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信息公开

(县佛山乡人民政府)

索引号
01528750XC/202500503
文  号
来 源
佛山乡
公开日期
2025-09-28
佛山乡人民政府行政处罚结果信息公布
发布时间:2025-09-28 15:27     浏览次数:2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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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书

    综合执罚决字[2025]第01号

被处罚人姓名  发**    性别    工作单位  佛山乡溜筒江村溜筒江小组务农

现住址   云南省迪庆藏族自治州德钦县佛山乡溜筒江村溜筒江组

经依法查明,你发** 在防火期内在佛山乡溜筒江村溜筒江小组烧香台违规用火导致森林火灾 ,烧毁林草面积达1亩。 

上述行为及事实有 1)当事人陈述、(2)、现场勘验笔录及照片、(3)、辨认笔录及照片等证据。该行为违反了《云南省森林防火条例 》第二十一条之规定已构成违法依据 《云南省森林防火条例 》第四十七条 本机关拟定对你(你单位)处以下行政处罚:

1.限期30天内恢复林地植被;

2.违规野外用火导致森林火灾,罚款1500元;

本决定书中的罚款,限你(你单位)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金库迪庆州中心支库(账号:241400000003278001)缴纳。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对本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可于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 德钦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于个月内直接向德钦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强制执行或者依法申请德钦县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25年3月3日

佛山乡人民政府


行政处罚决定书

   综合执罚决字[2025]第02号

被处罚单位名称 :迪庆智能水电开发有限公司 单位地址:云南省迪庆藏族自治州德钦县佛山乡溜筒江村五十一处 

经依法查明,你(你单位)  2025年4月10日,经县级部门反馈,位于佛山乡溜筒江村亚贡小组处的由迪庆智能水电站曾建设的炸药库存在占用林地违法行为,4月11日,佛山乡人民政府随即派出执法人员卡瓦此仁、扎安进行现场核查。经调查发现,刷曲河水电站在未经林业主管部门批准同意,办理合法的手续(林地征占用手续)的前提下,占用林地进行建设,其行为属未经批准擅自改变林地用途。 

上述行为及事实有 1)当事人陈述、(2)、物证、(3)、现场勘验笔录及照片、(4)、辨认笔录及照片等证据为证,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三十七条已构成违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七十三条之规定本机关拟定对你(你单位)处以下行政处罚:

1.限期30天内恢复林地植被。

2.擅自改变林地用途3.0619亩,罚款16059.52元。

本决定书中的罚款,限你(你单位)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金库迪庆州中心支库(账号:241400000003278001)缴纳。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对本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可于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 德钦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于个月内直接向德钦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强制执行或者依法申请德钦县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佛山乡人民政府

2025年5月21日


行政处罚决定书

   综合执罚决字[2025]第03号

被处罚人姓名 李** 性别    工作单位 云南临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现住址: 德钦县升平镇 被处罚单位名称 云南临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单位地址: 云南省昆明市 

经依法查明,你(你单位)  2025年4月10日,经县级部门反馈,位于佛山乡溜筒江村亚贡小组处的由你建设的旅行者之家存在占用林地违法行为,4月11日,佛山乡人民政府随即派出执法人员卡瓦此仁、扎安进行现场核查。经调查发现,李**在未经林业主管部门批准同意,办理合法的手续(林地征占用手续)的前提下,占用林地进行建设,其行为属未经批准擅自改变林地用途。 

上述行为及事实有 1)当事人陈述、(2)、物证(3)、现场勘验笔录及照片、(4)、辨认笔录及照片等证据为证,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三十七条之规定,已构成违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七十三条之规定,本机关拟定对你(你单位)处以下行政处罚:

1.限期30天内恢复林地植被。

2.擅自改变林地用途0.429亩,罚款2250.08元。

本决定书中的罚款,限你(你单位)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金库迪庆州中心支库(账号:241400000003278001)缴纳。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对本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可于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 德钦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于个月内直接向德钦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强制执行或者依法申请德钦县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佛山乡人民政府

2025年5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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