迪庆藏族自治州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迪 环罚〔2022〕2号
德钦高原矿业资源有限公司:
社会信用代码:91530000***2689928
地址: 云南省迪庆州德钦县佛山乡江坡村
主要负责人:刘*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迪庆州生态环境局德钦分局的行政执法人员于2021年12月10日在对德钦高原矿业资源有限公司(德钦县江坡铁矿)进行现场检查时,发现存在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矿山地质灾害治理施工过程中未采取有效措施防治扬尘污染。
以上违法事实有《现场检查(勘察)笔录》,《迪庆藏族自治州生态环境局德钦分局调查询问笔录》,现场照片,德钦高原矿业资源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现场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被询问人身份证复印件,地质灾害治理方案关键页复印件等证据为凭。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二条第二款“码头、矿山、填埋场和消纳场应当实施分区作业,并采取有效措施防治扬尘污染。”之规定。
我局于2022年01月07日以《迪庆藏族自治州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迪环罚告字〔2022〕2号)告知你公司陈述申辩权、听证申请权。你公司逾期未提出陈述申辩、听证申请,视为放弃陈述申辩权、听证权利。
二、行政处罚依据、种类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五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等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工整治或者停业整治:(五)码头、矿山、填埋场和消纳场未采取有效措施防治扬尘污染的。”之规定,我局综合评价了该公司建设项目性质、建设地点、环境违法行为次数、配合调查取证情况、经济承受度、区域影响等裁量因子,经过案审委员会集体讨论,决定对你公司不同的违法事实处以如下行政处罚:
责令立即采取有效措施防治扬尘污染,处人民币2万元罚款(大写:二万元整)。
三、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以上罚款,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收款银行:中国建设银行香格里拉**路支行
户名:迪庆藏族自治州财政局非税征集科
账号:530017661360***11107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迪庆藏族自治州人民政府或者云南省生态环境厅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云南省香格里拉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迪庆藏族自治州生态环境局
2022年1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