗药性;制定并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的农药减量计划。

二十三 农药使用者应当遵守国家有关农药安全、合理使用制度,进行正确的田间施药作业,根据病害、虫害活动规律、药剂类型,选择不同的施药方法和施药时间,并在配药、用药过程中采取必要的防护措施,避免发生农药使用事故。

二十四 妥善保管农药,农药应放在通风、防漏、阴凉的房屋内,不得与蔬菜、粮食、日用品等混放。

二十五 农药使用者应当严格按照农药的标签标注的使用范围、使用方法和剂量、使用技术要求和注意事项使用农药,不得扩大使用范围、加大用药剂量或者改变使用方法;农药使用者不得使用禁用的农药;标签标注安全间隔期的农药,在农产品收获前应当按照安全间隔期的要求停止使用;剧毒、高毒农药不得用于防治卫生害虫,不得用于蔬菜、瓜果、菌类、中草药材的生产,不得用于水生植物的病虫害防治。

二十六 农药使用者应当保护环境,保护有益生物和珍稀物种,不得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河道内丢弃农药、农药包装物或者清洗施药器械;严禁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使用农药,严禁使用农药毒鱼等。

二十七 农药安全使用应注意事项:准确量取所需的农药用量、避免剩余药液;量取和称量农药应避风处操作;配制农药应选择在远离水源、居所、畜牧栏等场所配制农药;配药施药现场应禁烟、禁食;施过农药的地块要树立警示标志;严禁用空饮料瓶分装剩余农药;废容器和废包装处理:砸碎或砸扁后掩埋或焚烧;施药人员施药作业结束后,应及时用肥皂和清水清洗身体,并更换干净衣服;每次施药后应记录天气状况、作物种类、用药时间、药剂品种、防治对象、用药量、兑水量。

二十八 发生农药使用事故,农药使用者、农药经营者和其他有关人员应当及时报告当地农业主管部门;接到报告的农业主管部门应当立即采取措施,防止事故扩大,同时通知有关部门采取相应措施。

第二十九条 县级行政主管部门、乡镇党委政府负责监督落实农药减量增效目标任务

第三十条 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本县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许可私自在本辖区开展药效试验。

第三十一条 县级种植业管理服务机构负责农药经营许可证核发,年度农药市场专项监督检查工作;乡(镇)农业综合服务中心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加强本辖区农药市场日常监督工作。

 

第四章 肥料安全使用

第三十二条 执行《肥料登记管理办法》。

第三十三条 实行肥料产品登记管理制度,未经登记的肥料产品不得进口、生产、销售和使用,不得进行广告宣传。

第三十四条 农业部负责全国肥料登记和监督管理工作。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协助农业部做好本行政区域内的肥料登记工作。

第三十五条 县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及其下属种植业管理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肥料监督管理工作。

第三十六条 县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及其下属种植业管理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肥料安全使用培训、指导工作。

第三十七条 销售需办理相关证件和手续(《营业执照》等)需要有与所销售的肥料相对应的营业产所;要保证所销售肥料的质量。

第三十八条 肥料经营者销售和入库的肥料应当进行登记。每月按时上报销售及入库的数量。

第三十九条 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本县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许可私自在本辖区开展肥效试验。

第四十条县级种植业管理服务机构负责年度肥料市场专项监督检查工作;乡(镇)农业综合服务中心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加强本辖区肥料市场日常监督工作。

第五章 农用薄膜安全使用

第四十一条 执行《农用薄膜管理办法》

四十二 县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农用薄膜使用、回收监督管理工作,指导农用薄膜回收利用体系建设。  

第四十三条 县级态环境主管部门负责农用薄膜回收、再利用过程环境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工作。  

四十四 禁止生产、销售、使用国家明令禁止或者不符合强制性国家标准的农用薄膜。鼓励和支持生产、使用全生物降解农用薄膜。  

第四十五条 农用薄膜回收实行政府扶持、多方参与的原则,各地要采取措施,鼓励、支持单位和个人回收农用薄膜。  

第四十六条 农用薄膜使用者应当在使用期限到期前捡拾田间的非全生物降解农用薄膜废弃物,交至回收网点或回收工作者,不得随意弃置、掩埋或者焚烧。  

第四十七条 鼓励研发、推广农用薄膜回收技术与机械,开展废旧农用薄膜再利用。

第四十八条 建立农用薄膜残留监测制度,县级业行政主管应当定期开展本行政区域的农用薄膜残留监测。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九条 种植业投入品监督管理主体、经营主体违反本管理办法的,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九章法律责任,《农药管理条例》第七章法律责任,《肥料登记管理办法》第五章罚则,《农用薄膜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

第五十条  对种植业投入品使用主体违反本管理办法的,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第八十八条规定处罚。

第七章附则

第五十一条 本管理办法自2024年12月5日起实施。

 

 


主办:德钦县人民政府 承办:德钦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地址:云南省迪庆州德钦县行政中心4楼 运维电话:0887- 841219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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