登记编号:迪府登42号

第1号
《德钦县公共租赁住房出售收入征收使用管理办法》已经县十三届人民政府第26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2017年5月17日
德钦县公共租赁住房出租出售收入征收
使用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公共租赁住房出租出售收入执收、使用、管理,依据《财政部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若干意见的通知》(财综〔2007〕53号)、《云南省财政厅 云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云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云南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云南省公共租赁住房出租出售征收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云财综〔2014〕16号),结合德钦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公共租赁住房是指政府提供财政投入和政策支持,限定套型和面积,通过新建、改建、购买、租赁等方式筹集,按照县人民政府规定的出租、出售办法和承租、购买条件,面向城镇中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新就业职工、有稳定收入并在城镇居住一定年限的外来务工人员或农业转移人口供应的具有保障性质的住房。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公共租赁住房出租收入,是指廉租住房、公共租赁住房承租人按照租赁合同约定,向廉租房、公租房租金执收部门及其委托的代收机构缴纳的住房租金。本办法所称的廉租住房、公共租赁住房出售收入,是指廉租住房、公共租赁住房购买人按照购买合同约定,向廉租房、公租房出售收入执收部门及其委托的代收机构缴纳的购房资金。
第二章 出租出售收入的征收
第四条 租金标准
廉租住房、公共租赁住房、教职工及卫生院职工周转房根据县人民政府办公室下发的《德钦县城廉租住房分配管理工作实施意见》、《德钦县公共租赁住房管理细则》、《德钦县教师及乡镇卫生院职工周转房管理办法》等文件规定的租金标准进行收取。租金标准综合考虑房屋地段、功能配置、出租对象承受能力等因素确定,符合廉租住房承租条件的出租对象,租金标准原则上不高于同地段同档次住房市场租金的60%;符合公共租赁住房承租条件的出租对象,租金标准原则上不高于同地段同档次住房市场租金的70%。租金不包括承租人租赁期间实际发生的水、电、气、电视、通信、卫生等费用。
政企、政园、政校、政院等共同投资建设的公共租赁住房,租金标准参照城镇公共租赁住房租金标准执行,原则上不高于城镇公共租赁住房租金标准的10%,不低于城镇廉租住房租金标准。
第五条 出售方案
廉租住房、公共租赁住房出售方案,由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会商县发展和改革局、县财政局、县国土资源局研究。销售面积不超过建筑面积20%的,由县人民政府报州人民政府批准后报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备案;销售面积达到建筑面积20%—40%的,由州人民政府审定报省住房城乡建设厅批准。按照中央和省政府规定,销售面积暂不准超过建筑面积的40%,以后若有新规定,按新规定执行。
第六条 出售价格
廉租住房、公共租赁住房出售价格,由县发展和改革局会同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县财政局、县国土资源局提出方案报县人民政府批准。出售价格综合考虑所在地城镇基准地价、开发建设成本、出售对象承受能力等因素确定。
政企、政园、政校、政院等共同投资建设的公共租赁住房,出售价格执行县城镇公共租赁住房出售价格标准。
第七条 执收主体
廉租住房、公共租赁住房出租出售收入的执收主体为房屋主体使用管理单位及县住建局授权委托的专业管理机构代收。廉租住房、公共租赁住房出租出售收入的具体收缴方式和收缴程序分别按照签订的租赁合同、购买合同的约定执行。政企、政园、政校、政院等共同投资建设的廉租住房、公共租赁住房,由参与共建的单位负责收缴,收缴的租金和出售收入,可按照投资比例划分,政府投入部分上交财政。
第八条 使用票据
廉租住房、公共租赁住房出租出售收入,由使用管理单位及授权委托的专业管理单位开具《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缴入同级国库,纳入地方基金预算管理。
第九条 预算收入科目
廉租住房租金收入、公共租赁住房租金收入、廉租住房和公共租赁住房出售收入按当年实际收取情况填列相对应的政府收支分类科目。
第十条 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建立健全廉租住房、公共租赁住房房源档案及资产档案,加强廉租房、公租房出租出售合同管理,明确承租人、购买人和产权所有人的权利、义务和责任事项。
第三章 出租出售收入的使用
第十一条 出租出售收入按以下用途使用:
(1) 偿还政府借款本息
(2) 共用部位、共用设施维修资金
(3) 维护管理费
(4) 业务费
第十二条 偿还政府借款本息
公共租赁住房出租出售收入按规定计提共用部位、共用设施维修资金、维护管理费、业务费后的结余部分,按投资产权比例进行分配,政府分享部分专项用于偿还租赁住房、公共租赁住房建设形成的政府性借款本息。
第十三条 共用部位、共用设施维修资金
按公共租赁住房出租收入的3%计提共用部位、共用设施维修资金,专项用于公共租赁住房共用部位、共用设施的维修支出。出售后的公共租赁住房共用部位、共用设施维修资金按普通商品住房的规定执行。
共用部位、共用设施维修资金实行财政专项管理,专账核算,专款专用。
第十四条 维护管理费
维护管理费包含物业管理费及维修管理费,按公共租赁住房、各类周转房出租收入的30%,出售收入的2‰分别计提物业费及维护管理费,专项用于开展公共租赁住房及各类周转房的日常维护管理开支。县城廉租住房按出租收入的80%,出售收入的2‰分配计提物业费及维护管理费,专项用于开展县城廉租住房的日常维护管理开支。
维护管理费实行财政专项管理,专账核算,专款专用。
第十五条 业务费
按公共租赁住房出租收入的8%、出售收入的4‰分配计提管理部门征收业务经费,专项用于开展廉租房、公租房出租出售业务开支。
出租收入按规定比例计提的业务费,德钦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占70%,德钦县发展和改革局、德钦县财政局各占15%。
出售收入按规定比例计提的业务费,德钦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占2.5‰,德钦县发展和改革局、德钦县财政局、德钦县国土资源局各占0.5‰。
征收业务费从公共租赁住房出租出售收入支出预算中安排,执收部门不得从执收收入中直接提留。
第十六条 预算支出科目
廉租住房和公共租赁住房出租收入分配计提的业务管理费支出,廉租住房出售收入分配计提的维护管理支出、共用部位、共用设施维修资金支出;公共租赁住房出租收入分配计提的维护管理支出、共用部位、共用设施维修资金支出,廉租住房和公共租赁住房出租出售收入用于偿还廉租房、公租房建设政府性借款本息支出等所有支出项目按当年实际支出情况填列当年相对应的政府收支分类科目。
第十七条 廉租住房、公共租赁住房出租出售收入的具体使用分配方案,由县住房城乡建设部门编制项目预算会商县财政局后报县人民政府批准。
第四章 监督检查
第十八条 住房使用管理单位和授权委托的管理机构要建立健全廉租住房、公共租赁住房出租出售收入收支台账,定期与县财政局核对收支信息。
第十九条 县住建、县财政、县纪委监察、发改(价格)、国土资源、审计等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加强对廉租住房、公共租赁住房出租出售收入执收、使用和管理情况的监督检查,杜绝应收不收、违规减免、挤占挪用、违规使用等行为。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等法律法规有关规定对违反规定者进行查处。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