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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整改情况】德钦县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环境污染事故应急预案
发布时间:2018-11-26 10:36     浏览次数:96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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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1
第一条 编制目的..........................1
第二条 编制原则..........................1
第三条 编制依据..........................1
第四条 工作原则..........................1
第五条 适用范围..........................2
第二章 组织机构及其职责..........................2
第六条 应急处置组织机构..................2
第七条 应急领导小组工作职责..............3
第八条 各成员单位职责....................4
第九条 应急队伍的组成....................5
第三章 预报和预警................................5
第十条 预报..............................5
第十一条 预警分类........................6
第十二条 预警等级划分标准................6
第十三条 报告............................7
第四章 应急响应..................................7
第十四条 值班制度........................7
第十五条 信息报送........................7
第十六条 预警公告........................8
第十七条 应急等级........................8
第十八条 应急响应程序....................8
第十九条 应急终止后的行动...............10
第五章 后期处置.................................10
第六章 附 则............................,,.....11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编制的目的
为做好德钦县集中式饮用水源突发环境事件的防范和处置工作,有效预防、及时控制和消除饮用水突发环境事件的危害,保障公众生命和国家、公民的财产安全,指导和规范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提高综合防范能力,制定本预案。
第二条 编制原则
坚持以人为本、预防为主、及时控制、消除隐患的原则,建立健全统一领导、分级管理、职责明确、反应灵敏、运转高效的预警和应急机制,提高政府的社会管理水平和应对突发事件的能力,最大程度地减轻突发事件对饮用水源的污染和危害,减少对国家财产、人民群众生命财产的损失。
第三条 编制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
(3)《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4)《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污染防治管理规定》
(5)《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
(6)《德钦县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
第四条 工作原则
预防为主、常备不懈;统一领导、部门联动;分级负责、协调配合。
第五条 适用范围
本预案所称涉及饮用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是指在辖区内集中式饮用水源保护区及其周边突然发生或者可能造成重大水污染事件、严重影响城镇居民饮水安全和对本地区社会稳定、政治安定构成重大威胁,有重大社会影响的涉及饮用水源突发环境事件。
本预案适用于德钦县集中式饮用水源突发环境事件的预报、预警、处置、善后等工作。
污染事故主要包括:
(1)生物性污染。一切以饮用水源为传播途径的致病微生物和寄生虫等污染饮用水源事件,由此可能导致腹泻病、伤寒、霍乱、甲型肝炎等(肠道传染病的)暴发流行。
(2)化学性污染。一切剧毒、有毒、有害化学物品(如氰化物、砷、汞、六价铬、亚硝酸盐、农药、氨氮、石油类、磷等)污染饮用水源事件,可能损害人体健康甚至危及生命。
(3)其他突发事件。如自然灾害引发干旱、洪水、季节性断流、蓄意投毒等。
第二章 组织机构及其职责
第六条 应急处置组织机构
成立德钦县饮用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领导小组(以下简称“应急领导小组”),负责领导、组织和协调全县涉及饮用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工作。
第七条 应急领导小组工作职责
县应急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环保局,办公室主任由环保局局长兼任。
办公室主要负责县应急领导小组的日常工作;协调联络县应急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遇到涉及饮用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时,及时了解情况,向县应急领导小组报告并提出处理建议;按照县应急领导小组下达的命令和指示。
应急领导小组职责:
(1)组织指挥各方面力量处理影响饮用水安全的突发环境事件,统一指挥事件现场的求援,控制事件的蔓延和扩大。
(2)向上级应急机构报告饮用水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情况,发布饮用水源突发环境事件预警级别和处置命令,启动相关预案或采取其他措施;
(3)负责指挥、调度以及调动警力、民兵及相关部门、企事业单位等社会力量,共同做好应急救援工作。
(4)决定对饮用水源突发环境事件现场进行封闭和对交通实行管制等强制措施。
第八条 各成员单位职责
县公安局负责指导、协调和组织重特大涉及饮用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负责对事件涉嫌犯罪的侦查、鉴定、清理和维护交通秩序等工作,维护事发地社会治安,确保应急工作顺利进行。
县财政局根据有关规定安排经费,确保重特大涉及饮用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预防、监测、处置等工作的正常进行,并监督资金的使用。
县水务局配合县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做好涉及地表水和生活饮用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的处置工作,确保生活用水水源安全。
县交通局负责为应急交通工具提供便捷畅通的运输通道,确保应急人员和物资及时到达目的地。
县卫生局负责组织协调重特大涉及饮用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医疗卫生救援工作。
县环保局负责突发环境事件污染原因的调查和污染控制措施的落实,以及饮用水源水质的监测工作。
自来水公司负责调度和保障涉及饮用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当地群众的饮用水供应工作。
第九条应急队伍的组成
涉及饮用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队伍主要由环境监察、环境监测、卫生防疫部门和自来水公司组成。
第三章 预报和预警
第十条 预报
按照早发现、早报告、早处置的原则,开展对全县环境信息、自然灾害预警信息、常规环境监测数据的综合分析、风险评估工作。
(1)水厂加强对水源保护区的巡查,严格做好入厂水和出厂水的水质常规监测,发现问题及时上报;
(2)环保部门要加强饮用水源保护区地表水及上游点源、面源污染的监督检查力度,定期对饮用水源水质进行监测,根据监测结果进行综合分析,预测并报告饮用水源水质发展趋势和污染物变化情况,为应急指挥和决策提供科学依据;
(3)卫生部门要加强督察,并建立饮用水源突发环境事件医疗救治和疾病预防控制资源动态数据库,根据应急需要,制定医疗卫生设备、物资调度方案;加强应急检验能力;
(4)环保部门会同相关部门一起在水源保护区及取水口适当位置,逐步建立水质在线监测系统,对水源污染事件进行预报。
第十一条 预警分类
根据饮用水源保护区水环境突发事件的性质、危害程度、涉及范围,突发供水安全事故划分为一般(Ⅳ级)、较大(Ⅲ级)、重大(Ⅱ级)、和特大(Ⅰ级)四级,依次用蓝色、黄色、橙色和红色进行预警。
第十二条 预警等级划分标准
  (1)Ⅰ级(特大):因危险化学品(含剧毒品)贮运中发生泄漏或补给水源严重污染,导致30人以上死亡或中毒100人以上的污染事故;因环境突发事件使城区主要饮用水源地取水中断,严重影响正常的经济、社会活动和人民群众正常生活的污染事故。
  (2)Ⅱ级(重大):因环境突发事件造成饮用水源污染,导致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中毒50人以上、100人以下的污染事故;因重要河流、水库大面积污染使主要城区饮用水源地取水中断,使当地经济、社会活动受到较大影响的污染事故。
  (3)Ⅲ级(较大):因饮用水源污染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中毒50人以下,使城区主要饮用水源地取水中断的污染事故。
  (4)Ⅳ级(一般):因饮用水源污染造成3人以下死亡,使城区饮用水源地取水中断的污染事故。
第十三条 报告
(1)报告方式:事发单位或知情者应立即应急领导小组办公室报告。
(2)报告内容:环境事件的类型、发生时间、地点、污染源、主要污染物、污染危害程度、人员受害情况等。报告可采取电话、传真、人员直接报告等形式。
(3)报告程序:应急领导小组办公室接到报告后,对事件情况进行甄别、核实。并立即向县政府报告,并根据县政府的指令决定是否启动本预案。
第四章 应急响应
第十四条 值班制度
应急领导小组办公室应保持良好状态,实行24小时值班制度,指定联络员、值班电话,报应急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并向社会公布。主要负责人和管理人员的手机要24小时开机,保证能随时联系。
第十五条 信息报送
涉及饮用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信息要按照分级负责、条块结合、逐级上报的要求报送,并抄送同级有关部门。
第十六条 预警公告
涉及饮用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已经发生,由县政府负责发布预警公告。
第十七条 应急等级
按涉及饮用水源突发环境事件的可控性、严重程度和影响范围,应急响应分为特大(Ⅰ级响应)、重大(Ⅱ级响应)、较大(Ⅲ级响应)、一般(Ⅳ级响应)四级。超出本级应急处置能力时,应及时请求启动上一级应急预案。
第十八条 应急响应程序
县应急领导小组得到涉及饮用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信息后,应初步确定事件性质、级别,提出启动应急预案、启动预案级别的建议,逐级上报,并请示启动相应的应急预案。
应急预案决定启动后,应急领导小组要尽快组织实施,并成立由应急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县政府领导参加的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负责指挥、协调应急行动。
(一)应急准备工作
开通县应急领导小组与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相关专业应急指挥机构的通信联系,及时向县应急领导小组报告涉及饮用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基本情况和应急救援的进展情况,同时对口上报相关部门;成立相关专家组分析研究情况,为现场指挥部提供技术支持;组织相关应急救援力量随时待命;派出相关应急救援力量和专家赶赴现场参加、指导现场应急救援。
(二)应急救援工作
应急指挥部接到事件信息通报后,应立即派出有关人员和队伍赶赴事发现场,在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统一指挥下,按照各自的预案和处置规程,相互协同,密切配合,共同实施应急和紧急处置行动。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成立前,各应急救援专业队伍必须在当地政府和单位的协调指挥下坚决、迅速地实施先期处置,果断控制或切断污染源,全力控制事态,严防事件扩大。
应急状态时,专家组应迅速对涉及饮用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信息进行分析、评估,提出应急处置方案和建议,并根据事件污染程度、危害范围、事件等级、发展趋势和形势动态,作出科学预测,提出相应的对策和意见,为应急领导机构的决策和指挥提供科学依据。指导应急队伍进行应急处理与处置;指导环境应急工作的评价和事件中长期环境影响评估。
(三)应急终止条件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即满足应急终止条件:
1、涉及饮用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现场得到控制,污染已经消除。
2、污染源的泄露或释放已降至规定限值以内,所造成的危害已彻底消除,无继发可能。
3、各种专业应急处置行动已无继续的必要。
(四)应急终止的程序
涉及饮用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的终止程序,执行《德钦县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的应急终止程序。
第十九条 应急终止后的行动
(一)分析查找原因
应急救援工作结束后,应急领导小组要指导有关部门及时查找涉及饮用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原因,防止类似问题的重复出现。
(二)编制总结报告
有关专业主管部门负责编制特大、重大涉及饮用水源突发环境事件总结报告,须于10个工作日内报告上级政府及有关部门。
(三)应急过程评价
涉及饮用水源地一般环境事件和较大环境事件由县政府组织、邀请有关专家组织实施;涉及饮用水源地特大、重大环境事件由县政府逐级上报有关部门组织专家会同上级人民政府组织实施。
第五章 后期处置
第二十条 县政府组织有关专家对涉及饮用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范围进行科学评估,提出生态环境恢复的建议。
第二十一条 发生涉及饮用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后,对隐瞒、缓报、谎报或者授意他人隐瞒、缓报、谎报,阻碍他人报告,或未采取积极有效的救援和调查处理,或对调查工作不负责任,致使调查工作有重大疏漏,应急决策、应急指挥失当,索贿受贿、包庇事件责任者等将追究有关负责人的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二条 未尽事宜由德钦县人民政府负责解释。

主办:德钦县人民政府 承办:德钦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地址:云南省迪庆州德钦县行政中心4楼 运维电话:0887- 841219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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