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信息公开

(县林业和草原局)

索引号
MB0T78525M/202100198
文  号
来 源
林业和草原局
公开日期
2021-12-15
德钦县林业和草原局应急预案
发布时间:2021-12-15 15:26     浏览次数:15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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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钦县火灾应急预案

(试行)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防灾减灾救灾的重要论述,进一步建立健全火灾应对工作机制,依法有力有序有效实施火灾应急,最大程度减少火灾及其造成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全力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保护资源,维护生态安全。

1.2  编制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防火条例》《防火条例》《国家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预案。

1.3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德钦县境内发生的火灾应急处置应对工作。

1.4  工作原则

坚持以人民为中心思想,坚持统一领导、协调联动,分级负责、属地为主,以人为本、科学扑救、快速反应、安全高效的原则。实行各级人民政府行政首长负责制,火灾发生后,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立即按照职责分工和相关预案开展处置工作。县人民政府是应对本行政区域较大以上火灾的主体,根据火灾应对工作需要,指导协调乡(镇)一级较大火灾应急救援工作。

1.5  灾害等级

按照受害面积、伤亡人数和直接经济损失,火灾分为一般、较大、重大和特别重大四个等级。一般火灾:受害面积在1公顷以下或者其他林地起火的,或者死亡1人以上3人以下的,或者重伤1人以上10人以下的。较大火灾:受害面积在1公顷以上100公顷以下的,或者死亡3人以上10人以下的,或者重伤10人以上50人以下的。重大火灾:受害面积在100公顷以上1000公顷以下的,或者死亡10人以上30人以下的,或者重伤50人以上100人以下的。特别重大火灾:受害面积在1000公顷以上的,或者死亡30人以上的,或者重伤100人以上的。以上所称的“以上”含本数,“以下”不含本数。

2 组织指挥体系与职责

县人民政府设立县防灭火指挥部,在县人民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县防灭火指挥部负责全县火灾应急处置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参照县级设置机构模式,设立相应的防灭火指挥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火灾的应急处置工作。

2.1  指挥机构及职责

指挥长:县政府分管林草副县长担任(发生特别较大火灾时,也可由县长担任)。常务副指挥长:由县林草局长担任。副指挥长:县公安局、县应急局、县防灭火指挥部专职副指挥长、武警德钦县中队、德钦县消防大队负责同志担任。成员由县防灭火指挥部成员单位负责同志组成。根据扑救工作实际和各成员单位职责参加相应工作组的工作。

主要职责:负责组织、协调和指导全县防灭火工作,研究部署全县防灭火工作;指导协调较大以上火灾及其他需要县防灭火指挥部响应处置的火灾扑救工作;监督检查各地各有关部门贯彻执行国家、省、州人民政府关于防灭火工作的决策部署以及其他重大事项的落实情况;组织指导有关火灾的调查评估处理和挂牌督办工作;完成县政府交办的其他防灭火工作。

2.2  办事机构及职责

县防灭火指挥部下设办公室(简称防火办),作为全县防灭火工作日常办事机构,设在县林草局。在云南省未出台《火灾应急预案》以前,办公室设置沿用以前设置模式,由县林草局承担指挥部日常工作。

主要职责:协调推动各成员单位和各地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和州委、州政府有关防灭火工作的各项决策部署和工作要求;协调解决全县防灭火工作中的重要问题和成员单位提出的重要事项;组织实施全县防灭火工作督查、约谈等工作,组织重大火灾调查评估处理和较大火灾事故查处挂牌督办工作;按照指挥长、副指挥长要求,经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做好预案启动、较大火灾及其他需要县防灭火指挥部响应处置的火灾扑救有关协调指导工作;负责县防灭火指挥部成员单位的日常协调联络工作;承办县防灭火指挥部交办的其他事项。

2.3  成员单位及职责

县应急局:协助县委、县政府组织重大火灾应急处置工作,按照分级负责原则,组织指导协调火灾的应急处置工作;综合指导各乡(镇)和相关部门做好火灾防控工作;负责编制县级火灾应急预案;协调开展火灾火情监测预警工作,组织协调火灾的扑救及应急救援工作;依法统一发布火灾信息;组织协调做好灾害救助和安置工作;承担县森防指办公室日常工作;组织指导林场林区牧区扑火专业队伍和半专业队伍建设和管理。

县委宣传部:统筹新闻宣传报道工作;指导做好现场发布会和新闻媒体服务管理;组织开展舆情监测研判,加强舆情监管;组织媒体做好防灭火政策解读和成效宣传;指导有关部门做好重大突发事件信息发布和舆论引导;指导有关部门开展防灭火知识宣传教育。

县发展和改革局:按照防火基础设施建设规划,将火灾应急处置项目建设纳入地方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或相关专项规划,积极支持火灾应急处置项目建设。

县教育体育局:组织中小学开展形式多样的防火知识讲座和公益宣传教育活动,提高中小学生的防火安全意识。

县工业和信息化局:保障防灭火无线电通讯指挥网络建设所需的无线电频率资源;组织对防灭火无线电通讯台站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查处应急处置期间对防灭火无线电通讯造成的有害无线电干扰。

县公安局:研究部署全县公安机关防灭火工作,指导公安机关开展火场警戒、交通疏导、治安维护、火案侦破等工作;协同有关部门开展防火宣传、武装巡护、火灾隐患排查、重点区域巡护、对违法用火查处等工作。

县民政局:加强已建经营性、公益性公墓的火源管理,配备防火设施,落实防火措施;协助有关部门加大林区散葬坟墓平迁工作;加强宣传、引导公民采用文明低碳的方式祭扫;负责组织指导遇难人员遗体处置工作。

县财政局:安排必要的防灭火补助资金,支持和引导各地加强防火工作;加强经费使用的检查监督;督促防灭火重点乡(镇)将防灭火经费列入同级财政预算;发生重特大火灾时,及时安排扑火和处置所需的应急救援专项经费。

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指导城市规划区范围内、城市公园等场所的火灾应急处置管理工作;督促各地设置防火设施,开展防火宣传教育活动,教育引导游客遵守防火管理规定。

县交通运输局:负责指导各地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组织协调运力;勘查通往火场道路状况,组织开展紧急扑火通行路段抢修;根据有关规定,做好防灭火车辆公路通行保障工作;负责增援人员、扑救物资、需转移伤员和受灾群众的紧急运输工作,协助交警做好火场交通管制;扶持林区公路建设,改善扑火交通条件;做好公路两侧公路部门管养树木的护林防灭火工作。

县农业农村局:负责农业生产防火宣传教育,配合当地政府开展农户焚烧秸秆、烧荒、烧田埂等火灾隐患,协助调查处理因农业生产引发的火灾。

县文化和旅游局:协助落实A级旅游景区内火灾防控措施,组织开展文明旅游宣传教育。

县卫生健康局:在火灾发生地的卫生部门无法满足医疗卫生应急需要时,组织、调配县级或全县医疗卫生技术力量,做好灾区卫生防疫;有批量危重伤员时,组织、调度、协调现场急救和转诊救治工作。

县融媒体中心:负责协调、指导和组织广播电视播出机构开展防灭火工作宣传报道,配合有关部门发布经县防灭火指挥部审定的火灾信息和扑救情况;防火期负责协调指导播放防火公益广告和火险等级预报。

县气象局:负责提供全县重点时段的气象监测产品,发布火险气象等级预报并提供火场气象服务,根据天气条件适时组织开展防灭火的人工影响天气作业;与县防灭火指挥部有关成员单位联合发布高火险预警信息;提供卫星图像数据,参与利用遥感手段进行火灾监测及损失评估。

县林业和局:履行森防火行业管理职责,具体负责火灾预防相关工作,指导开展防火巡护、火源管理、日常检查、宣传教育、防火设施建设等,同时负责火情早期处理相关工作负责处置一般性火灾;督促乡(镇)林草服务中心、国有林场分场在辖区林区牧区开展宣传教育、监测预警、督促检查等防火工作。

通信管理部门:按照应急通信有关规定,负责组织、协调县内各基础电信运营企业、铁塔公司做好防灭火指挥部公众通信网的应急通信保障组织工作。 

人武部:负责组织、协调、指导重点林区所在的民兵预备役人员加强防扑火灾培训演练,参加火灾预防和扑救工作;必要时协调部队参与处置较、重、特大火灾。

武警德钦县中队:发生火灾时,组织部队参与火灾扑救工作;协助做好解救转移群众、扑灭火线、抢运重要物资、保护重要目标安全、维护火场及周边地区社会秩序等任务。

德钦县消防救援大队:负责火灾威胁居民或重要设施时的应急救援保障:按照县防火指挥部要求执行火灾扑救任务。

德钦供电分局:负责火灾扑救期间的电力保障工作。

县防灭火指挥部成员单位除承担上述职责外,还应根据县防灭火指挥部的要求,承担与其职责相关的其他工作;根据工作需要,可增加部分成员单位参与火灾应急处置和救援工作。

3  主要任务

3.1  组织灭火行动

科学运用各种手段,组织扑打明火、打火头、开设防火隔离带、清理火线、看守火场;协调解决乡(镇)政府在扑火工作中存在的实际困难。

3.2  转移疏散人员

组织开展解救、转移、疏散受威胁群众并及时进行妥善安置和必要的医疗救治。

3.3  保护重要目标

指导协助保护民生和重要军事目标并确保重大危险源安全。

3.4  转移重要物资

组织抢救、运送、转移重要物资。

3.5  维护社会稳定

加强火灾发生地区社会治安和公共安全工作,严密防范违法犯罪行为,加强重点目标守卫和治安巡逻,维护火灾发生地区及周边社会秩序稳定。

4  应急力量

4.1  力量编成

4.1.1  扑救火灾以地方专业(半专业)扑火队伍、应急消防队伍等受过专业培训的扑火力量为主,解放军、武警部队支援力量为辅,民兵、预备役和社会救援等力量为补充,必要时可动员当地林区职工、机关干部及群众等非专业力量协助做好扑救工作,但不得动员残疾人、孕妇和未成年人以及其他不适宜参加火灾扑救的人员参加扑救工作。

4.1.2  跨乡(镇)增援机动力量的组成。如当地扑火力量不足时,根据乡(镇)防灭火指挥部提出的申请,县防灭火指挥部可以调动其他地区的扑火队伍实施跨区域支援扑火。原则上以专业消防队、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为主,武警部队、解放军为辅;就近增援为主,远距离增援为辅;从低火险区调集为主,高火险区调集为辅。可根据当时各地火险程度和火灾发生情况,调整增援梯队顺序。

4.2  力量调动

4.2.1  扑火力量调动程序。当需要跨乡(镇)调动专业(半专业)消防队时,由县防灭火指挥部向调出防灭火指挥部下达调动命令,由调出防灭火指挥部组织实施。

4.2.2  解放军和武警部队的调动。由县人民政府(防灭火指挥部)协商人武部、武警德钦县中队,提出兵力需求,按有关规定组织实施。

4.2.3  消防飞机调度。当发生较、重、特大火灾需要飞机增援扑火时,由县人民政府向州防灭火指挥部提出申请,逐级审批,经批准后,由省防灭火指挥部调动邻近航站飞机支援扑火作战。如消防值班飞机或通用航空公司无法满足扑火需要时,由省政府向南部战区或国务院提出申请计划,国家防灭火指挥部协调落实。

5  监测预警和信息

5.1  火险预测预报

气象部门负责制作全县24小时火险天气等级预报和高火险天气警报,并针对重点火险区的实际情况制定人工影响天气方案,适时实施人工增雨(雪)作业,为尽快扑灭火灾创造有利条件。发生火灾后,气象部门要全面监测火场天气实况,提供火场天气形势预报。

5.2  林火监测

利用应急管理部卫星林火监测中心或气象卫星提供的热点监测和火情图像对我县火灾发生进行预警,通过地面瞭望台、巡护人员密切监视火场现场动态,形成立体型林火监测网络。

5.3  预警

5.3.1  预警分级

根据火险等级、火行为特征和可能造成的危害程度,将火险预警级别划分为四个等级,由高到低依次用红色、橙色、黄色和蓝色表示。

5.3.2  预警发布

各级林业和气象主管部门加强会商,制作火险预警信息,并通过预警信息发布平台和广播、电视、报刊、信息网络、微信公众号等方式向涉险区域相关部门和社会公众发布。

红色和橙色预警信息由本级政府主要负责人签发。

黄色和蓝色预警信息由本级政府受委托的部门、单位主要负责人签发。

5.3.3  预警响应

当发布蓝色、黄色预警信息后,预警地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密切关注天气情况和火险预警变化,加强防火巡护、卫星林火监测和瞭望监测,做好预警信息发布和防火宣传工作,加强火源管理,落实防火装备、物资等各项扑火准备;当地各级各类消防队伍进入待命状态。

当发布橙色、红色预警信息后,预警地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在蓝色、黄色预警响应措施的基础上,进一步加强野外火源管理,开展防火检查,加大预警信息播报频度,做好物资调拨准备;当地专业消防队伍对力量部署进行必要调整,视情靠前驻防。

各级防灭火指挥部视情对预警地区防灭火工作进行督促和指导。

5.4  信息

5.4.1  速报

一旦发现或接报火情时,乡(镇)防灭火指挥部要迅速了解和掌握火情,按照规范要求第一时间向县防灭火指挥部办公室火情和先期处置情况。

县防灭火指挥部办公室应在接报后20分钟内向州防灭火指挥部办公室电话、火情难以控制有必要出动消防大队的第一时间向消防大队进行通报、45分钟内将火灾书面材料上报州防灭火指挥部办公室。必要时,应及时向受威胁地区有关单位和相邻行政区域防灭火指挥部办公室通报。

速报内容主要包括火灾发生的时间、地点、类型、等级、伤亡人数、火情态势、扑救力量、火场及周边情况、可能引发因素、发展趋势以及先期处置情况等。

5.4.2  续报和终报

根据火灾发展变化、应急处置和救援工作进展,原速报单位加大续报工作力度,密切跟踪火情进展,随时上报最新信息,并做好终报工作。

5.4.3  县防灭火指挥部对下列火灾应立即州防灭火指挥部:

(1)延续12小时尚未扑灭的火灾;

(2)较大、重大、特大火灾;

(3)1人以上死亡或造成3人以上重伤的火灾;

(4)危及邻县或者县辖市行政区域交界地段的火灾;

(5)威胁县级以上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的火灾;

(6)危及居民区和国家重要设施的火灾;

(7)重点国有林分布地区的火灾;

(8)需要县或友邻县(市)支援扑灭的火灾。

5.4.4  各级防灭火指挥部办公室要按照《全国火灾统计系统》要求,做好火灾信息收集、汇总、分析和上报工作,其他相关部门应积极配合。

6  应急处置和救援

6.1  应急响应

火灾发生后,基层防灭火指挥机构第一时间采取措施,做到打早、打小、打了。突发性火灾救援指挥部指挥长原则上由属地政府行政首长担任。初判发生一般火灾,由乡(镇)防灭火指挥部负责组织指挥,县级防灭火指挥部负责协调、指导;初判发生较大火灾,由县级防灭火指挥部负责组织指挥,县级防灭火指挥部负责协调、指导;初判发生重大、特别重大火灾,由州级防灭火指挥部负责组织指挥,当超出处置权限或救援能力范围时,请求省级防灭火指挥部给予指导和救援。

根据火灾严重程度、火场发展态势和当地扑救情况,县级层面应对工作设定Ⅳ级、Ⅲ级、Ⅱ级、Ⅰ级四个响应等级,并通知乡(镇),相关乡(镇)根据响应等级落实相应措施。

6.1.1  I级响应

发生特别重大火灾时,及时向州防灭火指挥部,经州人民政府批准同意,县防灭火指挥部立即启动I级应急响应,当出现超出县防灭火指挥部处置权限、救援能力范围时,及时向州防灭火指挥部请求指导和救援,县防灭火指挥部按照州防灭火指挥部要求做好相关火灾扑救工作。

6.1.2  Ⅱ级响应

发生重大火灾时,及时向州防灭火指挥部、县人民政府报告,并向县防灭火指挥部有关成员单位通报情况。经州人民政府批准同意,县防灭火指挥部立即启动Ⅱ级应急响应,设立现场指挥机构,人员由县防灭火指挥部有关成员单位和专家组成,负责现场指挥、组织、协调各成员单位按照各自职责开展火灾应急处置和救援工作,并根据工作需要设立综合调度、通信保障、后勤运输保障、技术咨询、安全保卫、医疗救护、转移安置、新闻宣传等工作组,组织实施以下应急措施:

(1)县防灭火指挥部组织有关成员单位召开会议联合会商,分析火险形势,研究扑救措施及保障工作;指挥部会同有关部门和专家组成工作组赶赴火场,协调、指导火灾扑救工作;

(2)根据县级防灭火指挥部的请求,增派地方专业消防队伍,向州级防灭火指挥部申请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跨区域支援参加扑火;

(3)协调调派解放军、武警部队、公安及民兵、预备役部队等跨区域参加火灾扑救工作;

(4)根据火场气象条件,指导、督促当地开展人工影响天气作业;

(5)协调做好扑火物资调拨运输、卫生应急队伍增援等工作;

(6)协调相关媒体加强火灾及扑火救灾宣传报道。

6.1.3  Ⅲ级响应

发生较大火灾时,及时向州防灭火指挥部、县人民政府报告,并向县防灭火指挥部有关成员单位通报情况。县防灭火指挥部立即启动Ⅲ级应急响应,组织实施以下应急措施:

(1)县防灭火指挥部办公室及时调度了解火灾最新情况,组织火灾连线、视频会商调度;根据需要派出工作组赶赴火场,协调、指导火灾扑救工作;

(2)指导乡(镇)防灭火指挥部拟定扑救方案,研究火灾扑救措施;

(3)根据需要调动相关地方专业消防队伍、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实施跨乡(镇)增援扑火;

(4)气象部门提供天气预报和天气实况服务,做好人工影响天气作业准备。

6.1.4  Ⅳ级响应

发生一般火灾且有人员伤亡时,及时向县政府报告,并向县防灭火指挥部有关成员单位通报情况。县防灭火指挥部立即启动Ⅳ级应急响应,组织实施以下应急措施:

(1)县防灭火指挥部办公室进入应急状态,加强火情监测,及时连线调度火灾信息;

(2)加强对火灾扑救工作的指导,根据需要通知相邻县地方专业(半专业)消防队伍、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做好增援准备;

(3)视情发布高火险预警信息。

6.2  指挥原则

各地区防灭火指挥部根据需要,在火灾现场成立前线指挥部;根据任务变化和救援力量规模,相应提高指挥等级。各扑火力量在前线指挥部的统一调度指挥下,明确任务分工,落实扑救责任。现场指挥员要认真分析地理环境和火场态势,在扑火队伍行进、驻地选择和扑火作业时,时刻注意观察天气和火势的变化,确保扑火人员安全。

地方专业消防队伍、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执行火灾扑救任务,接受火灾发生地县级以上防灭火指挥部的指挥;执行跨县界火灾扑救任务的,接受县草原防灭火指挥部的统一指挥。

军队执行森草原火灾扑救任务,应城市人民政府的统一领导下进行,具体任务由草原防灭火指挥机构赋予,部队的草原火灾扑救行动由军队负责指挥。

6.3  扑火方法

在扑火战略上,要尊重自然规律,采取“阻、打、清”相结合,做到快速出击、科学扑火,集中优势兵力打歼灭战。

在扑火战术上,要采取整体围控,各个歼灭;重兵扑救,彻底清除;阻隔为主,正面扑救为辅等多种方式和手段进行扑救,减少草原资源损失。

在扑火力量使用上,坚持以消防队伍为主,其他经过训练的或有组织的非专业力量为辅的原则。消防大队主要负责扑打火头、明火,专业扑火队负责跟进清理,其余扑救力量负责送水、开设隔离带。

在落实责任制上,采取分段包干、划区包片的办法,建立扑火、清理和看守火场的责任制。

6.4  转移安置

当居民点、人员密集区受到草原火灾威胁时,及时采取有效阻火措施,制定紧急疏散方案,有组织、有秩序地及时疏散居民、受威胁人员,确保人民群众生命安全。火灾发生地人民政府根据有关规定妥善做好受灾群众安置和灾后重建工作,确保受灾群众有饭吃、有衣穿、有干净的水喝,有病能得到及时医治,并重点保证基础设施和安居工程的恢复重建。

6.5  医疗救护

因草原火灾造成人员伤亡时,火灾发生地政府要积极开展救治工作。伤员由当地医疗卫生部门组织进行救治,必要时县卫生健康局组织医疗专家协助进行救治;对因扑救草原火灾负伤、致残或者死亡的人员,当地政府或有关部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6.6  保护目标

当军事设施、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设备、输油气管道等重要目标物和重大危险源受到火灾威胁时,迅速调集专业队伍,在专业人员指导下,确保救援人员绝对安全的前提下全力消除威胁,确保目标安全。

6.7  维护治安

加强火灾受影响区域及周边社会治安管理,严厉打击借机盗窃、抢劫、哄抢救灾物资、传播谣言等违法犯罪行为。在相关重要场所加强治安巡逻,维护社会稳定。

6.8  灾情发布

草原火灾信息由县人民政府草原防灭火指挥机构及时向社会发布。重大、特别重大草原火灾信息发布按照国务院有关规定执行。

通过授权发布、发新闻稿、接受记者采访、举行新闻发布会和专业网站、官方微博、微信公众号等多种方式、途径,及时、准确、客观、全面向社会发布草原火灾和应对工作信息,回应社会关切。发布内容包括起火时间、火灾地点、过火面积、损失情况、扑救过程和火案查处、责任追究情况等。

各新闻媒体单位对草原火灾的报道要严格按照有关要求,做到统一组织、把握时机、真实准确、注重实效。草原火灾的受害面积、人员伤亡、经济损失等情况须经县或县级草原防灭火指挥部核准后再进行报道。

6.9  火场清理

草原火灾明火扑灭后,继续组织扑火人员做好余火清理工作,划分责任区域,并留足人员看守火场。经检查验收,达到无火、无烟、无气后,扑火人员方可撤离。安排留守人员担负后续清理和看守火场任务。

6.10  响应终止

草原火灾扑救工作结束后,火场清理验收合格、次生灾害后果基本消除后,由所在地草原防灭火指挥部办公室提出建议,按启动响应的相应权限终止响应,并通知相关单位或部门。
7  后期处理

7.1  火灾评估

县(市、区)级以上人民政府组织公安机关或聘请有资质的中介机构对火灾发生原因、肇事者等情况进行调查,及时取证、深入调查,依法查处涉火案件,打击涉火违法犯罪行为,严惩火灾肇事者,行业主管部门及相关部门(或委托第三方)对受害草原面积和蓄积、人员伤亡、其他经济损失等情况进行调查和评估,向当地人民政府提交评估报告。必要时,对重大草原火灾由县森草原防灭火指挥部发督办函督导落实。

7.2  工作总结

草原火灾扑救工作结束后,按照属地原则,由各级森草原防灭火指挥部及时总结、分析火灾发生的原因和应吸取的经验教训,提出完善改进工作措施。一般森草原火灾扑救工作总结由各级草原防灭火指挥部向县草原防灭火指挥部报送:较大以上森草原火灾扑救工作总结由县草原防灭火指挥部向州草原防灭火指挥部办公室、州自然灾害应急管理委员会办公室报送。

7.3  奖惩问责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对在扑火工作中贡献突出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对在火灾事故中负有责任的人员追究责任。

对草原防灭火工作不力导致人为火灾多发频发的乡(镇),县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及时约谈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主要负责人,要求其采取措施及时整改。必要时,德钦县草原防灭火指挥部及其成员单位按任务分工直接组织约谈。

为严明工作纪律,切实压实压紧各级各方面责任,对草原火灾预防和扑救工作中责任不落实、发现隐患不作为、发生事故隐瞒不报、处置不得力等失职渎职行为,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追究属地责任、部门监管责任、经营主体责任、火源管理责任和组织扑救责任。有关责任追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的权限、程序实施。

8  综合保障

8.1  运输保障

增援扑火力量及携行装备的运输以摩托化输送方式为主。特殊情况由铁路、民航部门实施时,县草原防灭火指挥部商请交通部门或民航部门下达输送任务,由所在地草原防灭火指挥部、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联系所在交通部门或民航部门实施。

8.2  队伍保障

加强各级森林草原消防队伍建设,乡(镇)人民政府按照本行政区防灭火工作需要成立专业森林草原消防队伍,每个乡镇成立半专业草原扑火队。在坚持重点武装专业扑火力量的同时,也要重视后备扑火力量的准备,保证有足够的扑火梯队。各种扑火力量要在各级森草原防灭火指挥部的统一组织协调下,相互支援、积极配合、协同作战。

8.3  通信保障

各级人民政府要建立健全草原防灭火应急通信保障体系,配合与扑火需要相适应的通信设备和通信指挥车。各级通信保障部门应保障在紧急状态下扑救草原火灾的通信畅通;扑火指挥需要公共移动通信网络保障的,由通信管理部门负责组织当地通信公司设立临时基站,保证公共通信网络覆盖扑火指挥区域;火场超短波通信网络需要应急保障时,由县级应急通信预备力量进行保障,同时利用火场应急通信保障车和移动中继系统提供火场应急通信保障;跨区增援扑火队伍要利用当地通信网络和携行通信装备,及时加入当地前线指挥部通信指挥系统。林草、气象等部门要及时提供天气形势分析数据、卫星林火监测云图、火场实况图片图像、指挥地图及火情调度等信息,为扑火指挥提供辅助决策支持。

8.4  物资保障

各级草原防灭火指挥部应根据草原资源保护和应对草原火灾发生的形势和要求,进一步提高装备水平。乡(镇)草原防灭火指挥部根据各自辖区的草原防灭火任务,建立相应的草原防火物资储备库,储备足够的扑火机具、物资和装备。县级草原防灭火指挥部储备一定数量的扑火机具、物资和防护装备作为应急救援物资储备,乡(镇)在重点林区设立草原防灭火物资储备库,储备一定数量的扑火机具、物资和防护装备,用于各地扑救I、Ⅱ级或部分Ⅲ级火灾的补给。

8.5  资金保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防灭火基础设施建设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保障草原防灭火所需支出。

8.6  技术保障

各级气象部门为扑火工作提供火场气象保障服务,包括火场天气实况、天气预报、高火险警报、人工增雨等技术保障;林业院校和防火科研机构的防灭火专家提供灭火技术咨询和现场指导。

各级草原防灭火指挥部根据工作需要会同有关部门和单位建立本级专家组,对草原火灾的预防、灭火组织指挥、力量调动使用、灭火措施、火灾调查评估等提出咨询意见。

在县森草原防灭火指挥部建立草原火灾处置所需的卫星林火监测接收系统、地理信息系统和指挥系统,随时投入应急的后续支援和技术支援。

9  附则

9.1  名词术语解释

本预案中所称的草原火灾是指失去人为控制,在林内和草原自由蔓延、扩展,对、草原森林生态系统带来一定危害和损失的森林草原起火。

9.2  培训演练

9.2.1  培训

各级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部和应急主管部门,要有计划地开展扑火指挥员和扑火队员以及林牧区广大干部职工、群众的扑火指挥、扑火技战术和安全知识的培训,加强实战训练和扑火演习,提高扑火队伍的综合素质和扑火作战能力,向人民群众宣传普及避火安全常识。对解放军、武警部队、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和民兵(预备役)等森林草原扑火力量配备一定的扑火机具,进行必要的扑火知识讲座和训练,以保证高素质的扑火后备力量。

9.2.2  演练

县应急局、县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部组织有关单位按照预案要求,定期组织不同类型的实战演练,提高防范和处置森林草原火灾的技能,增强实战能力。

9.3  预案管理与更新

预案实施后,要根据实际情况,适时组织进行评估和修订。各级人民政府结合当地实际制定森林草原火灾应急预案。

9.4  预案解释

本预案由县应急局、县林草局负责解释。该试行预案待省级预案下发后及时进行修改完善后正式下发。

9.5  预案实施时间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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