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
(文号)
(法人)名称: 德钦匠庐梅里酒店管理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533422MA6QJUHH4A
(自然人)姓名: XX
证件类型及号码: XXXXXXXXXXXXXXXXXX
(个体工商户):字号及经营者姓名: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证件类型及号码:
(非法人组织)名称: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住所(地址):
本机关(单位)于 2024 年 6 月 10 日对 德钦匠庐梅里酒店管理有限公司在德钦县(雾浓顶)城市规划区内新建匠庐·梅里半山精品酒店建设项目未办理人防工程审批手续,就擅自开工建设 ☐一案调查☐立案调查 。经调查,你(单位) 德钦匠庐梅里酒店管理有限公司在德钦县(雾浓顶)城市规划区内新建匠庐·梅里半山精品酒店建设项目未办理人防工程审批手续,就擅自开工建设,现已完成主体部分施工。。以上事实有 《询问笔录》、现场照片等证据证实。上述行为违反了违反<云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第二十四条规定 的规定。
本机关(单位)于 2024 年 7 月 18 日向你(单位)送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告知了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内容及事实、理由、依据,并告知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对此,☐你(单位)未作陈述、申辩。☐你(单位)未作陈述、申辩,且未提出听证申请。☐你(单位)于 年 月 日提出听证申请,后于 年 月 日放弃听证权,且未作出陈述、申辩。
☐对此,☐你(单位)于 年 月 日提出陈述、申辩。经复核,本机关(单位)认为陈述、申辩意见不成立,不予采纳。☐你(单位)于 年 月 日提出陈述、申辩,经复核,本机关(单位)认为陈述、申辩意见成立,予以采纳。☐你(单位)于 年 月 日提出陈述、申辩,经复核,本机关(单位)采纳部分意见。☐不予采纳的部分及理由是:
☐对此,你(单位)于 年 月 日提出听证申请。我单位于 年 月 日组织听证,☐经过听证后认为你(单位)的意见不成立,不予采纳。☐经过听证后认为你(单位)的意见成立,予以采纳。☐经过听证后部分采纳你(单位)的意见。不予采纳的部分及理由是:
根据你(单位)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相关证据,按照根据《国家国防动员委员会 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 建设部 财政部关于颁发<人民防空工程建设管理规定>的通知》(﹝2003﹞国人防办字第18号)第四十七条第(二)款及云价综合〔2014〕42号第四条第(二)款,你(单位)的违法行为属于一般处罚裁量阶次。
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第四十八条、云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第二十四条规定。 的规定,决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未修建防空地下室,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第四十八条、云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第二十四条规定。依据云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第二十四条规定,本机关拟对你单位不修建战时可用于防空的地下室,经我机关对你单位给予警告,并责令限期补建而不补建的行为,处以罚款人民币:9030.7元(大写:玖仟零叁拾元柒角)的行政处罚。
现要求你单位:于 2024 年 8 月 9 日前将罚款人民币:9030.7元(大写:玖仟零叁拾元柒角)交至德钦县发展和改革局指定银行,逾期未履行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逾期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德钦县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德钦县人民法院起诉。
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不停止本处罚决定书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复议或者不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德钦县发展和改革局
2024 年 7 月 24 日
受送达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