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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信息公开

(县林业和草原局)

索引号
MB0T78525M/202500420
文  号
来 源
林业和草原局
公开日期
2025-11-05
德钦县林业和草原局关于撤销云岭乡尼农饮用水生产建设项目《风景名胜区建设 许可证》的决定
发布时间:2025-11-05 11:29     浏览次数: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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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钦县林业和草原局文件

德钦县林业和草原局关于撤销云岭乡尼农饮用水生产建设项目《风景名胜区建设

许可证》的决定


云南梅里雪山卓洁水业有限公司: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云南省风景名胜区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云南省自然保护地生态保护红线监管平台核查结果及项目审批、建设实际情况,经全面调查核实,现对你公司作出如下撤销决定:

一、项目基本情况及问题核查

你公司在云南省风景名胜区梅里雪山片区建设的饮用水生产建设项目(对应监管点位:53-F-004-ID-0002),在核查中发现存在多项不符合法律法规及规划要求的问题,具体如下:

1.未依法取得用地手续:该项目未依法取得用地审批手续。

2.项目选址与规划不符且关键信息不明确:项目选址与《三江并流风景名胜区梅里雪山景区详细规划》不符(核心区修筑与旅游保护无关的经营性项目),且原选址涉基本农田,向南偏移约100米,未按法定程序报批;批小占大(详细规划用地0.1468公顷,折合2.2亩,实际用地2.2547公顷,折合33.82亩),建设缺乏清晰依据。

3.各行政许可文件数据矛盾:2017年选址意见书(云景迪建景选第2015-2号)载明面积为26357.03平方米,2018年投资项目备案证载明面积为12156.18平方米,同日,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字第德钦县201800002号)和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地字第德钦县201800002)载明面积分别为8442.76平方米和21898平方米,且与规划控制指标严重不符。

二、撤销行政许可的法律依据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八条相关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取得的行政许可受法律保护,行政机关不得擅自改变已经生效的行政许可。行政许可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修改或者废止,或者准予行政许可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的,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行政机关可以依法变更或者撤回已经生效的行政许可。由此给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财产损失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给予补偿。

2.根据《云南省风景名胜区条例》第十六条规定,禁止在核心景区内建设宾馆、招待所、疗养院、培训中心以及与风景名胜资源保护无关的其他建筑、构筑物;已建设的,应当按照风景名胜区规划,限期迁出。

三、撤销的行政许可的决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云南省风景名胜区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我局决定撤销2018年7月4日由德钦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核发的《风景名胜区建设许可证》(云景德建证第201801号)。并将此撤销决定在政府信息公开网上进行公示。如有异议,你公司有提起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的权利。


主办:德钦县人民政府 承办:德钦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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