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信息公开
yyy索引号
MB0X665446/202400464
文  号
来 源
卫生健康局
公开日期
2024-09-20
云南省社会信用条例解读
发布时间:2024-09-20 11:18     浏览次数:5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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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公共信用信息机构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上级行业主管部门或者本级社会信用工作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依法对负有领导责任的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非法采集、归集、公开、共享、查询、使用社会信用信息的;

(二)泄露、篡改、毁损、窃取、出售或者非法提供社会信用信息的;

(三)非法获取、传播、利用社会信用信息谋取私利的;

(四)未按照规定履行异议信息处理、信用修复职责的;

(五)未按照规定认定、移出严重失信主体名单或者落实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措施的;

(六)未按照规定建立信用信息安全管理制度,未履行信息安全管理职责的;

(七)未按照规定履行告知义务的;

(八)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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