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钦县人民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
德钦县草畜平衡管理办法 (试行)
德钦县草畜平衡管理办法 (试行)

德钦县草畜平衡管理办法

(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全面贯彻落实草原生态保护奖励机制各项政策措施,加强草原保护、建设和合理利用草原,维护和改善生态环

境,实现草原资源的永续利用和促进畜牧业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国务院关于加强草原保护与建设的若干意见》、《农业部草畜平衡管理办法》、《云南省草畜平衡管理办法(试行)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县境内利用草原资源从事畜牧业生产、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草畜平衡,是指为保持草原生态系统良性循环,在一定区域和时间内通过草原和其他途径提供的饲草饲料量与饲养牲畜所需的饲草饲料量保持动态平衡。
   第四条 草畜平衡制度贯彻以草定畜、增草增畜、提高质量、提高效益的畜牧业发展方针,坚持畜牧业发展与草原生态保护并重,遵循因地制宜、分类指导、循序渐进、逐步推行的原则。
  第五条  县畜牧兽医局负责全县草畜平衡监督管理工作,定期或不定期对各乡镇草畜平衡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县畜牧兽医局下设县草原监理部门,具体负责全县草畜平衡管理工作,并对违反草畜平衡规定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进行纠正或处罚。县草原监理部门根据国家农业部制定的草原载畜量标准和省级人民政府草原行政主管部门制定的不同草原类型具体载畜量标准,结合草原使用者或经营者所使用的天然草原、人工草地和饲草料地前五年平均生产能力,核定草原载畜量,明确草原使用者或承包经营者的牲畜饲养量,草畜平衡核定每五年进行一次。如草原使用者或承包经营者对核定的草原载畜量有异议的,可在收到核定通知之日起30日内向县草原监理部门申请复核一次,县草原监理部门应在30日内做出复核决定。

乡(镇)人民政府要及时组建成立草畜平衡管理委员会,具体负责本辖区内草畜平衡的政策宣传和工作落实,并根据县草原监理部门核定的载畜量每年对草原使用者饲养的牲畜数量进行核查,禁止超载放牧。

第六条  实行草畜平衡目标责任管理制度,各乡(镇)人民政府是实施草畜平衡的责任主体,对促进和保持草畜平衡负主要责任。县人民政府每年与各乡(镇)人民政府签订目标管理责任书。各乡(镇)人民政府要加强对草畜平衡的监督和管理工作力度,层层签订责任书,切实将目标责任落实到村、组、户。

第七条  建立草原生态保护补助奖励机制,规范草原承包经营,完善草原承包到户手续,将全县可利用草场全部纳入政策补助奖励范围,构建制度性的草原生态保护体系。根据主体功能区规划,实施禁牧补助和草畜平衡奖励:

  (一)对生态环境恶劣、草场严重退化的草原,实行禁牧封育,实施禁牧补助。

  (二)对禁牧区域以外的可利用草原实施草畜平衡,采取季节性休牧和划区轮牧,并对符合草原载畜量核定标准的休牧和划区轮牧草场施行草畜平衡奖励。

第八条  建立健全监督管理机制:

(一)健全草畜平衡和禁牧关联机制。建立健全县、乡、村三级管护联动网络。

(二)完善草畜平衡核查机制。按照确保草原“禁得住”,牲畜“减得下”,监管“抓得实”,资金“用得好”,牧民“能致富”的草畜平衡工作总体目标,不断完善草原载畜量标准和草畜平衡管理制度。

第九条  任何单位或个人均有保护草原的义务,同时享有对违反草畜平衡规定的行为监督、检举和控告的权利。
              第二章 草畜平衡核定

  第十条 县草原监理部门根据国家农业部制定的草原载畜量标准和省级人民政府草原行政主管部门制定的不同草原类型具体载畜量标准,每五年进行一次草畜平衡核定。

   第十一条 县草原监理部门每年对各乡镇草畜平衡情况进行抽查,各乡镇要积极配合县草原监理部门开展抽查工作。抽查内容主要包括:
   (一)测定和评估天然草原的利用状况,分析、研究存在的主要问题,提出解决的办法。
   (二)测算饲草饲料总量,即当年天然草原、人工草地和饲草饲料基地以及其他来源的饲草饲料数量之和,分析、研究生产与消耗之间的动态需求关系,修定和完善草畜平衡管理办法;核查草原载畜数量。
   第十二条  县草原监理部门每年7至8月开展草原产草量调查,并根据年度草原产草量测定结果及其他来源饲草饲料的估算,分析、预测草原载畜能力,指导草畜平衡工作。
   第十三条 草畜平衡以草原承包经营者或草原使用权单位为基本单位进行核定。
   第十四条 草原适宜载畜量根据草原调查数据结合天然草地适宜载畜量计算标准确定。
   第十五条 草畜平衡核定中,计算现有牲畜头数以统计部门年度统计数据为准。夏季草场以最高牲畜饲养量确定;春秋冬三季草场以牲畜存栏数确定。

               第三章 草畜平衡管理
   第十六条 草原使用者或承包经营者必须与所属乡(镇)人民政府签订草畜平衡目标管理责任书,并报县草原监理部门备案。主要载明以下事项:
   (一)草原现状:包括草原四至界线、面积、类型、等级,草原退化、石漠化面积和程度;
   (二)现有牲畜种类和数量;
   (三)核定的草原载畜量;
   (四)实现草畜平衡的主要措施;
   (五)草原使用者或承包经营者的责任;
   (六)责任书的有效期限;
   (七)其他有关事项。
   第十七条 牲畜饲养量超过适宜载畜量的,草原使用者或草原承包经营者必须采取以下措施,实现草畜平衡:
 (一)加强人工饲草料基地建设;

购买饲草饲料,增加饲草饲料供应量;

实行舍饲圈养,减轻草原放牧压力;

率优化畜群结构,实行舍饲育肥,提高牲畜出栏;

能够实现草畜平衡的其他措施。

第十八条 县草原监理部门应根据本办法指导村民委员会或村民小组细化本村的草畜平衡管理制度,把草畜平衡管理工作入村(组)议事事项,制定相应的《村规民约》。

   第十九条 实行减畜责任管理制度。各乡镇人民政府应根据年度减畜计划,逐级分解落实任务,层层签订责任状,并做好日常的监督检查工作。
                  第四章 奖励措施
   第二十条  实行草畜平衡考核评比制度。县人民政府根据草畜平衡目标管理责任书,每年对各乡镇人民政府进行考核评比。

第二十一条 县人民政府对开展草畜平衡管理工作中成绩突出的乡(镇),优先安排畜牧业建设项目;对积极进行草原保护与建设,实现草畜平衡的草原承包经营者、草原所有者和草原使用单位,以及草畜平衡管理工作中成效显著的单位和个人,予以表彰和奖励。  

第五章 责任追究

第二十二条 草原使用者或者承包经营者超过核定的载畜量放牧的,由县草原监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和《村规民约》严肃处理。

第二十三条  在禁牧区放牧的,由县草原监理部门依法警告,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并按照草原生态保护补助奖励机制政策要求停发禁牧补助。

第二十四条  当事人不服县草原监理部门处理决定的,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逾期不申请复议、不提起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由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二十五条 草畜平衡管理工作人员,违反草原法律、法规和本办法的规定,在工作中有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行为的,由所在单位或有关部门依法依纪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2012年6月20日起施行。

农业农村局发布
主办:德钦县人民政府 承办:德钦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地址:云南省迪庆州德钦县行政中心4楼 运维电话:0887- 8412190
建议使用1920*1080分辨率/IE9以上浏览器访问达到最佳效果 本站已支持IPv6/IPv4访问
站内不良信息举报电话:0887-82267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