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信息公开
索引号
0R204879/202500319
文  号
来 源
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公开日期
2025-06-25
德钦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德钦县财政局关于印发《德钦县城镇低收入家庭住房租赁补贴实施方案》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5-06-25 09:12     浏览次数:9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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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 钦 县 住 房 和 城 乡 建 设 局

文 件

德钦县财政局


德住建联发﹝2025﹞1号

德钦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德钦县财政局关于印发《德钦县城镇低收入家庭住房租赁补贴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各相关单位:

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财政部关于做好城镇住房保障家庭租赁补贴工作的指导意见》(建保〔2016〕281号)相关规定,为进一步做好我县城镇住房保障家庭租赁补贴工作,完善住房保障制度,现将《德钦县城镇低收入家庭住房租赁补贴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抓好贯彻落实。


附件:《德钦县城镇低收入家庭住房租赁补贴实施方案》


德钦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德钦县财政局

2025年3月13日                 2025年3月13日


德钦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德钦县财政局   2025年3月13日印

德钦县城镇低收入家庭住房租赁补贴实施方案

   为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的住房困难,保障城市低收入家庭的基本住房需要,根据住建部和财政部《关于做好城镇住房保障家庭租赁补贴工作的指导意见》(建保〔2016〕281号)相关规定,结合德钦县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实施原则

  住房租赁补贴坚持“租房自主化、补贴货币化、运作规范化”的原则,公开、公平、公正、透明落实到具体补贴对象。

二、资金来源

   租赁住房补贴资金来源,主要为上级补助资金。

三、实施办法

   1.住房困难家庭享受的住房租赁补贴主要用于解决本家庭或家庭成员的住房困难问题。已租用廉租房和政府公产房的家庭不享受租赁住房补贴。

   2.每户住房租赁补贴保障面积为50平方米,每平方米补贴标准为3.6元,每年2160元/户,通过“一卡通”按季度发放至申请人社保卡。

   3.房屋租赁价格、面积超过补贴保障标准的,超出部分由承租人承担。

   4.住房租赁补贴管理工作由县住建局负责,财政、民政、人社等部门及各辖区乡镇根据职责分工,负责住房租赁补贴管理的相关工作。

四、申请条件

   申请租赁住房补贴应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1) 住房困难的城镇低收入家庭、城镇低保家庭、进城务工及外来务工的住房困难低收入人群;

(2) 申请人及家庭成员无住房或现有住房建筑面积低于人均10平方米,并在市场租赁住房;

(三)家庭可支配收入低于人均2800元/月(收入标准参考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关于最低工资标准及民政局关于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和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执行统一标准所规定的数额,同时根据我县实际工资标准及消费情况进行核定);

  (四)申请人及家庭成员未享受廉租房、公租房等保障性住房;

  (五)符合上述条件的在德钦县行政区域内领取定期抚恤金或者定期定量生活补助的退出现役的残疾军人、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在乡老复员军人、带病回乡退伍军人、参战退役人员、参加核试验军队退役人员(含直接参与铀矿开采军队退役人员)、烈士老年子女(含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前错杀后被平反人员子女)以及年满60周岁农村籍退役士兵给予优先照顾。

5、 申请程序
  (一)申请。申请保障的家庭,应当由申请人向县住建局住房保障中心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交下列材料:

1. 申请人书面申请书原件,内容要写明个人及配偶基本信息,收入情况,在县城的住房情况;

2. 填写《德钦县城镇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租金补贴申请表》并由村、乡镇盖章(或务工单位盖章)提交;

3. 申请人身份证、户口簿全册复印件,已婚的同时提交配偶身份证复印件;

4. 租房合同或协议,租住单位公房的由所租住单位出具租房证明,租住私人出租房的提供租赁合同复印件。

5. 申请人所在务工单位出具的个人收入证明或劳动合同。
  (二)受理。县住建局住房保障中心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5日内,就申请人的家庭收入、家庭住房状况是否符合规定条件进行初审。

(3) 审核。县住建局会同民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财政等部门对提供的材料进行审核,并通过查档取证、入户调查、邻里走访以及信函等方式对申请家庭的收入、人口和住房状况进行调查。

(4) 公示。经审核符合条件的,县住建局进行公示,公示期限为15日。公示无异议的,确定为租赁住房补贴对象。

六、补贴发放

   县住建局会同民政、人社及乡镇、村(社区)等相关部门对享受住房租赁补贴的家庭状况每年复核一次,根据复核结果对享受住房租赁补贴家庭的资格、额度等进行及时调整,并书面告知当事人。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取消住房租赁补贴资格并停止发放租赁补贴:

  (一)购置了私有住房,且住房建筑面积超过人均10平方米的;

  (二)家庭可支配收入超出低收入家庭标准的;
  (三)因家庭人数减少或住房面积增加,人均住房面积超出规定住房面积标准的;

  (四)骗取租赁住房补贴的,责令其如数退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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