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尊严不容挑战,执法权威不容亵渎。近日,德钦县公安局依法查处一起阻碍民警执行职务案,有力维护了法律权威,保障了民辅警的执法权益。
案情回顾
2025年12月10日凌晨2时许,德钦县公安局叶枝派出所民辅警与县局支援力量按照巡逻防控工作部署,在辖区开展夜间巡控时, 遇醉酒人员白某无故上前言语挑衅公安执法权威,且擅自拉开警车车门,严重影响巡逻工作的正常开展。民警随即下车亮明身份,依法要求白某出示身份证件接受询问,但其不仅拒不配合,反而对执法民辅警实施肢体挑衅。面对白某的违法行径,民辅警保持克制并严格按照规范处置流程,对其进行三次口头警告,在警告无效后迅速采取措施将其控制。
期间,白某女友达某见其被控制,情绪激动失控,竟向执勤民辅警撒掷沙子,阻碍执法工作推进。为保障执法安全、查清案件事实,民辅警依法将白某、达某及同行人员传唤至派出所执法办案区,完成信息采集等基础工作。待白某、达某酒醒后,办案民辅警及时开展调查取证,固定相关证据。经查,白某、达某的行为已构成阻碍执行职务,事实清楚、证据确凿。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第二款之规定,叶枝派出所于12月11日依法对违法行为人白某、达某作出治安行政拘留7日的处罚。对同行中存在言语不当行为的人员,民辅警当场进行警告教育,告知其配合执法是公民法定义务,引导其树立法治意识。

警方郑重提示:人民警察依法执行职务受法律保护,任何阻碍、挑衅、袭击执法人员的行为都将受到法律严惩。公民在遇到民警执法时,应积极配合,若对执法行为有异议,可通过合法途径申诉维权,切勿因一时冲动以身试法。叶枝派出所将持续加大辖区巡控力度,严厉打击各类违法犯罪行为,坚决维护执法权威和社会公共秩序,为群众营造安全稳定的治安环境。
法律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一)拒不执行人民政府在紧急状态情况下依法发布的决定、命令的;
(二)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
(三)阻碍执行紧急任务的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抢险车、警车等车辆通行的;
(四)强行冲闯公安机关设置的警戒带、警戒区的。
阻碍人民警察依法执行职务的,从重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规定: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暴力袭击正在依法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拒绝或者阻碍人民警察依法执行职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一)公然侮辱正在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的;
(二)阻碍人民警察调查取证的;
(三)拒绝或者阻碍人民警察执行追捕、搜查、救险等任务进入有关住所、场所的;
(四)对执行救人、救险、追捕、警卫等紧急任务的警车故意设置障碍的;
(五)有拒绝或者阻碍人民警察执行职务的其他行为的。以暴力、威胁方法实施前款规定的行为,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