迪庆藏族自治州生态环境局德钦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德环法〔2019〕8号
德钦三江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德钦巨水村红玖混凝土拌合场):
营业执照注册号(公民身份号码):91533******5148749
地址:德钦县巨水村红玖小组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张*
我局于 2019 年 9月9 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一)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擅自开工建设;
(二)拌和场内堆放的砂石料未设置扬尘污染防治设施;
(三)混凝土搅拌设备未设置除尘设施。
以上事实,有《现场检查笔录》、《调查询问笔录》及现场检查照片 等证据为凭。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五条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
我局于 2019年 9 月 23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德环罚告字〔2019〕8号)告知你(单位)陈述申辩权(听证申请权)。你(单位)放弃了陈述、申辩权。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
法》一百一十七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单位)合并处以如下行政处罚:
1. 立即停止违法行为;
2.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对你公司处以项目总投资额百分之一的罚款,罚款(大写) 叁佰 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一百一十七条第一款第二项罚款(大写) 壹万 元。合并罚款(大写) 壹万零叁佰 元 。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收款银行: 农行德钦县支行营业部 户名: 德钦县非税收入管理局
账号: 169701******101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德钦县人民政府或者迪庆藏族自治州生态环境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德钦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迪庆藏族自治州生态环境局德钦分局
2019年9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