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钦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德钦县2026年度脱贫人口生态护林员续聘选聘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各有关部门:
《德钦县2026年度脱贫人口生态护林员续聘选聘工作实施方案》经县第十五届人民政府第54次常务会议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抓好贯彻执行。
德钦县人民政府
2025年12月16日
德钦县2026年度脱贫人口生态护林员续聘选聘工作实施方案
根据《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办公室 财政部办公厅 国家乡村振兴局综合司关于印发〈生态护林员管理办法〉的通知》(办规字〔2021〕115号)、《中共云南省委 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实现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的实施意见》(云发〔2021〕11号)及《云南省生态护林员管理实施细则》相关要求,结合德钦县生态保护实际与脱贫攻坚成果巩固需要,特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和习近平总书记考察云南重要讲话精神,紧扣争当全国生态文明建设排头兵战略定位,践行新发展理念引领高质量发展要求,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和“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理念,以巩固拓展生态脱贫攻坚成果为核心,通过规范化续聘选聘脱贫人口生态护林员,构建“山有人管、林有人护、火有人防、责有人担”的管护体系,推动生态保护修复与乡村振兴深度融合,为建设生态文明和美丽云南筑牢基层基础。
二、基本原则
(一)精准施策、择优聘用原则
严格限定选聘范围为已脱贫户,每户至多聘用1人;优先考虑少数民族家庭、低收入家庭、复退军人及熟悉林情村情的人员,确保政策红利精准惠及重点群体。
(二)自愿公正、公开透明原则
充分尊重脱贫人口意愿,坚持报名自愿、程序公开、标准公正、结果公示,全程接受群众监督,杜绝暗箱操作,保障选聘工作公信力。
(三)属地管理、规范有序原则
实行“县建、乡聘、站管、村用”管理机制,由乡(镇)人民政府统一聘用,不跨乡镇选聘,原则上在本村域开展管护工作,确保管护责任落地见效。
(四)动态管理、能进能出原则
建立健全续聘、选聘、解聘动态调整机制,既保障队伍相对稳定,又及时清退不符合条件人员,确保管护队伍战斗力。
三、实施范围与目标
(一)实施范围
德钦县2025年底现行标准下已脱贫人口(经县农业农村局核实备案)。
(二)实施目标
1. 通过规范化续聘选聘,打造一支责任到位、素质过硬的生态护林员队伍,实现县域林草资源管护网格化全覆盖;
2. 持续发挥生态护林员政策的生态扶贫效益,促进脱贫人口稳定增收,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
3. 创新生态保护与富民增收协同机制,实现生态改善、群众致富、乡村振兴的良性循环。
四、续聘选聘条件
(一)基本条件
1.经县农业农村局核实确认的已脱贫人口;
2.政治素质良好,热爱祖国,遵纪守法,责任心强,自愿从事护林管护工作;
3.年满18周岁,身体条件能胜任野外巡护工作,熟悉管护区域林情、山情、村情;
4.年度考核合格(续聘人员),承诺认真履行管护职责,长期在本地稳定履职。
(二)特殊情形说明
1.年龄18-20周岁的,需由村民委员会出具非在校生及具备巡护时间的证明,加盖村委会和乡(镇)人民政府公章备案;
2.年龄60周岁以上或残疾人员,需由村民委员会出具具备巡护能力的证明(加盖公章),残疾人另需提供残疾证复印件备案;
3.同等条件下,低收入人口、复退军人、林草相关专业毕业生优先聘用。
4.对年度考核合格且自愿续聘的人员,可简化考察公示环节,提升工作效率。
五、解聘情形
已聘用的生态护林员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解除管护劳务协议:
1.本人书面申请自愿退出的(需提前30日提交申请);
2.不再符合已脱贫人口认定标准或选聘条件的;
3.家庭成员新增国家公职人员、村“三委”成员、公益林管护员的;
4.长期无故不履行管护职责,年度累计缺勤超过30天;
5.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等法律法规受到处分或司法机关刑事处罚的;
6.身体条件变化无法胜任野外巡护工作的;
7.因移民搬迁等原因远离管护区域,无法继续履行管护任务的。
六、不得聘用情形
1.年龄未满18周岁的;
2.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
3.无时间履职或长期在外的(含在校生、专业扑火队人员、企业职工、已享受其他财政补贴的公益性岗位人员、服刑人员、服兵役人员、长期外出务工人员等);
4.家庭成员中有国家公职人员、村“三委”成员或公益林管护员的;
5.曾因破坏林草资源受过行政处罚或刑事处罚的。
七、组织分工与选聘程序
(一)组织分工
1.县人民政府:对全县续聘选聘工作负总责,成立领导小组,统筹协调各部门、乡(镇)履行职责,开展督导检查。
2.县林业和草原局:牵头制定实施方案,指导乡(镇)开展选聘工作,负责补助资金兑付、业务培训指导及备案管理。
3.县财政局:负责资金筹措、拨付及使用监管,确保资金专款专用。
4. 县农业农村局:负责脱贫人口身份核实审定,提供准确人员名单。
5.乡(镇)人民政府:承担选聘主体责任,负责本辖区报名审核、考察评定、公示聘用、日常管理及考核解聘等工作,按月上报动态管理情况。
6. 村民委员会:负责公告发布、报名受理、初步审查、推荐上报,配合开展日常管理、考核及档案完善工作。
7.乡(镇)农业农村发展服务中心、林场分场:承担具体管护培训、巡护监督、考核实施及档案管理工作。
(二)选聘程序
1.公告(12月12日—12月16日):乡(镇)人民政府在行政村醒目位置张贴公告,明确选聘名额、条件、程序、管护任务、报酬标准、报名方式及所需材料,公告期不少于5个工作日。
2.申报(12月17日—12月19日):符合条件人员向村民委员会提交书面申请及相关证明材料,村委会初步审查后汇总上报乡(镇)人民政府。
3.审核(12月20日—12月21日):乡(镇)人民政府组织审核申报材料,结合村“三委”意见,形成初审名单。
4.考察(12月22日—12月23日):由乡(镇)人民政府组织村“三委”、村民小组长及相关部门人员,通过谈话、实地走访等方式,考察政治素质、履职能力及贫困状况。
5.评定(12月23日):乡(镇)成立评审组,结合考察情况和管护需求,研究确定拟聘人员名单。
6.公示(12月24日—12月30日):拟聘名单在乡(镇)和行政村醒目位置公示,公示期不少于7天,接受群众异议并及时核查处理。
7.聘用(12月31日前):公示无异议后,乡(镇)人民政府与拟聘人员签订管护劳务协议(明确管护区域、责任、期限、报酬、保险等内容),并报县林业和草原局备案。
8.监督:县林草局、县财政局、县农业农村局联合开展抽查核验,对弄虚作假、违规操作的,严肃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八、时间进度安排
1. 12月6日—12月11日:县林草局制定方案,经县人民政府审核后印发各乡(镇);
2. 12月12日—12月16日:乡(镇)完成选聘公告发布;
3. 12月17日—12月23日:完成申报、审核、考察、评定工作;
4. 12月24日—12月30日:完成拟聘人员公示;
5. 12月31日前:完成协议签订及备案工作,同步开展岗前培训。
九、管护补助与保障
(一)补助标准与来源
1. 补助标准:8000元/人/年,按月兑现(1-11月每月666元,12月674元);
2. 资金来源:拟从2026年度中央资金1991万元、省级资金731万元中支出。
(二)补助兑现方式
由乡(镇)按月上报合格管护人员名单,由县林业和草原局录入“一卡通”系统,经县财政局审核后,通过“一卡通”平台直达个人账户,确保资金足额及时兑现。
(三)工作保障
1.培训保障:县林业和草原局按800元/人/年下达培训费(从公益林生态效益管护资金列支),乡(镇)组织开展岗前培训和定期轮训,内容涵盖政策法规、森林防火、有害生物防治等;
2.安全保障:生态护林员上岗前须100%购买人身意外伤害保险,保险费用由个人承担;
3.装备保障:县林业和草原局为生态护林员配备巡护标识、巡护手册、宣传品等必要工作用品费用(从公益林生态效益管护资金列支)。
十、主要管护职责
1. 宣传林草资源保护相关法律法规、方针政策,增强群众保护意识;
2.开展日常巡护,做好巡护记录,掌握管护区域森林、湿地、野生动植物等资源状况,重点管护珍稀树种、野生动物及重点地块;
3.及时发现、劝阻并上报乱砍滥伐、乱捕滥猎、乱征滥占等破坏林草资源的行为;
4.协助管理野外用火,及时发现、报告火情隐患和森林火灾,配合参与火灾扑救;
5.监测林业有害生物发生情况,及时上报危害信息;
6.保护管护区域内宣传牌、界桩、围栏等设施,制止破坏行为并上报;
7.完成管护协议约定及乡(镇)人民政府、林业部门交办的其他工作。
十一、日常管理
1.严格执行《生态护林员管理办法》及省级实施细则,建立健全岗位职责、档案管理、动态报告等制度;
2.实行月报告制度,乡(镇)每月汇总生态护林员履职情况、动态变化及意外事故等信息,上报县林业和草原局;
3.将生态护林员纳入林草生态网络感知系统,推广巡护APP使用,实行信息化、精细化管理,并以巡护APP做为护林员考核出勤率的关键考核指标;
4.建立健全管护档案,涵盖选聘材料、协议文本、培训记录、考核结果等,实现全程可追溯。
十二、考核奖惩
(一)考核组织
由乡(镇)农业农村发展服务中心、林场分场、村民委员会、村民代表共同实施考核,由乡(镇)人民政府负责监督,实行季度考核与年度总评相结合。
(二)考核内容
包括考勤情况、巡护APP使用率、巡护记录完整性、资源管护成效、森林防火履职、有害生物监测上报、政策宣传落实、村民代表评议等。
(三)奖惩措施
1.年度考核优秀的,给予500元/人的奖励,并优先续聘;
2.考核合格的,保留聘用资格;
3.考核不合格的,责令限期整改;整改仍不合格的,予以解聘;
4.对管护工作中表现突出、有效避免重大生态破坏的,给予额外表彰奖励。
十三、责任追究
对在续聘选聘工作中存在不作为、慢作为、乱作为,或弄虚作假、优亲厚友的部门及工作人员,严肃追责问责;涉嫌违纪违法的,移送纪检监察机关或司法机关处理。对虚报冒领、截留挪用补助资金的,依法依规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本方案自印发之日起施行,由德钦县林业和草原局负责解释。
(此件公开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