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信息公开

(县民政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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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  号
德政办发﹝2022﹞110号
来 源
民政局
公开日期
2022-12-26
关于印发《德钦县惠民殡葬政策实施方案》的政策解读
发布时间:2022-12-26 15:42     浏览次数:126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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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云南努力成为我国生态文明排头兵的指示要求,坚持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以满足人民群众对美好生活的向往为出发点和落脚点,切实保障人民群众基本公共殡葬需求,推动殡葬改革更好服务于保障和改善民生,更好服务于经济社会发展,更好服务于精神文明和生态文明建设,确保实现人人享有公益性殡、葬、祭三位一体的基本殡葬服务。

    一、制定依据

根据《国务院殡葬管理条例》《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党员干部带头推动殡葬改革的意见》《民政部关于全面推行惠民殡葬政策的指导意见》《中共云南省委办公厅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全面深化殡葬改革的实施意见的通知》《迪庆藏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迪庆州惠民殡葬政策实施意见(暂行)的通知》(迪政办发(202199号)等文件要求,制定《德钦县惠民殡葬政策实施方案》。

二、制定的必要性

满足群众基本丧葬需求、维护群众丧葬权益为出发点和落脚点,以节约土地、保护环境、移风易俗、减轻群众负担为宗旨,将遗体火化、遗体运送、遗体存放、骨灰寄存四项基本殡葬服务纳入政府公共服务保障范围,大力支持绿色环保、生态节地、文明节俭的殡葬方式,加快建立健全保障基本、覆盖城乡、持续发展的殡葬公共服务体系,实现基本殡葬服务均等化,积极推动绿色殡葬。

三、前期工作

一是参照《迪庆藏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迪庆州惠民殡葬政策实施意见(暂行)的通知》(迪政办发(202199号)文件,由社会事务股初拟完成了《德钦县惠民殡葬政策实施方案(征求意见稿)》;

二是通过政务网向相关部门征求建议意见,相关部门未对《征求意见稿》提出异议;

三是经云南润曦律师事务所合法性审核,《德钦县惠民殡葬政策实施方案》决策主体适格、程序符合规定,内容与法律、法规、规章不相抵触。

四是根据517日李俊桔副县长主持的常务会议议题审议会修改意见,德钦县民政局再次对审议稿进行了修改,并通过政务网向相关部门征求建议意见各相关部门对修改后的《征求意见稿》进行了审议,未提出异议;

四、目标

建立健全保障基本、覆盖城乡、持续发展的殡葬公共服务体系,逐步实现基本殡葬服务普惠性、均等化。建立减免基本殡葬服务项目费用制度、建立节地生态葬法奖补制度、公墓安葬奖补制度,提升生态安葬率,节地生态安葬比例力争达到50%以上。

五、主要任务

建立基本殡葬服务减免制度、绿色节地生态法奖补制度、公墓补助制度。

(一)火化补助对象

1.补助对象:德钦县户籍的除财政供养人员和已领取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人员外,德钦县户籍城乡低保对象;农村特困供养对象;低收入群体、孤儿、事实无人抚养儿童等人员;享受抚恤的重点优抚对象;公安机关运送并开具证明的无名尸

2.减免内容:在德钦县殡仪馆办理火化事宜的,减免四项基本殡葬服务费,即免收火化费、遗体接运费、遗体存放费、1年内骨灰寄存费,同时给予一次性火化补助1000

3.减免基本殡葬服务项目:

1遗体火化;

2普通殡仪车遗体接运;

3三天内普通冷藏(冻)柜遗体存放;

4一年内骨灰寄存

4.具体要求:

1减免基本殡葬服务费指在德钦县殡仪馆内发生的遗体火化、普通殡仪车遗体接运、三天内普通冷藏(冻)柜遗体存放、一年内骨灰寄存四项基本殡仪服务费,除减免基本服务费以外收费标准按德钦县物价部门核定的标准执行,由德钦县具体实施。

2在民间开展民族、民俗火化即在民间集中火化点开展遗体火化的,纳入困难群众火化补助对象,给予一次性火化补助1000元。

3在全区域内凡是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含省州直管部门)离退休人员及在职职工死亡的国有企业(含中央和省州直属企业)离退休人员及在职职工病故或死亡的遗体一律实行火化。死者生前所在单位凭火化证明,按有关规定发放丧葬抚恤费,不实行火化的,不得发放丧葬抚恤费和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

4其它外县(市)户籍人员,在德钦县殡仪馆火化的按物价部门所规定的标准收费,由德钦县殡仪馆提供相关材料到户籍所在地县(市)级部门衔接德钦县户籍在本外殡仪馆火化并符合享受补助对象的,提供相关资料享受一次性火化补助1000

(二)节地生态葬法奖补对象

1.补助范围:

一是在火葬区进行骨灰花葬、树葬、草坪葬、骨灰立体安葬、骨灰抛洒等不保留骨灰的安葬方式。

二是在葬改革区,进行遗体火化、遗体深埋、不留坟头或以树代碑安葬方式。

三是尊重少数民族丧葬习俗,少数民族群众选择具有民族地域特色、又符合节地生态要求的葬式葬法。

四是禁止将遗体火化后的骨灰装棺土葬。

2.奖补对象:具有德钦县户籍的城乡群众。

3.奖补分类:具有德钦县户籍的城乡群众,开展花葬、树葬、草坪葬、不保留骨灰、深埋不留坟头、不占地生态安葬方式的,提供证明真实性现场图片三张以上或视频等相关资料(树、花、草坪葬具体指将逝者的骨灰用可降解的骨灰盒或直接将骨灰散放在穴位中,地面栽花、种草或植树树葬、不单独立碑),给予一次性奖励

4.奖补标准:

1)开展花葬、树葬、草坪葬的,一次性奖励补助2000元。

2)不保留骨灰、深埋不留坟头的,一次性奖励补助3000元。

(三)公墓安葬补助对象

1.奖补对象:除财政供养人员和已领取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人员外,德钦县户籍的城乡逝者进入公墓、骨灰堂安(葬)放的。

2.补助标准:

1)城镇居民逝后进殡仪馆火化并选择进公墓(骨灰堂)安葬,一次性给予安葬补助1000元;

2对农村村民逝后选择进公墓(骨灰堂)安葬的,一次性给予安葬奖励2000

3因历史遗留需迁墓至公墓安葬并符合民政部门界定补助的,一次性给予安葬补助1000元。

3.减免穴位费:德钦县户籍的困难群众进入德钦县城市公益性公墓、农村公益性公墓、骨灰堂,以树葬、花葬、草坪葬、壁葬等节地生态方式安葬的免收穴位费。其他人员(无名尸、外地民工、游客)进公墓开展节地生态安葬的,视其情况给予减免穴位费,具体由德钦县公墓管理机构实施。

4.其他要求:

1对已建有公墓的乡(镇),财政供养人员火化后一律进公墓(骨灰堂)安葬。

2因工程、项目等需要迁移坟墓的,必须迁移到公墓安葬,产生的有关费用按照“谁占用、谁补偿”的原则依法由有关责任主体承担。

3涉及农村原有散坟迁移到农村公益性公墓集中安置的,按迁入地农村公益性公墓有关规定办理

4)在殡葬改革推进过程中,需搬迁墓地的,在规定时限内按要求搬迁的,人民政府给予适当搬迁补助费用。因散埋乱葬整改迁葬的坟墓,费用由家属自行承担

5禁止在公墓以外建造活人墓。违反规定修建的活人墓,由各乡(镇)人民政府予以公告,限期由当事人自行拆除。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拆除的,各乡(镇)人民政府可以依法强制拆除。

6对于有土葬习俗,但尚未建设农村公益性公墓(骨灰堂)的乡(镇),人民政府加大建设力度,进一步整合资源,依法传统坟山、集中安葬点、少数民族安葬设施纳入农村公益性公墓(骨灰堂)规划、建设和管理范围,解决辖区群众的丧需要


主办:德钦县人民政府 承办:德钦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地址:云南省迪庆州德钦县行政中心4楼 运维电话:0887- 841219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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