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钦县地名管理专家论证制度
为进一步促进我县地名管理的科学化、规范化,健全地名管理科学决策机制,充分听取和吸纳专家的意见和建议,根据《地名管理条例》《地名管理条例实施办法》有关规定,制定如下地名管理专家论证制度。
一、专家组成
县级民政部门应会同其他有关部门建立统一的地名管理专家组。专家组应由熟悉当地文化、历史、地理、民俗、史志、语言文字、法律等专家组成(也可吸纳基层地名工作者、地名爱好者参与)。少数民族地区的地名管理需要专家论证的,应有少数民族人士代表参加。
专家组成员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党的领导,具有良好思想政治素质,公正诚信、廉洁自律;
(二)从事本专业领域工作一般应满3年,具有相应专业水平,并在相关专业领域具有一定知名度;
(三)具有良好的文化修养,了解本地区历史演变、风俗文化、地理特征和城县建设等状况;
(四)热心地名工作,熟悉与地名相关的法律、法规、技术规范和标准。
地名专家采取个人申请和单位推荐两种方式。属单位推荐的,应事先征得被推荐人同意。
专家组组长从专家中推荐产生,专家组的日常工作由县、县民政部门区划地名股承担。
二、主要任务
专家组主要负责开展地名理论和应用研究,参与编制、审定历史文化地名评定标准及历史地名保护名录,对重大地名命名、更名进行论证,参与制订地名管理政策和地名方案,指导推行地名标准化、规范化工作,指导地名信息化建设,开展地名科普和咨询活动,参与地名录、地名志、地名辞典及其它地名资料编纂审定,参与地名研究优秀成果评选工作等。
三、论证范围及程序
(一)论证范围。涉及社会影响大、专业性强、技术性高以及与群众生产生活密切相关的下列地名命名更名,应就其方案及理由的合法性、合理性、可行性,程序正当性,名称的用字、汉语拼音、含义、沿革来历、文化保护等组织专家论证。
1.自然地理实体名称命名、更名;
2.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所在地名称命名、更名;
3.道的命名,道、路、街、巷的更名;
4.具有重要地理方位意义的住宅区、楼宇名称的更名;
5.具有重要地理方位意义的铁路、火车站、公路、机场、航站楼、桥梁、隧道、索道、轨道及站点、立交桥等名称的命名、更名;
6.县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依职权启动的地名命名、更名;
7.纳入县历史地名保护名录地名的更名;
8.县历史地名保护名录编制;
9.地名方案编制;
10.县人民政府或县级有关部门认为需要开展专家论证的地名事项。
(二)论证程序
1.县民政部门或其他有关部门制定专家论证方案,选定专家组及组长,提交论证事项,并向专家组专家提供有关资料和文件。
2.专家组确定论证会的时间、地点,经专家组组长同意后,下发会议通知书。
3.专家组应在召开论证会前1个工作日向专家送交相关文件和资料。
4.论证会议可采取线下、线上两种方式进行。被选入参与论证会议的专家,因特殊原因不能到会的,通过电子邮件、传真等形式反馈意见和建议,与其他专家的意见和建议具有同等效力。
5.论证会由专家组组长或专家组指定的专家主持,论证会议应形成会议决定,作为地名管理决策参考。
6.参加论证的专家数应为单数,一般至少7名。可根据论证内容邀请相关乡镇(街道)、建设单位、管理单位、群众代表出席论证会旁听监督。
(三)期限
地名管理部门应在地名命名、更名申请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组织完成论证。
四、专家的权利义务
(一)专家享有下列权利
1.经邀请可以列席有关地名管理的专业会议、专题研讨会,参与咨询论证活动;
2.根据需要可以按规定查阅地名相关文件资料;
3.可以独立提供论证意见和建议。
(二)专家应履行下列义务
1.公正、公平、客观和科学地进行咨询论证;
2.对所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负有保密义务。不得泄露可能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的信息。未经相关部门同意,不得私自泄露论证的内容、过程和结果等信息;
3.接受民政部门、其他有关部门、专家组的监督和管理。
(三)专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参与论证
1.不能客观公正履行职责的;
2.收受利害关系人的财物或其他好处的;
3.无正当理由,不接受咨询论证工作任务,影响论证工作进行的;
4.不能胜任咨询论证工作的;
5.论证的事项与本人或所在单位存在利害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履行职责的,应回避而未回避的;
6.公开发表不利于论证事项言论,影响论证结果的;
7.因客观原因不能继续从事咨询论证事务,本人提出申请的。
五、附则
1.行政区划的命名、更名的专家论证,按照国务院《行政区划管理条例》和民政部《行政区划管理条例实施办法》规定办理。
2.具有重要地理方位意义的住宅区、楼宇名称命名更名专家论证具体规范,由县住房城乡建委会同县民政局另行制定。
3.法律法规对专家论证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