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信息公开
yyy索引号
0152873660/202400684
文  号
来 源
民政局
公开日期
2024-07-15
《行政区域界线管理条例》解读
发布时间:2024-07-15 18:06     浏览次数:7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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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行政区域界线管理条例》的立法背景与意义

行政区域界线是指国务院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的行政区域毗邻的各有关人民政府行使行政区域管辖权的分界线。它是国家依法实施分级行政管理的重要依据,在国家政治、经济、生活中有其独特的政治意义、历史意义、文化意义。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来我国行政区域界线管理工作经历了三个发展阶段:一是调处边界争议阶段。建国初至1996年,通过民政等部门调解和各级人民政府的决定,解决了一批边界争议,划定了部分行政区域界线。二是全面勘定界线阶段。1996年至2002年,全国省、县两级陆地行政区域界线全部勘定(我州涉及的省界、县界、乡界同步全部勘定),第一次用法律的形式将行政区域界线固定下来,基本解决了因行政区域界线不清引发边界纠纷这一长期困扰各级政府的问题。三是依法治界阶段。为了巩固行政区域界线勘定成果,加强行政区域界线管理,维护行政区域界线附近城区稳定,国务院组织制定并于2002年5月13日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52号)公布《行政区域界线管理条例》,自2002年7月1日开始施行。《行政区域界线管理条例》的颁布实施,标志着我国行政区域界线管理工作进入依法治界新阶段,标志着行政区域界线管理工作走上法制化、科学化、规范化管理轨道。

二、《行政区域界线管理条例》的主要内容解析

《行政区域界线管理条例》共二十条。主要内容包括:界线管理部门、界线法定性、界线联检规定、法律责任四部分内容。条例明确规定,国务院民政部门负责全国行政区域界线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界线管理工作。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必须严格执行行政区域界线批准文件和行政区域界线协议书的各项规定,维护行政区域界线的严肃性、稳定性;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擅自变更行政区域界线。任何组织或个人不得擅自移动或者损坏界桩;因建设、开发等原因需要移动或者增设界桩的,行政区域界线毗邻的各有关人民政府应当协商一致,共同测绘,增补档案资料,并报该行政区域界线的批准机关备案。行政区域界线毗邻的任何一方不得擅自改变作为行政区域界线标志的河流、沟渠、道路等线状地物;行政区域界线协议书中明确规定作为指示行政区域界线走向的其他标志物,应当维持原貌。任何涉及行政区域界线的地图,其行政区域界线画法一律以行政区域界线详图为准绘制。同时规定,行政区域界线毗邻的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行政区域界线联合检查制度,每5年联合检查一次。遇有影响行政区域界线实地走向的自然灾害、河流改道、道路变化等特殊情况,由行政区域界线毗邻的各有关人民政府共同对行政区域界线的特定地段随时安排联合检查。联合检查的结果,由参加检查的各地方人民政府共同报送该行政区域界线的批准机关备案。条例还规定了违反有关规定的法律责任和处罚办法。   

三、贯彻实施《行政区域界线管理条例》的重要性

由于行政区域界线界多线长,构成比较复杂,勘界前长期粗放管理,历史遗留问题多,虽然经过艰苦细致的勘界工作,很多地段的边界纠纷得到了调处和裁决,但随着虫草、松茸等自然资源价格上扬,加之一些地段因资源开发引发利益争夺,一部分边界毗邻地区的群众为争夺资源,不顾行政区域边界线已经法定的实事,想方设法翻旧账,我州边界地区资源利用纠纷和矛盾隐患仍较突出,也是全省界线管理历史遗留问题最多,边界地区资源利用矛盾纠纷最多、稳定隐患最多的地区之一。

由于一些地方行政区域界线管理的政策法规宣传不深入,部分干部群众对法定界线认识不到位,依法治界的观念淡薄,对“维护行政区域界线的严肃性、稳定性”认识严重不足,在处理边界纠纷过程中提出“变更行政区域界线”的处理意见,糊里糊涂地帮群众“争地界”,很容易误导群众和激发矛盾。因此,我州必须加大《行政区域界线管理条例》宣传力度,提高干部群众依法治界意识。要重点宣讲第二条第二款“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必须严格执行行政区域界线批准文件和行政区域界线协议书的各项规定,维护行政区域界线的严肃性、稳定性。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擅自变更行政区域界线”,让广大干部群众充分认识法定界线的“严肃性、稳定性”;要着重宣讲第十六条相关条款,让干部群众充分认识到“不履行行政区域界线批准文件和行政区域界线协议书规定的义务,或者不执行行政区域界线的批准机关的决定”是违法犯罪行为,是可能构成“滥用职权罪、玩忽职守罪”的,是要受法律制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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