迪庆州医疗卫生领域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 划分改革实施方案
为贯彻落实《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云南省医疗 卫生领域共同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方案的通知》(云 政办发〔2019〕92号)和《迪庆藏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 于推进州以下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的实施意见》(迪 政发〔2019〕80号)精神,推动健康迪庆建设,结合我州实际, 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
全面落实上级改革决策部署,在中央与省,省与各地财政 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总体框架下,坚持把人民健康放在优先发 展的战略地位,坚持政府主导、全面公平享有,坚持问题导向, 聚焦改革重点,坚持稳妥推进,分类精准施策,推动建立医疗 卫生领域可持续的投入保障长效机制并平稳运行。通过改革, 逐步建立权责清晰、区域均衡、依法规范、运转高效的医疗卫 生领域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模式,不断提高我州基本医疗 卫生服务的供给效率和服务水平。
二、主要内容
(一)公共卫生方面
1.基本公共卫生服务。主要包括健康教育、预防接种等原 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内容,以及从原重大公共卫生服务和计划生 育项目中划入的妇幼卫生、老年健康服务、医养结合、卫生应 急、孕前检查等内容。其中,原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内容、
资金、使用主体等保持相对独立和稳定,按照相应的服务规范 组织实施;新划入的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的项目,由省级统筹安 排,资金不限于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使用。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内 容根据经济社会发展、公共卫生服务需要和财政承受能力等因 素适时调整。
基本公共卫生服务为中央、省、州与各地(县、市、开发 区管委会,下同)共同财政事权,由中央、省、州与各地财政 共同承担支出责任,按 80 :18 :0.6 :1.4 比例分担。
2.重大公共卫生服务。全国性或跨区域的重大传染病防控 等重大公卫生服务,主要包括纳入国家免疫规划的常规免疫及 国家确定的群体性预防接种和重点人群应急接种所需疫苗和 注射器购置,艾滋病、结核病、血吸虫病、包虫病防控,精神 心理疾病综合管理,重大慢性病防控管理模式和适宜技术探索 等内容,为中央财政事权,由中央财政承担支出责任。
3.地方公共卫生服务。地方病防治为中央、省、州与各地 共同财政事权,由中央、省、州与各地财政共同承担支出责任。 全省性或跨地域的传染病防控等地方公共卫生服务,主要包括 国家免疫规划冷链能力建设,疟疾、麻风病、登革热防治等划 分为省财政事权,由省财政承担支出责任。州域内传染病防治 等公共卫生服务划分为州与各地财政事权,由州与各地财政承 担支出责任。
4.突发卫生应急救治。全省性或跨地域的公共卫生事件疫 情处置,主要包括鼠疫、人感染禽流感、中东呼吸综合征等突 发疫情应急救治和卫生应急物资储备,划分为省、州与各地共
同财政事权,由省、州与各地财政共同承担支出责任。省财政 根据应急响应等级、应急救治成本等情况安排补助资金。州域 内或危害程度较低的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划分为州与各地 共同财政事权,由州与各地财政承担支出责任。
对划分为上级财政事权的重大传染病防控等公共卫生服 务项目,州与各地财政根据传染病疫情和防控任务,统筹资金 保障项目实施,并落实防治机构和人员的保障政策。
(二)医疗保障方面
1.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补助。为中央、省、州与各地共 同财政事权,按 80 :18 :0.6 :1.4 比例分担。对在省级参保的 大学生,省财政全额承担财政补助部分。
2.医疗救助。主要包括城乡医疗救助和疾病应急救助,为 中央、省、州与各地共同财政事权,由中央、省、州与各地财 政共同承担支出责任。州级财政统筹中央补助资金和省、州级 预算资金,根据救助需求、工作开展情况等因素给予转移支付 资金。
(三)计划生育方面
主要包括国家实施的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计 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计划生育“少生快富”补助和省实施的 计划生育家庭奖学金补助、计划生育家庭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 险个人参保缴费补助、失独家庭一次性抚慰金等扶助项目,为 中央、省、州与各地共同财政事权,由中央、省、州与各地财 政共同承担支出责任,按 80 :18 :0.6 :1.4 比例分担。其中, 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特别辅
助和计划生育“少生快富”补助,省财政暂按现行政策补助; 其余项目参照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分担办法执行。上述项目外的 原计划生育项目,纳入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统筹安排。
(四) 能力建设方面
1.医疗卫生机构改革和发展建设。对医疗卫生机构改革和 发展建设的补助,按照隶属关系分别明确为省财政事权或州、 县(市)财政事权,由省、 州与各地财政分别承担支出责任。
省属医疗卫生机构承担州与各地政府委托的公共卫生、紧 急救治、援外、支农、支边等任务的,由州与各地财政给予合 理补助。符合区域卫生规划的州与各地所属医疗卫生机构改革 和发展建设,明确为州与各地财政事权,由州与各地财政承担 支出责任;州与各地所属医疗卫生机构承担省财政事权任务 的, 由省财政给予合理补助。
鼓励社会力量兴办医疗机构或医养结合机构,提供多层次 多样化医疗和医养结合服务,各级财政部门按照规定落实补助 政策。
2.卫生健康能力提升。主要包括卫生健康人才队伍建设、 重点学科发展、老年健康服务体系建设、卫生应急能力提升等。 国家统一组织实施的卫生健康能力提升项目,为中央、省、州 与各地共同财政事权,由中央、省、州与各地财政共同承担支 出责任;省级统一组织实施的卫生健康能力提升项目,为省、 州与各地共同财政事权,由省、州与各地财政共同承担支出责 任;州与各地自主实施的卫生健康能力提升项目,为州与各地 财政事权,由州与各地财政共同承担支出责任。乡村医生和计
划生育宣传员能力提升、待遇保障和退养事宜,为州与各地财 政事权,由州与各地财政承担支出责任。对中央和省财政承担 支出责任的项目,省财政统筹中央补助资金和省级预算资金, 根据工作任务量、补助标准、绩效考核等因素给予转移支付资 金。
3.卫生健康管理事务。主要包括卫生健康法制建设、战略 规划、综合监管、宣传引导、健康促进、基本药物和短缺药品 监测、重大健康危害因素和重大疾病监测、妇幼卫生监测、信 息化建设等,按照承担职责的有关职能部门及其所属机构隶属 关系,分别明确为省或州与各地财政事权,由同级财政承担支 出责任。
4.医疗保障能力建设。主要包括医疗保障战略规划、综合 监管、宣传引导、经办服务能力、提升信息化建设、人才队伍 建设等,按照承担职责的有关职能部门及其所属机构隶属关 系,分别明确为省、州或各地财政事权,由同级财政承担支出 责任。
5.中医药(民族医药)事业传承与发展。国家统一组织实 施的中医药(民族医药)临床优势培育、传承与创新、传统知 识保护与挖掘、 “治未病”技术规范与推广等,为中央、省、 州与各地共同财政事权,由中央、省、州与各地共同承担支出 责任。省级统一组织实施的中医药(民族医药)事业传承与发 展项目,为省、州与各地共同财政事权,由省、州与各地共同 承担支出责任。州与各地自主实施的中医药(民族医药)事业 传承与发展项目,为州与各地共同财政事权,由州与各地财政
共同承担支出责任。对中央、省和州财政承担支出责任的项目, 由州财政统筹中央、省补助资金和州级预算资金,根据工作任 务量、补助标准、绩效考核等因素给予转移支付资金。
医疗卫生领域的其他未列事项,按照改革的总体要求和事 项特点具体确定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基本建设支出按照国 家、省、州有关规定执行;健康扶贫等事项,按照现行政策要 求落实经费保障责任;涉及军队、国有和集体企事业单位等举 办的医疗卫生机构,按照现行体制和有关领域改革要求落实经 费保障责任。
在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脱贫攻坚级巩固提升期间,州 财政统筹中央、省补助资金和州级预算资金,对推进公立医院 综合改革、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医疗保障能力建设、提升 困难地区服务能力等按照规定给予补助;继续支持实施基层医 疗卫生机构能力提升、“互联网+医疗健康”、基层医疗卫生 机构人才队伍建设等项目,落实对乡村医生的补助。
明确为共同财政事权的事项中,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补 助等中央、省制定国家、省基础标准的事项,州级原则上执行 国家、省基础标准。若中央、省调整国家、省基础标准、责任 分担等政策,我州及时研究调整。我州实施的计划生育家庭扶 助政策,按照既定标准执行。对于医疗救助、重点学科发展等 不易或暂不具备条件统一制定基础标准的事项,根据中央、省 提出的原则要求和设立的绩效目标,由省级或省级授权地区制 定标准。各地在确保国家、省基础标准和保障事项全部落实到 位的前提下,可充分考虑区域间基本医疗卫生服务的公平性、
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财政承受能力,合理增加保障内容并 提高标准,按照程序报上级有关部门备案后执行,增支部分由 各地财政负担。各地在制定增加保障范围和提高保障标准的政 策时,要确保本级财政可持续。
三、保障措施
医疗卫生领域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是财政事权和支 出责任划分改革的重要内容,各地、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强 化领导,细化措施,密切配合,精心组织,确保改革顺利推进。
(一)强化联动,协同推进改革。统筹推进医疗卫生领域 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与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注重 预防为主和健康促进,着重健全基本医疗和公共卫生稳定可持 续的筹资保障机制,强化区域卫生规划约束力等,形成两项改 革良性互动、协同促进的局面。
(二)强化保障,落实支出责任。各地要按照确定的支出 责任合理安排财政预算,全面实施绩效管理,对基本医疗卫生 服务项目按照“谁使用、谁负责”的原则全面实施绩效管理, 不断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和基本医疗卫生服务质量,保障基本医 疗卫生服务有效供给。州财政加大对困难地区的均衡性转移支 付和专项转移支付力度,并将各地落实支出责任情况纳入州对 下转移支付资金分配因素。按照保持现行财力格局总体稳定的 原则,医疗卫生领域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中涉及的各 级财政支出基数划转,按照预算管理有关规定办理。
(三)强化法制,修订完善制度。各地、有关部门要根据 本方案和国家、省有关部委、厅局的统一要求,及时修订完善
项目及资金管理办法等制度,并及时推动将医疗卫生领域财政 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有关制度以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的形式 作出规定。在今后制定及修订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时,对医 疗卫生领域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有关制度予以规范,确保 行政权力在法律和制度的框架内运行。
四、实施时间
本方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迪庆州医疗卫生领域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情况表
财政事权事项 | 主要内容 | 支出责任及分担方式 | |
一、中央财政事权 | |||
公共卫生 |
重大公共卫生服务项 目(全国性或跨区域 的 重 大 传 染 病 防 控 等) |
包括纳入国家免疫规划的 常规免疫及国家确定的群 体性预防接种和重点人群 应急接种所需疫苗和注射 器购置,艾滋病、结核病。 血吸虫病、包虫病防控,精 神心理疾病综合管理,重大 慢性病防控管理模式和适 宜技术探索等 |
中央财政承担支出责任 |
二、省财政事权 | |||
公共卫生 |
地方公共卫生服务项 目(全省性或跨地域 的传染病防控等) |
包括国家免疫规划冷链能 力建设,疟疾、麻风病、登 革热防治等 |
省财政承担支出责任 |
财政事权事项 |
主要内容 |
支出责任及分担方式 | |
三、共同财政事权 | |||
(一)公共卫生 |
1.基本公共卫生服务 | 包括居民健康档案管理、健 康教育、预防接种、0-6 岁 儿童健康管理、孕产妇健康 管理、老年人健康管理、高 血压和糖尿病等慢性病患 者健康管理、严重精神障碍 患者管理、肺结核患者健康 管理、中医药健康管理、传 染病及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报告和处理、卫生监督协管 12 项内容, 以及妇幼卫生、 老年健康服务、医养结合、 卫生应急、孕前检查等部分 原重大公共卫生服务和计 划生育项目 |
中央、省、州、县(市)按 80:18:0.6: 1.4 比例分担 |
2.地方公共卫生服务 (地方病防治) | 包括碘缺乏病、燃煤污染性 氟中毒、饮水型氟中毒、饮 水型砷中毒、克山病防治等 | 州财政统筹中央、省补助资金和 州级预算资金,根据防控任务、 工作开展情况等因素确定 | |
3.突发卫生应急救治 (全省性或跨地域 的公共卫生事件的 疫情处置) | 包括鼠疫、人感染禽流感、 中东呼吸综合征等疫情应 急救治和卫生应急物资储 备 | 省财政根据应急响应等级、应急 救治成本等情况安排补助资金。 州域内或危害程度较低的公共 卫生事件应急处置由州、县(市、 区)财政承担支出责任 | |
(二) 医疗保障 |
4.城乡居民基本医疗 保险补助 |
包括各级财政对城乡居民 基本医疗保险的缴费补助。 | 中央、省、州、县(市)按 80:18:0.6: 1.4 比例分担。在省级参保的大 学生,省财政全额承担财政补助 资金 |
5.医疗救助 |
包括城乡医疗救助和疾病 应急救助 |
州财政统筹中央、省补助资金和 州级预算资金,根据救助需求、 工作开展情况等因素确定 |
共同财政事权事项 | 主要内容 | 支出责任及分担方式 | |
(三)计划生育 |
6.计划生育扶助政策 | 主要包括国家实施的农村 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 助、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 助、计划生育“少生快富 ” 补助和省实施的计划生育 家庭奖学金补助、计划生育 家庭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 险个人参保缴费补助、失独 家庭一次性抚慰金等扶助 项目 |
国家统一实施的计划生育家庭 扶助项目,按中央、省、州、县 (市)80:18:0.6:1.4 比例分担。 其中,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 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特别辅助 和计划生育家庭“少生快富 ”补 助项目地方需投入资金由省财 政全额承担 |
(四)能力建设 |
7.国家、省级统一组 织实施的卫生健康 能力提升项目 | 包括卫生健康人才队伍建 设、重点学科发展、老年健 康服务体系建设、卫生应急 能力提升等 | 州财政统筹中央、省补助资金和 州级预算资金, 根据工作任务 量、补助标准、绩效考核情况等 因素确定 |
8.国家、省级中医药 (民族医药)事业传 承与发展 | 包括中医药(民族医药)临 床优势培育、传承与创新、 传统知识保护与挖掘、“治 未病 ”技术规范与推广等 |
州财政统筹中央、省补助资金和 州级预算资金, 根据工作任务 量、绩效考核情况等因素确定 | |
四、州、县(市)财政事权 | |||
(一)公共卫生 | 1.州、县(市)公共 卫生服务 | 州域内传染病防治等公共 卫生服务 |
州、县(市)财政承担支出责任 |
2.突发卫生应急救治 | 州域内或危害程度较低的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疫情处 置 |
州、县(市)财政承担支出责任 | |
(二)能力建设 |
3.州、县(市) 所属 医疗卫生机构改革 和发展建设 | 按照政府投入责任,对州、 县(市)所属医疗卫生机构 (包括符合区域卫生规划 的州、县(市)所属公立医 院、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公 共卫生机构和计划生育服 务机构等)改革和发展建设 给予补助 |
州、县(市)财政承担支出责任。 在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脱贫 攻坚及巩固提升期间,省财政统 筹中央补助资金和省级预算资 金对州、县(市)按照规定给予 补助 |
共同财政事权事项 | 主要内容 | 支出责任及分担方式 | |
(二)能力建设 |
4.州、县(市) 卫生 健康能力提升项目 |
州、县(市) 自主实施的卫 生健康能力提升项目。乡村 医生和计划生育宣传员能 力提升、待遇保障和退休事 宜 |
州、县(市)财政承担支出责任。 在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脱贫 攻坚及巩固提升期间,省财政统 筹中央补助资金和省级预算资 金对州、县(市)按照规定给予 补助 |
5.州、县(市) 卫生 健康管理事务 |
州、县(市)职能部门及其 所属机构承担的卫生健康 法制建设、战略规划、综合 监管、宣传引导、健康促进、 基本药物和短缺药品监测、 重大健康危害因素和重大 疾病监测、妇幼卫生监测、 信息化建设等 |
州、县(市)财政承担支出责任 | |
6.州、县(市) 医疗 保障能力建设 |
州、县(市)职能部门及其 所属机构承担的医疗保障 战略规划、综合监管、宣传 引导、经办服务能力提升、 信息化建设、人才队伍建设 等 |
州、县(市)财政承担支出责任。 在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脱贫 攻坚及巩固提升期间,省财政统 筹中央补助资金和省级预算资 金对州、县(市)医疗保障能力 建设按照规定给予补助 | |
7.州、县(市) 中医 药(民族医药)事业 传承与发展 |
州、县(市) 自主实施的中 医药(民族医药)临床优势 培育、传承与创新、传统知 识保护与挖掘、“治未病 ” 技术规范与推广等 |
州、县(市)财政承担支出责任 |
(此件公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