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信息公开

(县交通运输局)

yyy索引号
MB0R06191J/202100192
文  号
德政办发〔2021〕29号
来 源
交通运输局
公开日期
2021-12-17
德钦县深化农村公路管理养护体制改革实施细则(试行)
发布时间:2021-12-17 14:20     浏览次数:178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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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钦县深化农村公路管理养护体制改革

实施细则(试行)

 

第一章  总则



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全会精神,认真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四好农村路”的重要指示批示精神,践行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紧紧围绕打赢脱贫攻坚战、实施乡村振兴战略和统筹城乡发展,坚持质量为本、安全至上、自然和谐、绿色发展,深化农村公路管理养护体制改革,加快构建适应经济社会发展、符合农村特点的农村公路管理养护体系,推动“四好农村路”高质量发展,为加快推进农业农村现代化、实现迪庆高质量跨越式发展提供更好保障。

第三条 全县深化农村公路管理养护体制改革的主要目标:

到2022年,基本建立权责清晰、齐抓共管的农村公路管理养护体制机制,形成财政投入职责明确、社会力量积极参与的格局。农村公路治理能力明显提高,治理体系初步形成。农村公路通行条件和路域环境明显提升,交通保障能力显著增强。农村公路列养率达到100%,年均养护工程比例不低于5%,中等及以上农村公路占比不低于75%;到2035年,全面建成体系完备、运转高效的农村公路管理养护体制机制,基本实现城乡公路交通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路况水平和路域环境根本性好转,农村公路治理能力全面提高,治理体系全面完善。                                  

第四条 本实施细则适用于德钦县农村公路管理养护体制改革。

 

第二章 工作职责

第五条 县人民政府要加强组织领导和监督管理。完善支持政策和养护补助机制,负责筹集县级农村公路养护补助资金,加强农村公路养护管理机构能力建设,督促和支持履行主体责任,发挥好承上启下作用,将农村公路养护管理工作纳入县政府综合考核体系。

第六条 县级相关部门职责

(一)县交通运输局负责全市农村公路管理养护的行业管理,负责审核并转报全农村公路养护建议计划,编制全农村公路养护补助资金计划,监督和考核全农村公路养护计划执行情况和养护质量,监管全农村公路养护市场。

(二)县财政局负责筹集级农村公路养护工程和日常养护资金并纳入一般公共财政预算,指导监督县、乡(镇)两级农村公路管理养护资金的筹集和管理使用。

(三)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负责帮助协调全农村公路管理养护用地、砂石料供应等问题。

(四)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农业农村局、林草局、扶贫办、金融办等部门通过制定相关配套政策,引导、支持和促进农村公路事业发展。

(五)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负责指导各县政府将符合条件的农村公路养护人员纳入相关岗位进行管理。

其他各有关部门要根据部门职责权限做好农村公路养护的指导、配合、协调、审批等工作。

第七条 交通运输局是农村公路管理养护的责任主体

德钦县交通运输局是农村公路管理养护的责任主体,要按照“县道县管、乡村道乡村管”的原则,建立健全农村公路管理养护责任制,明确县有关部门、乡级人民政府(含街道办事处,下同)农村公路管理养护权力和责任清单,指导监督县有关部门和乡级人民政府履职尽责,统筹辖区乡(镇)养护机构设置并充实技术人员和执法人员。健全完善县、乡、村三级路长制,各级路长负责相应农村公路管理养护工作,建立“精干高效、专兼结合、以专为主”的管理体系。按照“有路必养、养必到位”的要求,将农村公路养护资金及管理机构运行经费和人员支出纳入一般公共财政预算,加大履职能力建设和管理养护投入力度。

)德钦县交通运输局具体负责本辖区农村公路管理养护工作,负责拟定和组织实施农村公路养护规划,编制农村公路养护建议性计划,统筹安排农村公路养护资金,做好农村公路建设与乡村规划的衔接工作,实施农村公路安全管理,加强公路路产、路权保护,原则上具体负责地方管养国省道及县道管理养护工作,指导、监督、考核乡(镇)农村公路管理养护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原则上负责本区域内乡道、村道的日常养护管理和资金筹措工作,设立相应的农村公路养护管理机构,配备专职养护管理人员,建立区域内的日常养护管理台账,确保辖区内乡道的完好、安全和畅通。

第八条 发挥乡、村两级作用和民群众积极性

乡镇人民政府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乡道、村道的管理养护工作乡级党委或人民政府主要负责同志担任乡级路长,设立乡级路长办公室,配备专职工作人员不少于2人负责落实本乡镇农村公路管理工作,并指导村民委员会组织好村道的管理养护工作。村党支部或村委会主要负责同志担任村级路长,各行政村至少配备工作人员1人,负责落实本行政村农村公路管理具体工作。各乡镇、各村委会要加强宣传引导,将爱路护路要求纳入乡规民约、村规民约,积极发动农村公路沿线农民群众每月至少义务参与一次农村公路日常保洁活动;鼓励采用以奖代补等方式,推广将日常养护与应急抢通捆绑实施并交由公路护路员承包;鼓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社会力量自主筹资筹劳参与农村公路管理养护工作。加强同人社部门对接协调,通过将农村公路管理养护纳入公益岗位等方式,为困难群众提供就业机会。

第三章 资金保障

第九条 (一)落实养护工程资金补助政策继续执行省人民政府对农村公路养护工程(包括预防养护工程、修复养护工程和应急养护工程)的补助政策,省级补助资金与切块到、县()部分之和占成品油税费改革新增收入替代原公路养路费部分的比例不得低于15%,维持现行标准不变,即省级按原来里程定额补助(“7351”补助标准:(1)县道每年每公里7000元,乡道每年每公里3500元,村道每年每公里1000元)和大桥特大桥养护补助费(每年每米240元)计算;(2)地方配套:人民政府通过公共财政预算配套养护资金不低于省级补助资金的30%(3)省级补助、地方配套资金总额逐步满足年均养护工程比例不低于5%需求。

第十条 落实日常养护资金补助政策

自2021年起,省、、县三级财政一般预算资金用于农村公路日常养护(包括日常巡查、日常保养小修公路绿化、示范路及管养站建设的标准为:县道每年每公里10000元,乡道每年每公里5000元,村道每年每公里3000元;省、县、县三级财政投入比例按四类地区标准执行,省、县、县分担比例为50%、20%、30%。根据养护成本变化等因素对补助政策进行动态调整,补助资金的计算依据为省交通运输厅认定并纳入统计年报的农村公路里程

第十一条 强化养护资金使用监督管理 农村公路养护资金应坚持政府为主、多元筹资、统筹安排、专款专用、强化监管、绩效考核的原则。其主要来源包括:国家补助的专项资金、省级安排的成品油消费税转移支付资金、各级人民政府安排的财政性资金及通过其他方式筹集的资金。

第十二条 交通运输局要建立对各乡镇人民政府的农村公路管理养护考核机制,将考核结果与下一年农村公路养护工程建设及养护资金计划(相关投资)挂钩。

第十三条 各级财政、部门要对公共财政用于农村公路养护的资金实施全过程预算绩效管理,确保及时足额拨付到位;农村公路养护资金实行独立核算,专款专用,禁止截留、挤占或者挪用要加强农村公路养护资金使用监管,严禁农村公路建设采用施工方带资的建设—移交(BT)模式,严禁地方以 “建养一体化”名义新增隐性债务,公共资金使用情况要按照有关规定向社会公开,接受群众监督。对企业、社会捐助,利用农村公路经营权等方式筹集的农村公路养护资金,其使用管理情况要向社会公布,并接受社会监督。村务监督委员会要将村道养护资金使用和养护质量等情况纳入监督范围。审计部门每年定期对农村公路养护资金使用情况至少进行一次审计。

第十四条 创新农村公路发展投融资机制

乡镇人民政府要发挥好政府资金的引导作用,采取资金补助、先养后补、以奖代补、无偿提供料场等多种方式支持农村公路养护。将农村公路发展纳入地方政府一般债券支持范围。鼓将农村公路建设和一定时期的养护进行捆绑招标,将农村公路与产业、园区、乡村旅游等经营性项目实行一体化开发,运营收益用于农村公路养护。支持通过出让公路冠名权等方式,引导单位、社会团体和个人捐资,多渠道筹集农村公路管理养护资金。鼓励保险资金通过购买地方政府一般债券方式合法合规参与农村公路发展,探索开展农村公路灾毁保险。

第四章 管养机制

第十五条 创新机制,建立农村公路管理养护长效机制

为确保农村公路养护质量,、乡(镇)各级人民政府将农村公路管理养护工作纳入年度目标考核范围,开展绩效考核,根据云南省公路局《云南省农村公路养护管理年度工作目标》等相关要求,行业主管部门要加大检查和考核力度。

(一)按照“分级考核、层层监督、上下联动、奖优罚劣”的原则,县人民政府要定期对各乡镇人民政府农村公路管理养护工作进行绩效考核,督促乡镇人民政府履行主体责任。县级人民政府要加强对乡级人民政府的督导检查,乡级人民政府要加强对村委会的管理、考核和指导,充分发挥基层政府和组织在农村公路发展中的重要作用,将考核结果与财政补助资金挂钩,充分发挥改革激励作用。

交通运输局对乡镇农村公路管理养护情况进行检查和考核,每半年进行一次。

)县交通运输局对乡(镇)管辖公路养护质量进行检查和考核,每季度进行一次。

)乡(镇)政府农村公路管理养护机构或人员对所管辖区域的农村道路养护质量每月不得少于一次巡查。

、乡(镇)每次进行的公路养护质量检查和考核情况在各自辖区内通报,抄送本级政府、财政部门及上级业务主管部门

第十五条 推进农村公路养护市场化改革

分类有序推进农村公路养护市场化改革,逐步建立政府与市场合理分工的养护生产组织模式。鼓励将干线公路建设养护与农村公路捆绑招标,支持养护企业跨区域参与市场竞争。鼓励通过签订长期养护合同、招投标约定等方式,引导专业养护企业加大投入,提高养护机械化水平。(鼓励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与省管公路各个机械化养护站加强联动,养护机械、自采砂石材料等资源共享,降低养护成本。)培育良好的养护市场,创新建立适合本地区本部门实际的管理养护模式,既有利于行业部门的管理,也要有利于养护企业的发展壮大。积极引入央企、国企等养护企业参与德钦县农村公路养护管理,充分发挥央企、国企等养护企业优势条件和作用成效,建立健全合作模式,构建“政府+企业+群众”的农村公路管理养护体制,健全完善政府主导、企业运作、专兼结合、群众参与、规范管理、长效养护的农村公路管理养护机制。

第十六条 加强安全和信用管理

(一)公路安全设施要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公安、应急等职能部门参与农村公路竣(交)工验收。已建成但未配套安全设施的农村公路要逐步完善。

(二) 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要加强农村公路养护市场监管,着力建立以质量为核心的信用评价机制,实施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并将信用记录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纳入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依法向社会公开。

第十七条 加强队伍建设和路产路权保护

(一)建立健全县有路政员、乡有监管员、村有护路员的路产路权保护队伍,构建上下联动、齐抓共管的工作机制。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要加强农村公路管理从业人员培训,提高农村公路管理能力。

(二)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云南省农村公路条例》等法律法规,切实加强农村公路路政管理,规范农村公路路产登记,全面开展农村公路巡查、监管、行政许可,坚决制止损坏公路行为,探索通过民事赔偿保护路产路权。通过引导建立乡规民约、村规民约,充分发挥乡镇人民政府、村民委员会作用,共同做好农村公路路产路权保护工作,巩固农村公路建设成果,保障农村公路完好、安全和畅通。

第十八条 开展“四好农村公路”创建

县、乡镇要结合实际,坚持经济实用、绿色环保安全理念,提高农村公路管理养护能力,全面开展 “四好农村公路”创建工作,打造绿色生态、安全畅通、美丽舒适的路域环境,为广大人民群众提供良好的公路出行条件

第十九条 推行公路护路员养护管理模式

建立县、乡(镇)、村三级公路护路员组织管理体系,实行县级统筹协调推动,落实主体责任,组织实施。深入贯彻落实国家生态扶贫的决策部署,(充分发挥生态护林员的优势和作用,采取“生态护林员+护路员”等养护管理模式,统筹整合发改、财政、扶贫、人社、农业农村、林草、生态环境等部门相关政策、项目、资金和人员,密切协作,合力推进公路护路员工作)。

第二十条 加强组织领导

各级各部门要将深化农村公路管理养护体制改革作为打赢脱贫攻坚战、实施乡村振兴战略、推进农业农村现代化的一项先行工程,同步部署落实。各县级部门要建立协同联动机制,深入分析本地实际,因地制宜地研究制定本地区深化农村公路管理养护体制改革具体实施细则并组织实施,实施细则要着力补短板、强弱项、抓重点、求实效,明确改革任务落地的时间表、路线图、成果形式,细化工作举措、责任主体、考核问责等内容,确保改革任务落到实处;实施细则要于20203月10日前报送交通运输局。交通运输局要加强工作指导和督促落实,重大情况及时报人民政府。

第二十一条 做好政策宣传

县各有关部门要对深化农村公路管理养护体制改革重点任务开展政策解读,正确引导社会预期,及时回应社会关切,积极宣传改革中的先进典型,充分调动广大人民群众参与、监督改革工作的积极性,为改革工作营造浓厚氛围,确保改革顺利推进。

第二十二条 开展试点创建

围绕路长制、资金保障、创新投融资机制、创新养护生产模式、信息化管理、政府考核、信用评价机制等试点主题,积极开展试点创建工作。交通运输局、财政局要加强对试点创建工作的督导,遴选工作基础扎实、典型示范带动性强、推广价值高的试点地区省交通运输厅省财政厅和交通运输部、财政部上报推荐,并将好的经验做法纳入“四好农村路”示范创建工作。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本细则未做规定的,按照国家、省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四条 本细则自2020年1月10日起试行。

第二十五条 本细则由德钦县人民政府负责解释。




主办:德钦县人民政府 承办:德钦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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