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站支持IPv6/IPv4
中国政府网
云南省政府
迪庆州政府
简体
/
繁体
无障碍浏览
长者模式
德钦县人民政府
政府信息公开
政府信息公开指南
政府信息公开指南
部门信息公开指南
政府信息公开制度
国家相关文件
云南省文件
迪庆州文件
法定主动公开内容
通知公告
政府信息公开基本目录
领导信息
政府领导信息
部门领导信息
组织机构
政府工作报告
政府会议
规划信息
规划信息
统计信息
行政执法和行政强制
执法主体信息
执法人员信息
执法职责和依据信息
执法程序信息
有关便民服务信息
双随机一公开制度及随机抽查事项清单
救济渠道信息
行政执法结果信息
年度行政执法和行政执法监督数据统计信息
建议提案办理结果公开
人大建议办理结果公开
政协提案办理结果公开
财政信息公开专栏
政府债务信息公开
政府预决算
部门预决算
部门“三公经费”
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标准
政府采购项目实施情况
财政资金直达基层
政府采购
重大建设项目信息公开
德钦县征地信息公开
建设项目审批许可信息
建设项目施工信息
质量和安全管理
重点项目清单
线上审批服务
价格和行政事业收费信息公开
目录清单
价格监测信息
价费标准
减税降费信息公开
减税政策信息
费(金)优惠政策
证明事项清单
行政许可及其它管理事项
行政许可事项
基层政务公开标准规范化目录
政务公开标准化规范化目录
基层政务公开标准目录
政府网站与政务新媒体管理
人事信息
政府热线目录
公务员招录
事业单位人员管理
事业单位招聘信息
职称评审信息公开
专业技术人才选拔
工作动态
重大行政决策
双拥宣传
重点领域信息公开
审计结果公示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信息公开
公安机关重点领域信息公开专栏
重点民生领域信息
住房保障信息公开
市场监管信息公开
医疗卫生信息公开
稳岗就业信息
疫情防控信息
乡村振兴
安全生产信息公开
生态环境
教育体育信息公开
公共文化服务
旅游市场秩序和服务质量信息公开
民政信息公开
突发事件应急处置信息
涉农补贴信息
政府信息公开年报
政府信息公开年报
部门信息公开年报
政策文件
国务院行政法规库
云南省规章
云南省行政规范性文件
转发政策文件及解读文件
政策文件
政策解读
规范性文件公开
现行规范性文件
其他文件
德政复
德政任
依申请公开
yyy索引号
0152873660/202400679
文 号
无
来 源
民政局
公开日期
2024-07-15
关于加强社会团体分支(代表)机构财务管理的通知解读
发布时间:2024-07-15 16:06 浏览次数:957
字体:[
大
中
小
]
打印
分享到:
分支机构是社会团体的重要组成部分,由于分支机构不具有法人资格,其法律责任由设立该分支机构的社会团体承担。规范分支机构管理,是社会团体自身合规建设、防范法律风险的重要环节。本期法律简报为大家简介分支机构的法律性质、财务收支、设立银行账户等方面应遵守的法律规定。
分支机构不具有法人资格
社会团体属于非营利法人,而社会团体分支机构属于社会团体的组成部分,不具有法人资格,分支机构能够以自己的名义进行民事活动,法律责任由设立该分支机构的社会团体承担。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关于规范社会团体开展合作活动若干问题的规定》相关要求,分支机构应该取得社会团体的授权或批准后,以社会团体分支机构全称进行民事活动,不得使用社会团体名义进行民事活动。
分支机构需要对外签署合同时,应严格遵守国家相关政策法规和所在社会团体相关规定,取得社会团体的授权或批准后,使用社会团体名义和公章签署合同,并在合同中明确约定由分支机构开展具体工作。
分支机构收支应纳入社会团体管理
社会团体分支机构的全部收支应当纳入社会团体财务统一核算、管理,不得计入其他单位、组织或个人账户,不得作为社会团体账外的小金库,社会团体要加强对分支机构的管理,切勿因监管疏忽导致被行政主管部门关注或处罚。
分支机构不得开设银行账户
分支机构不得开设银行账户,若在《民政部、财政部、人民银行关于加强社会团体分支(代表)机构财务管理的通知》下发前(2014年12月16日之前)社会团体分支(代表)机构已经开立银行账户的,应当在分支机构登记证书有效期满后撤销。
社会团体可开立专用存款账户
因分支机构不得自行开设银行账户,故社会团体开立专用存款账户的名称可以为社会团体名称后加分支(代表)机构名称,专用存款账户的预留签章应与专用存款账户名称一致。
相关法律法规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十四条
法人可以依法设立分支机构。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分支机构应当登记的,依照其规定。
分支机构以自己的名义从事民事活动,产生的民事责任由法人承担;也可以先以该分支机构管理的财产承担,不足以承担的,由法人承担。
(二)《民政部关于印发<关于规范社会团体开展合作活动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条
未经社会团体授权或者批准,社会团体分支机构(代表机构)、专项基金管理机构不得与其他民事主体开展合作活动。经授权或者批准开展合作活动的,应当使用冠有所属社会团体名称的规范全称。
社会团体不得将其分支机构(代表机构)、专项基金管理机构委托其他组织运营。
社会团体不得向其分支机构(代表机构)、专项基金管理机构收取或者变相收取管理费用。
(三)《民政部、财政部、人民银行关于加强社会团体分支(代表)机构财务管理的通知》第一条
社会团体分支(代表)机构属于社会团体的组成部分,不具有法人资格,法律责任由设立该分支(代表)机构的社会团体承担。
社会团体分支(代表)机构的全部收支应当纳入社会团体财务统一核算、管理,不得计入其他单位、组织或个人账户。
(四)《民政部、财政部、人民银行关于加强社会团体分支(代表)机构财务管理的通知》第二条
社会团体分支(代表)机构不得开设银行账户。
本通知下发前社会团体分支(代表)机构已经开立的银行账户,应当在分支(代表)机构登记证书有效期满后撤销。
(五)《民政部、财政部、人民银行关于加强社会团体分支(代表)机构财务管理的通知》第三条
社会团体开立专用存款账户的名称可以为社会团体名称后加分支(代表)机构名称,专用存款账户的预留签章应与专用存款账户名称一致。
相关政策
民政部 财政部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加强社会团体分支(代表)机构财务管理的通知
上一篇:
《关于改革社会组织管理制度促进社会组织健康有序发展的意见》解读
下一篇:
《关于进一步规范行业协会商会收费的通知》解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