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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748263708J/202500720
文  号
来 源
云岭乡
公开日期
2025-12-11
云岭乡(部门或单位)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行政处罚类)
发布时间:2025-12-11 10:14     浏览次数: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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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岭乡(部门或单位)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行政处罚类)
序号行使主体
(责任主体)
职权
名称
设定依据责任事项追责情形追责依据监督方式救济途径备注
1德钦县云岭乡人民政府对在乡、村庄规划区内, 违反规划进行建设,严重影响乡、村庄规划的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
《云南省城乡规划条例》
  1.核查与制止:发现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行为涉嫌违法的及时核查,对正在实施的违法行为,应当依法及时下达《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予以制止。
2.立案:符合立案条件的,填写《立案审批表》,在十个工作日内予以立案。
3.调查取证。依法按程序收集、调取能够证明案件事实情况的书证、物证、视听资料、计算机数据、证人证言、当事人陈述、询问笔录、现场勘测笔录、鉴定结论、认定结论等证据材料。
4.告知并听取意见:主管领导同意或集体讨论后,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和《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按照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告知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以及依法享有的权利。
5.组织听证:当事人申请听证的,依法组织听证。
6.作出处理决定:调查终结后,形成调查报告并提出处理意见报主管领导或集体讨论,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涉及需要移送纪检监察机关和司法机关的同时作出移送决定。
7.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当事人未在规定时间内陈述、申辩或者要求听证的,以及陈述、申辩或者听证中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不成立的,依法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按照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8.执行:对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依法进行催告,催告后当事人仍未履行义务的,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9.结案归档:执行完毕后或已经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后,填写《结案报告》,并将办案过程中形成的全部材料,及时整理装订成卷,并按照规定归档。
10.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承担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应尽义务,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
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5.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6.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7.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
8.不使用罚款单据或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单据的;
9.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罚款的;
10.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1.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12.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
《云南省城乡规划条例》。其他共性责任详见“共性责任”部分。
  1.窗口咨询或投诉:云岭乡人民政府,电话号码:(0887)8546098,地址:云南省迪庆州德钦县云岭乡;
2.纪检监察投诉:中共云岭乡纪律检查委员会,电话号码:(0887)8546098;
3.信函投诉:中共云岭乡纪律检查委员会,通讯地址:云南省迪庆州德钦县云岭乡,邮政编码:674502; 4.网站:云岭乡人民政府门户网站:http://deqin.gov.cn/zfxxgk_deqin_yunlingxiang 电子邮箱:ylx8546098@163.com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德钦县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基本目录
2德钦县云岭乡人民政府对农村居民未经批准或者违反规划的规定建住宅的处罚《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  1.立案环节责任:填写立案审批表,报负责人审批立案,指定两名以上办案人员负责调查取证;
2.调查环节责任:办案人员应当及时进行调查,收集、调取证据;
3.审查环节责任:执法人员对违法行为调查终结后,提出处理意见,由负责人对调查结果及执法人员提出的建议进行审查,然后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决定;
4.告知环节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告知审批表,联同卷宗报法制机构核审。经负责人审批后,告知当事人拟作出的行政处罚;
5.决定环节责任:依当事人的陈述申辩或听证情况,制作处罚决定书连同案卷报法制机构核审,经负责人审批,重大疑难案件由案审会讨论,审批后送达当事人,告知当事人救济途径、履行方式;
6.送达环节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7.执行环节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加处罚款、查封扣押或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等措施;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的;
2.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3.因处罚不当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4.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5.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6.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7.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8.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9.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0.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行为。
  地方性法规:《云南省城乡规划条例》(2012年9月28日云南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四次会议通过)第四十一条;
其他责任详见“共性责任”部分
  1.窗口咨询或投诉:云岭乡人民政府,电话号码:(0887)8546098,地址:云南省迪庆州德钦县云岭乡;
2.纪检监察投诉:中共云岭乡纪律检查委员会,电话号码:(0887)8546098;
3.信函投诉:中共云岭乡纪律检查委员会,通讯地址:云南省迪庆州德钦县云岭乡,邮政编码:674502; 4.网站:云岭乡人民政府门户网站:http://deqin.gov.cn/zfxxgk_deqin_yunlingxiang 电子邮箱:ylx8546098@163.com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德钦县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基本目录
3德钦县云岭乡人民政府对损坏村庄和集镇的房屋、公共设施的处罚《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
《云南省城乡规划条例》
  1.立案环节责任:填写立案审批表,报负责人审批立案,指定两名以上办案人员负责调查取证;
2.调查环节责任:办案人员应当及时进行调查,收集、调取证据;
3.审查环节责任:执法人员对违法行为调查终结后,提出处理意见,由负责人对调查结果及执法人员提出的建议进行审查,然后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决定;
4.告知环节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告知审批表,联同卷宗报法制机构核审。经负责人审批后,告知当事人拟作出的行政处罚;
5.决定环节责任:依当事人的陈述申辩或听证情况,制作处罚决定书连同案卷报法制机构核审,经负责人审批,重大疑难案件由案审会讨论,审批后送达当事人,告知当事人救济途径、履行方式;
6.送达环节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7.执行环节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加处罚款、查封扣押或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等措施;
8.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的;
2.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3.因处罚不当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4.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5.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6.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7.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8.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9.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0.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行为。
  行政法规:《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116号)第四十三条;
其他责任详见“共性责任”部分。
  1.窗口咨询或投诉:云岭乡人民政府,电话号码:(0887)8546098,地址:云南省迪庆州德钦县云岭乡;
2.纪检监察投诉:中共云岭乡纪律检查委员会,电话号码:(0887)8546098;
3.信函投诉:中共云岭乡纪律检查委员会,通讯地址:云南省迪庆州德钦县云岭乡,邮政编码:674502; 4.网站:云岭乡人民政府门户网站:http://deqin.gov.cn/zfxxgk_deqin_yunlingxiang 电子邮箱:ylx8546098@163.com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德钦县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基本目录
4德钦县云岭乡人民政府对乱堆粪便、垃圾、柴草, 破坏村容镇貌和环境卫生的处罚《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
《云南省城乡规划条例》
1.立案环节责任:填写立案审批表,报负责人审批立案,指定两名以上办案人员负责调查取证;
2.调查环节责任:办案人员应当及时进行调查,收集、调取证据;
3.审查环节责任:执法人员对违法行为调查终结后,提出处理意见,由负责人对调查结果及执法人员提出的建议进行审查,然后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决定;
4.告知环节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告知审批表,联同卷宗报法制机构核审。经负责人审批后,告知当事人拟作出的行政处罚;
5.决定环节责任:依当事人的陈述申辩或听证情况,制作处罚决定书连同案卷报法制机构核审,经负责人审批,重大疑难案件由案审会讨论,审批后送达当事人,告知当事人救济途径、履行方式;
6.送达环节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7.执行环节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加处罚款、查封扣押或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等措施;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的;
2.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3.因处罚不当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4.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5.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6.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7.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8.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9.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0.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行政法规:《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116号)第四十三条;
其他责任详见“共性责任”部分。
  1.窗口咨询或投诉:云岭乡人民政府,电话号码:(0887)8546098,地址:云南省迪庆州德钦县云岭乡;
2.纪检监察投诉:中共云岭乡纪律检查委员会,电话号码:(0887)8546098;
3.信函投诉:中共云岭乡纪律检查委员会,通讯地址:云南省迪庆州德钦县云岭乡,邮政编码:674502; 4.网站:云岭乡人民政府门户网站:http://deqin.gov.cn/zfxxgk_deqin_yunlingxiang 电子邮箱:ylx8546098@163.com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德钦县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基本目录
5德钦县云岭乡人民政府对擅自在村庄、集镇规划区内的街道、广场、市场和车站等场所修建临时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的处罚《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
《云南省城乡规划条例》
1.立案环节责任:填写立案审批表,报负责人审批立案,指定两名以上办案人员负责调查取证;
2.调查环节责任:办案人员应当及时进行调查,收集、调取证据;
3.审查环节责任:执法人员对违法行为调查终结后,提出处理意见,由负责人对调查结果及执法人员提出的建议进行审查,然后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决定;
4.告知环节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告知审批表,联同卷宗报法制机构核审。经负责人审批后,告知当事人拟作出的行政处罚;
5.决定环节责任:依当事人的陈述申辩或听证情况,制作处罚决定书连同案卷报法制机构核审,经负责人审批,重大疑难案件由案审会讨论,审批后送达当事人,告知当事人救济途径、履行方式;
6.送达环节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7.执行环节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加处罚款、查封扣押或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等措施;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应尽义务,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
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5.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6.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7.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
8.不使用罚款单据或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单据的;
9.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罚款的;
10.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1.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12.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116号)第六章第四十三条; 其他责任详见“共性责任”部分。  1.窗口咨询或投诉:云岭乡人民政府,电话号码:(0887)8546098,地址:云南省迪庆州德钦县云岭乡;
2.纪检监察投诉:中共云岭乡纪律检查委员会,电话号码:(0887)8546098;
3.信函投诉:中共云岭乡纪律检查委员会,通讯地址:云南省迪庆州德钦县云岭乡,邮政编码:674502; 4.网站:云岭乡人民政府门户网站:http://deqin.gov.cn/zfxxgk_deqin_yunlingxiang 电子邮箱:ylx8546098@163.com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德钦县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基本目录
6德钦县云岭乡人民政府对渡口经营人未在渡口设置停靠、货物装卸、旅客上下等安全设施或者未配备必要救生设备的处罚《云南省乡镇船舶和渡口安全管理办法》(云南省人民政府令 2012年第175号  1.案前审查责任:对案件来源进行立案前审查,确认其是否符合立案条件;
2.立案责任:对初步判定有违法行为的单位和个人,填写《立案审批表》,报职能科室领导审批;
3.调查取证责任:展开调查和取证,填写《调查笔录》,并请被调查人签名(在调查取证时,应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
4.告知并听取意见责任:向当事人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所享有的权利,允许当事人的陈述和辩解。
5.作出行政处罚决定责任:由承办人员提出处理意见,填写《处理审批表》,报职能科室领导审核和局领导审批。处罚决定作出后,填写《行政处罚决定书》,加盖印章。对已构成犯罪的,还应移送司法机关;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
7.执行责任:对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填写《强制执行申请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8.结案责任:填写《结案报告》、《案卷目录》,装订备案;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的;
2.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3.因处罚不当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4.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5.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6.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7.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8.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9.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0.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云南省乡镇船舶和渡口安全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 其他责任详见“共性责任”部分。  1.窗口咨询或投诉:云岭乡人民政府,电话号码:(0887)8546098,地址:云南省迪庆州德钦县云岭乡;
2.纪检监察投诉:中共云岭乡纪律检查委员会,电话号码:(0887)8546098;
3.信函投诉:中共云岭乡纪律检查委员会,通讯地址:云南省迪庆州德钦县云岭乡,邮政编码:674502; 4.网站:云岭乡人民政府门户网站:http://deqin.gov.cn/zfxxgk_deqin_yunlingxiang 电子邮箱:ylx8546098@163.com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德钦县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基本目录
7德钦县云岭乡人民政府对渡口经营人未勘划警戒水位线、停航封渡水位线和渡口界限标志,或者未按照规定设置告示牌的处罚《云南省乡镇船舶和渡口安全管理办法》(云南省人民政府令 2012年第175号)  1.案前审查:对案件来源进行立案前审查,确认其是否符合立案条件;
2.立案:对初步判定有违法行为的单位和个人,填写《立案审批表》,报职能领导审批;
3.调查取证:展开调查和取证,填写《调查笔录》,并请被调查人签名(在调查取证时,应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
4.告知并听取意见:向当事人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所享有的权利,允许当事人的陈述和辩解。对于责令停止活动、吊销许可证的行政处罚,还应在作出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享有听证权;
5.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由承办人提出处理意见,填写《处理审批表》,报职能领导审核和审批。处罚决定作出后,填写《行政处罚决定书》,加盖印章。对已构成犯罪的,还应移送司法机关;
6.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
7.执行:对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填写《强制执行申请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8.结案:填写《结案报告》、《案卷目录》,装订备案;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覆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处罚的; 2.擅自改变违法行为处罚种类、幅度的; 3.不具备法定行政执法资格实施处罚,违反法定的处罚程序的; 4.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以及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罚款的; 5.在处罚过程中徇私舞弊、玩忽职守、滥用职权、滥施处罚,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操守损害的;
6.对当事人进行罚款、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使用法定单据的; 7.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8.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云南省乡镇船舶和渡口安全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
其他详见“共性责任”部分。
  1.窗口咨询或投诉:云岭乡人民政府,电话号码:(0887)8546098,地址:云南省迪庆州德钦县云岭乡;
2.纪检监察投诉:中共云岭乡纪律检查委员会,电话号码:(0887)8546098;
3.信函投诉:中共云岭乡纪律检查委员会,通讯地址:云南省迪庆州德钦县云岭乡,邮政编码:674502; 4.网站:云岭乡人民政府门户网站:http://deqin.gov.cn/zfxxgk_deqin_yunlingxiang 电子邮箱:ylx8546098@163.com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德钦县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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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德钦县云岭乡人民政府对损坏或者擅自移动有钉螺地带警示标志的处罚《血吸虫病防治条例》1. 立案阶段:监督检查中发现的违法行为,当场予以纠正或者要求限期改正;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予以立案。
2.调查阶段: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执法人员符合回避情形的应当回避。调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应出示执法证件,告知当事人有陈述、申辩的权力,同时应当保守相关隐私。
3.审查阶段:对案件的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阶段: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力。
5.决定阶段: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给予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行政复议及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阶段:直接送达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邮寄送达、公告送达的期限依法执行。
7.执行阶段:根据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到位,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经办单位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应予移送不予移送的,应予立案不予立案的,或者没有法律法规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因处罚不当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发生事故的;
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5.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6.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7.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有权机关的;
8.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血吸虫病防治条例》第五十一条  1.窗口咨询或投诉:云岭乡人民政府,电话号码:(0887)8546098,地址:云南省迪庆州德钦县云岭乡;
2.纪检监察投诉:中共云岭乡纪律检查委员会,电话号码:(0887)8546098;
3.信函投诉:中共云岭乡纪律检查委员会,通讯地址:云南省迪庆州德钦县云岭乡,邮政编码:674502; 4.网站:云岭乡人民政府门户网站:http://deqin.gov.cn/zfxxgk_deqin_yunlingxiang 电子邮箱:ylx8546098@163.com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德钦县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基本目录
9德钦县云岭乡人民政府对损坏草坪、花坛、绿篱、苗木等行为的处罚《云南省城市绿化办法》(云南省人民政府令2001年
第104号)
  1.案前审查:对案件来源进行立案前审查,确认其是否符合立案条件;
2.立案:对初步判定有违法行为的单位和个人,填写《立案审批表》,报职能处室领导审批;
3.调查取证:展开调查和取证,填写《调查笔录》,并请被调查人签名(在调查取证时,应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
4.告知并听取意见:向当事人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所享有的权利,允许当事人的陈述和辩解。对于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还应在作出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享有听证权;
5.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由承办人员提出处理意见,填写《处理审批表》,报职能处室领导审核和委领导审批。处罚决定作出后,填写《行政处罚决定书》,加盖印章。对已构成犯罪的,还应移送司法机关;
6.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
7.执行:对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填写《强制执行申请书》, 发出催告通知书。
8.结案:填写《结案报告》、《案卷目录》,装订备案;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承担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应尽义务,有下列情形的,乡镇人民政府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 城市人民政府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和城市绿地管理单位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3.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城市绿化条例》(国务院令100号)第三十一条;《云南省城市绿化办法》(云南省人民政府令第104号)第二十三条;
其他责任详见“共性责任”部分。
  1.窗口咨询或投诉:云岭乡人民政府,电话号码:(0887)8546098,地址:云南省迪庆州德钦县云岭乡;
2.纪检监察投诉:中共云岭乡纪律检查委员会,电话号码:(0887)8546098;
3.信函投诉:中共云岭乡纪律检查委员会,通讯地址:云南省迪庆州德钦县云岭乡,邮政编码:674502; 4.网站:云岭乡人民政府门户网站:http://deqin.gov.cn/zfxxgk_deqin_yunlingxiang 电子邮箱:ylx8546098@163.com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德钦县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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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德钦县云岭乡人民政府对随意倾倒、抛撒或者堆放生活垃圾的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  1.案前审查:对案件来源进行立案前审查,确认其是否符合立案条件;
2.立案:对初步判定有违法行为的单位和个人,填写《立案审批表》,报职能处室领导审批;
3.调查取证:展开调查和取证,填写《调查笔录》,并请被调查人签名(在调查取证时,应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
4.告知并听取意见:向当事人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所享有的权利,允许当事人的陈述和辩解。对于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还应在作出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享有听证权;
5.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由承办人员提出处理意见,填写《处理审批表》,报职能处室领导审核和委领导审批。处罚决定作出后,填写《行政处罚决定书》,加盖印章。对已构成犯罪的,还应移送司法机关;
6.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
7.执行:对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填写《强制执行申请书》,发出《催告通知书》,经催告仍不履行的,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8.结案:填写《结案报告》、《案卷目录》,装订备案;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承担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应尽义务,有下列情形的,乡镇人民政府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
2.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公安机关人民警察纪律条令》等法律法规规章以及《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党政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等党内法规。
其他责任详见“共性责任”部分。
  1.窗口咨询或投诉:云岭乡人民政府,电话号码:(0887)8546098,地址:云南省迪庆州德钦县云岭乡;
2.纪检监察投诉:中共云岭乡纪律检查委员会,电话号码:(0887)8546098;
3.信函投诉:中共云岭乡纪律检查委员会,通讯地址:云南省迪庆州德钦县云岭乡,邮政编码:674502; 4.网站:云岭乡人民政府门户网站:http://deqin.gov.cn/zfxxgk_deqin_yunlingxiang 电子邮箱:ylx8546098@163.com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德钦县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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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德钦县云岭乡人民政府对不按规定的时间、地点、方式倾倒垃圾、粪便的处罚《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云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实施办法》(云南省
人民政府令1997年第42号)
  1.案前审查:对案件来源进行立案前审查,确认其是否符合立案条件;
2.立案:对初步判定有违法行为的单位和个人,填写《立案审批表》,报职能处室领导审批;
3.调查取证:展开调查和取证,填写《调查笔录》,并请被调查人签名(在调查取证时,应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
4.告知并听取意见:向当事人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所享有的权利,允许当事人的陈述和辩解。对于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还应在作出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享有听证权;
5.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由承办人员提出处理意见,填写《处理审批表》,报职能处室领导审核和委领导审批。处罚决定作出后,填写《行政处罚决定书》,加盖印章。对已构成犯罪的,还应移送司法机关;
6.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
7.执行:对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填写《强制执行申请书》,发出《行政强制催告书》,申请强制执行;
8.结案:填写《结案报告》、《案卷目录》,装订备案;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承担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应尽义务,有下列情形的,乡镇人民政府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的,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2.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3.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4.滥用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造成影响的;
5.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单据或者使用非财政部门制发的罚款单据的,或违反规定罚缴分离规定自行收缴罚没款的;
6.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司法机关的;
7.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8.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9.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10.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1.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公安机关人民警察纪律条令》等法律法规规章以及《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党政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等党内法规。
其他责任详见“共性责任”部分。
  1.窗口咨询或投诉:云岭乡人民政府,电话号码:(0887)8546098,地址:云南省迪庆州德钦县云岭乡;
2.纪检监察投诉:中共云岭乡纪律检查委员会,电话号码:(0887)8546098;
3.信函投诉:中共云岭乡纪律检查委员会,通讯地址:云南省迪庆州德钦县云岭乡,邮政编码:674502; 4.网站:云岭乡人民政府门户网站:http://deqin.gov.cn/zfxxgk_deqin_yunlingxiang 电子邮箱:ylx8546098@163.com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德钦县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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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德钦县云岭乡人民政府对不履行卫生责任区清扫保洁义务或者不按规定清运、处理垃圾和粪便的处罚《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云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实施办法》(云南省
人民政府令1997年第42号)
  1.案前审查:对案件来源进行立案前审查,确认其是否符合立案条件;
2.立案:对初步判定有违法行为的单位和个人,填写《立案审批表》,报职能处室领导审批;
3.调查取证:展开调查和取证,填写《调查笔录》,并请被调查人签名(在调查取证时,应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
4.告知并听取意见:向当事人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所享有的权利,允许当事人的陈述和辩解。对于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还应在作出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享有听证权;
5.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由承办人员提出处理意见,填写《处理审批表》,报职能处室领导审核和委领导审批。处罚决定作出后,填写《行政处罚决定书》,加盖印章。对已构成犯罪的,还应移送司法机关;
6.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
7.执行:对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填写《强制执行申请书》,发出《行政强制催告书》,申请强制执行;
8.结案:填写《结案报告》、《案卷目录》,装订备案;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承担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应尽义务,有下列情形的,乡镇人民政府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的,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2.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3.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4.滥用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造成影响的;
5.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单据或者使用非财政部门制发的罚款单据的,或违反规定罚缴分离规定自行收缴罚没款的;
6.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司法机关的;
7.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8.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9.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10.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1.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公安机关人民警察纪律条令》等法律法规规章以及《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党政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等党内法规。
其他责任详见“共性责任”部分。
  1.窗口咨询或投诉:云岭乡人民政府,电话号码:(0887)8546098,地址:云南省迪庆州德钦县云岭乡;
2.纪检监察投诉:中共云岭乡纪律检查委员会,电话号码:(0887)8546098;
3.信函投诉:中共云岭乡纪律检查委员会,通讯地址:云南省迪庆州德钦县云岭乡,邮政编码:674502; 4.网站:云岭乡人民政府门户网站:http://deqin.gov.cn/zfxxgk_deqin_yunlingxiang 电子邮箱:ylx8546098@163.com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德钦县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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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德钦县云岭乡人民政府对临街工地不设置护栏或者不作遮挡、停工场地不及时整理并作必要覆盖或者竣工后不及时清理和平整场地,影响市容和环境卫生的处罚《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云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实施办法》(云南省
人民政府令1997年第42号)
  1.案前审查:对案件来源进行立案前审查,确认其是否符合立案条件;
2.立案:对初步判定有违法行为的单位和个人,填写《立案审批表》,报职能处室领导审批;
3.调查取证:展开调查和取证,填写《调查笔录》,并请被调查人签名(在调查取证时,应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
4.告知并听取意见:向当事人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所享有的权利,允许当事人的陈述和辩解。对于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还应在作出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享有听证权;
5.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由承办人员提出处理意见,填写《处理审批表》,报职能处室领导审核和委领导审批。处罚决定作出后,填写《行政处罚决定书》,加盖印章。对已构成犯罪的,还应移送司法机关;
6.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
7.执行:对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填写《强制执行申请书》,发出《行政强制催告书》,申请强制执行;
8.结案:填写《结案报告》、《案卷目录》,装订备案;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承担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应尽义务,有下列情形的,乡镇人民政府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的,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2.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3.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4.滥用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造成影响的;
5.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单据或者使用非财政部门制发的罚款单据的,或违反规定罚缴分离规定自行收缴罚没款的;
6.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司法机关的;
7.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8.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9.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10.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1.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公安机关人民警察纪律条令》等法律法规规章以及《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党政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等党内法规。
其他责任详见“共性责任”部分。
  1.窗口咨询或投诉:云岭乡人民政府,电话号码:(0887)8546098,地址:云南省迪庆州德钦县云岭乡;
2.纪检监察投诉:中共云岭乡纪律检查委员会,电话号码:(0887)8546098;
3.信函投诉:中共云岭乡纪律检查委员会,通讯地址:云南省迪庆州德钦县云岭乡,邮政编码:674502; 4.网站:云岭乡人民政府门户网站:http://deqin.gov.cn/zfxxgk_deqin_yunlingxiang 电子邮箱:ylx8546098@163.com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德钦县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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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德钦县云岭乡人民政府对擅自在街道两侧和公共场地堆放物料,搭建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影响市容的处罚《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云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实施办法》(云南省人民政府令1997年第42号)
  1.案前审查:对案件来源进行立案前审查,确认其是否符合立案条件;
2.立案:对初步判定有违法行为的单位和个人,填写《立案审批表》,报职能处室领导审批;
3.调查取证:展开调查和取证,填写《调查笔录》,并请被调查人签名(在调查取证时,应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
4.告知并听取意见:向当事人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所享有的权利,允许当事人的陈述和辩解。对于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还应在作出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享有听证权;
5.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由承办人员提出处理意见,填写《处理审批表》,报职能处室领导审核和委领导审批。处罚决定作出后,填写《行政处罚决定书》,加盖印章。对已构成犯罪的,还应移送司法机关;
6.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
7.执行:对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填写《强制执行申请书》,发出《行政强制催告书》,申请强制执行;
8.结案:填写《结案报告》、《案卷目录》,装订备案;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承担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应尽义务,有下列情形的,乡镇人民政府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的,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2.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3.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4.滥用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造成影响的;
5.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单据或者使用非财政部门制发的罚款单据的,或违反规定罚缴分离规定自行收缴罚没款的;
6.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司法机关的;
7.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8.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9.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10.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1.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101号)第四十一条;《云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实施办法》(省人民政府令第42号)第三十条;
详见“共性责任”部分。
  1.窗口咨询或投诉:云岭乡人民政府,电话号码:(0887)8546098,地址:云南省迪庆州德钦县云岭乡;
2.纪检监察投诉:中共云岭乡纪律检查委员会,电话号码:(0887)8546098;
3.信函投诉:中共云岭乡纪律检查委员会,通讯地址:云南省迪庆州德钦县云岭乡,邮政编码:674502; 4.网站:云岭乡人民政府门户网站:http://deqin.gov.cn/zfxxgk_deqin_yunlingxiang 电子邮箱:ylx8546098@163.com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德钦县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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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德钦县云岭乡人民政府对屠宰、经营、运输的动物未附有检疫证明,经营和运输的动物产品未附有检疫证明、检疫标志的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  1.案前审查:对案件来源进行立案前审查,确认其是否符合立案条件;
2.立案:对初步判定有违法行为的单位和个人,填写《立案审批表》,报领导审批;
3.调查取证:展开调查和取证,填写《调查笔录》,并请被调查人签名(在调查取证时,应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
4.告知并听取意见:向当事人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所享有的权利,允许当事人的陈述和辩解。对于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还应在作出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享有听证权;
5.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由承办人员提出处理意见,填写《处理审批表》,报领导审批。处罚决定作出后,填写《行政处罚决定书》,加盖印章。对已构成犯罪的,还应移送司法机关;
6.送达:依法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
7.按行政强制法的规定送达催告通知书;
8.执行:对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填写《强制执行申请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9.结案:填写《结案报告》、《案卷目录》,装订备案;
10.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承担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应尽义务,有下列情形的,乡镇人民政府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未及时采取预防、控制、扑灭等措施的
2.对不符合条件的颁发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动物诊疗许可证,或者对符合条件的拒不颁发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动物诊疗许可证的;
3.对未经现场检疫或者检疫不合格的动物、动物产品出具检疫证明、加施检疫标志,或者对检疫合格的动物、动物产品拒不出具检疫证明、加施检疫标志的
4.对附有检疫证明、检疫标志的动物、动物产品重复检疫的;
5.从事与动物防疫有关的经营性活动,或者在国务院财政部门、物价主管部门规定外加收费用、重复收费的;
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六十九条、第七十条;
其他责任详见“共性责任”部分。
  1.窗口咨询或投诉:云岭乡人民政府,电话号码:(0887)8546098,地址:云南省迪庆州德钦县云岭乡;
2.纪检监察投诉:中共云岭乡纪律检查委员会,电话号码:(0887)8546098;
3.信函投诉:中共云岭乡纪律检查委员会,通讯地址:云南省迪庆州德钦县云岭乡,邮政编码:674502; 4.网站:云岭乡人民政府门户网站:http://deqin.gov.cn/zfxxgk_deqin_yunlingxiang 电子邮箱:ylx8546098@163.com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德钦县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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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德钦县云岭乡人民政府对集中式饮水工程禁止事项的处罚《云南省农村供水管理办法》(云南省人民政府令2021
年第220号)
1.立案责任:发现对集中式饮水工程禁止事项的违法行为(或者以其他途径移送的违法案件等),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听取当事人辩解陈述并作记录。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查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通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策责任:作出重大行政处罚的,依照相关规定进行集体讨论,作出具体处罚内容的决策。
6.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7.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8.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处罚。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应尽义务,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
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5.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6.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7.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
8.不使用罚款单据或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单据的;
9.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罚款的;
10.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1.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12.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云南省农村供水管理办法》(云南省人民政府令2021年第220号) 第19条  1.窗口咨询或投诉:云岭乡人民政府,电话号码:(0887)8546098,地址:云南省迪庆州德钦县云岭乡;
2.纪检监察投诉:中共云岭乡纪律检查委员会,电话号码:(0887)8546098;
3.信函投诉:中共云岭乡纪律检查委员会,通讯地址:云南省迪庆州德钦县云岭乡,邮政编码:674502; 4.网站:云岭乡人民政府门户网站:http://deqin.gov.cn/zfxxgk_deqin_yunlingxiang 电子邮箱:ylx8546098@163.com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德钦县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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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德钦县云岭乡人民政府对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未悬挂《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或者未成年人禁入标志的处罚《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1.立案责任:对依据部门职能职责,按照执法计划或专项活动方案,或者通过投诉、申诉、举报、其他机关移送、上级机关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情况,依法进行审查核实,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告知当事人权利。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根据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决定和依据以及不服行政处罚决定的救济途径等内容。
6.送达责任:各种执法文书按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和时限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予以相应处罚。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应尽义务,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
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5.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6.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7.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
8.不使用罚款单据或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单据的;
9.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罚款的;
10.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1.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12.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  1.窗口咨询或投诉:云岭乡人民政府,电话号码:(0887)8546098,地址:云南省迪庆州德钦县云岭乡;
2.纪检监察投诉:中共云岭乡纪律检查委员会,电话号码:(0887)8546098;
3.信函投诉:中共云岭乡纪律检查委员会,通讯地址:云南省迪庆州德钦县云岭乡,邮政编码:674502; 4.网站:云岭乡人民政府门户网站:http://deqin.gov.cn/zfxxgk_deqin_yunlingxiang 电子邮箱:ylx8546098@163.com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德钦县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基本目录
18德钦县云岭乡人民政府对在幼林地和特种用途林内砍柴、放牧致使森林,林木受到毁坏的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  1.案前审查:对案件来源进行立案前审查,确认其是否符合立案条件;
2.立案:对初步判定有违法行为的单位和个人,填写《林业行政处罚立案登记表》,报行政机关负责人审批;
3.调查取证:展开调查和取证,填写调查笔录,并请被调查人签名(在调查取证时,应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有效的执法证件);
4.告知并听取意:向当事人告知做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所享有的权利,允许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对于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还应在做出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享有听证的权利;
5.做出行政处罚决定:由承办人员提出处理意见,填写《林业行政处罚意见书》,报行政机关负责人审批。处罚决定作出后,填写《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书》,加盖印章。对构成犯罪的,还应移送司法机关;
6.送达:《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书》;
7.执行:对拒不履行《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书》,依法强制执行;
8.结案:填写《案件调查结案报告》、《案卷目录》,装订备案;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承担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应尽义务,有下列情形的,乡镇人民政府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为处罚的;
2.擅自改变违法行为处罚种类、幅度的;
3.违反法定的处罚程序的;
4.违反“罚缴分离”制度,擅自收取罚款的,以及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罚款的;
5.在处罚过程中滥用职权、滥施处罚,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6.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四十六条;其他责任详见“共性责任”部分。  1.窗口咨询或投诉:云岭乡人民政府,电话号码:(0887)8546098,地址:云南省迪庆州德钦县云岭乡;
2.纪检监察投诉:中共云岭乡纪律检查委员会,电话号码:(0887)8546098;
3.信函投诉:中共云岭乡纪律检查委员会,通讯地址:云南省迪庆州德钦县云岭乡,邮政编码:674502; 4.网站:云岭乡人民政府门户网站:http://deqin.gov.cn/zfxxgk_deqin_yunlingxiang 电子邮箱:ylx8546098@163.com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德钦县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19德钦县云岭乡人民政府对盗伐林木行为的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
  1.案前审查:对案件来源进行立案前审查,确认其是否符合立案条件;
2.立案:对初步判定有违法行为的单位和个人,填写《林业行政处罚立案登记表》,报行政机关负责人审批;
3.调查取证:展开调查和取证,填写调查笔录,并请被调查人签名(在调查取证时,应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有效的执法证件);
4.告知并听取意:向当事人告知做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所享有的权利,允许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对于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还应在做出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享有听证的权利;
5.做出行政处罚决定:由承办人员提出处理意见,填写《林业行政处罚意见书》,报行政机关负责人审批。处罚决定作出后,填写《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书》,加盖印章。对构成犯罪的,还应移送司法机关;
6.送达:《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书》;
7.执行:对拒不履行《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书》,依法强制执行;
8.结案:填写《案件调查结案报告》、《案卷目录》,装订备案;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承担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应尽义务,有下列情形的,乡镇人民政府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为处罚的;
2.擅自改变违法行为处罚种类、幅度的;
3.违反法定的处罚程序的;
4.违反“罚缴分离”制度,擅自收取罚款的,以及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罚款的;
5.、在处罚过程中滥用职权、滥施处罚,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6.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四十六条;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2000年1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78号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根据2011年1月8日《国务院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订);其他责任详见“共性责任”部分。  1.窗口咨询或投诉:云岭乡人民政府,电话号码:(0887)8546098,地址:云南省迪庆州德钦县云岭乡;
2.纪检监察投诉:中共云岭乡纪律检查委员会,电话号码:(0887)8546098;
3.信函投诉:中共云岭乡纪律检查委员会,通讯地址:云南省迪庆州德钦县云岭乡,邮政编码:674502; 4.网站:云岭乡人民政府门户网站:http://deqin.gov.cn/zfxxgk_deqin_yunlingxiang 电子邮箱:ylx8546098@163.com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德钦县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德钦县云岭乡人民政府对森林高火险期内,未经批准擅自进入森林高火险区活动的处罚《森林防火条例》  1.案前审查:对案件来源进行立案前审查,确认其是否符合立案条件;
2.立案:对初步判定有违法行为的单位和个人,填写《林业行政处罚立案登记表》,报行政机关负责人审批;
3.调查取证:展开调查和取证,填写调查笔录,并请被调查人签名(在调查取证时,应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有效的执法证件);
4.告知并听取意:向当事人告知做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所享有的权利,允许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对于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还应在做出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享有听证的权利;
5.做出行政处罚决定:由承办人员提出处理意见,填写《林业行政处罚意见书》,报行政机关负责人审批。处罚决定作出后,填写《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书》,加盖印章。对构成犯罪的,还应移送司法机关;
6.送达:《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书》;
7.执行:对拒不履行《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书》,依法强制执行;
8.结案:填写《案件调查结案报告》、《案卷目录》,装订备案;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承担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应尽义务,有下列情形的,乡镇人民政府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为处罚的;
2.擅自改变违法行为处罚种类、幅度的;
3.违反法定的处罚程序的;
4.违反“罚缴分离”制度,擅自收取罚款的,以及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罚款的;
5.、在处罚过程中滥用职权、滥施处罚,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6.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森林防火条例》(《森林防火条例》1988年1月16日国务院发布,2008年11月19日国务院第36次常务会议修订通过,现将修订后的《森林防火条例》公布,自2009年1月1日起施行)第四十七条;
其他责任详见“共性责任”部分。
  1.窗口咨询或投诉:云岭乡人民政府,电话号码:(0887)8546098,地址:云南省迪庆州德钦县云岭乡;
2.纪检监察投诉:中共云岭乡纪律检查委员会,电话号码:(0887)8546098;
3.信函投诉:中共云岭乡纪律检查委员会,通讯地址:云南省迪庆州德钦县云岭乡,邮政编码:674502; 4.网站:云岭乡人民政府门户网站:http://deqin.gov.cn/zfxxgk_deqin_yunlingxiang 电子邮箱:ylx8546098@163.com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德钦县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1德钦县云岭乡人民政府对森林防火期内.在森林防火区内经批准野外农事用火,但不符合相关要求的处罚《云南省森林防火条例》  1.案前审查:对案件来源进行立案前审查,确认其是否符合立案条件;
2.立案:对初步判定有违法行为的单位和个人,填写《林业行政处罚立案登记表》,报行政机关负责人审批;
3.调查取证:展开调查和取证,填写调查笔录,并请被调查人签名(在调查取证时,应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有效的执法证件);
4.告知并听取意:向当事人告知做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所享有的权利,允许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对于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还应在做出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享有听证的权利;
5.做出行政处罚决定:由承办人员提出处理意见,填写《林业行政处罚意见书》,报行政机关负责人审批。处罚决定作出后,填写《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书》,加盖印章。对构成犯罪的,还应移送司法机关;
6.送达:《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书》;
7.执行:对拒不履行《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书》,依法强制执行;
8.结案:填写《案件调查结案报告》、《案卷目录》,装订备案;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承担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应尽义务,有下列情形的,乡镇人民政府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为处罚的;
2.擅自改变违法行为处罚种类、幅度的;
3.违反法定的处罚程序的;
4.违反“罚缴分离”制度,擅自收取罚款的,以及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罚款的;
5.、在处罚过程中滥用职权、滥施处罚,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6.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地方性法规:《云南省森林防火条例》(《云南省森林防火条例》已由云南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于2012年3月31日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2年5月1日起施行。)第四十六条;
其他责任详见“共性责任”部分。
  1.窗口咨询或投诉:云岭乡人民政府,电话号码:(0887)8546098,地址:云南省迪庆州德钦县云岭乡;
2.纪检监察投诉:中共云岭乡纪律检查委员会,电话号码:(0887)8546098;
3.信函投诉:中共云岭乡纪律检查委员会,通讯地址:云南省迪庆州德钦县云岭乡,邮政编码:674502; 4.网站:云岭乡人民政府门户网站:http://deqin.gov.cn/zfxxgk_deqin_yunlingxiang 电子邮箱:ylx8546098@163.com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德钦县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2德钦县云岭乡人民政府对森林防火期内,在森林防火区内未经批准实施计划烧除、炼山造林、勘察、开采矿藏和各项建设工程等野外用火的处罚《云南省森林防火条例》  1.案前审查:对案件来源进行立案前审查,确认其是否符合立案条件;
2.立案:对初步判定有违法行为的单位和个人,填写《林业行政处罚立案登记表》,报行政机关负责人审批;
3.调查取证:展开调查和取证,填写调查笔录,并请被调查人签名(在调查取证时,应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有效的执法证件);
4.告知并听取意:向当事人告知做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所享有的权利,允许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对于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还应在做出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享有听证的权利;
5.做出行政处罚决定:由承办人员提出处理意见,填写《林业行政处罚意见书》,报行政机关负责人审批。处罚决定作出后,填写《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书》,加盖印章。对构成犯罪的,还应移送司法机关;
6.送达:《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书》;
7.执行:对拒不履行《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书》,依法强制执行;
8.结案:填写《案件调查结案报告》、《案卷目录》,装订备案;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承担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应尽义务,有下列情形的,乡镇人民政府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为处罚的;
2.擅自改变违法行为处罚种类、幅度的;
3.违反法定的处罚程序的;
4.违反“罚缴分离”制度,擅自收取罚款的,以及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罚款的;
5.、在处罚过程中滥用职权、滥施处罚,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6.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地方性法规:《云南省森林防火条例》(《云南省森林防火条例》已由云南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于2012年3月31日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2年5月1日起施行。)第四十六条;
其他责任详见“共性责任”部分。
  1.窗口咨询或投诉:云岭乡人民政府,电话号码:(0887)8546098,地址:云南省迪庆州德钦县云岭乡;
2.纪检监察投诉:中共云岭乡纪律检查委员会,电话号码:(0887)8546098;
3.信函投诉:中共云岭乡纪律检查委员会,通讯地址:云南省迪庆州德钦县云岭乡,邮政编码:674502; 4.网站:云岭乡人民政府门户网站:http://deqin.gov.cn/zfxxgk_deqin_yunlingxiang 电子邮箱:ylx8546098@163.com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德钦县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3德钦县云岭乡人民政府对森林防火期内,在森林防火区内吸烟、烧纸、烧香的处罚《云南省森林防火条例》  1.案前审查:对案件来源进行立案前审查,确认其是否符合立案条件;
2.立案:对初步判定有违法行为的单位和个人,填写《林业行政处罚立案登记表》,报行政机关负责人审批;
3.调查取证:展开调查和取证,填写调查笔录,并请被调查人签名(在调查取证时,应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有效的执法证件);
4.告知并听取意:向当事人告知做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所享有的权利,允许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对于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还应在做出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享有听证的权利;
5.做出行政处罚决定:由承办人员提出处理意见,填写《林业行政处罚意见书》,报行政机关负责人审批。处罚决定作出后,填写《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书》,加盖印章。对构成犯罪的,还应移送司法机关;
6.送达:《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书》;
7.执行:对拒不履行《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书》,依法强制执行;
8.结案:填写《案件调查结案报告》、《案卷目录》,装订备案;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承担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应尽义务,有下列情形的,乡镇人民政府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为处罚的;
2.擅自改变违法行为处罚种类、幅度的;
3.违反法定的处罚程序的;
4.违反“罚缴分离”制度,擅自收取罚款的,以及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罚款的;
5.、在处罚过程中滥用职权、滥施处罚,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6.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地方性法规:《云南省森林防火条例》(《云南省森林防火条例》已由云南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于2012年3月31日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2年5月1日起施行。)第四十六条;
其他责任详见“共性责任”部分。
  1.窗口咨询或投诉:云岭乡人民政府,电话号码:(0887)8546098,地址:云南省迪庆州德钦县云岭乡;
2.纪检监察投诉:中共云岭乡纪律检查委员会,电话号码:(0887)8546098;
3.信函投诉:中共云岭乡纪律检查委员会,通讯地址:云南省迪庆州德钦县云岭乡,邮政编码:674502; 4.网站:云岭乡人民政府门户网站:http://deqin.gov.cn/zfxxgk_deqin_yunlingxiang 电子邮箱:ylx8546098@163.com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德钦县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4德钦县云岭乡人民政府对森林防火期内,在森林防火区内烧蜂、烧山狩猎的处罚《云南省森林防火条例》  1.案前审查:对案件来源进行立案前审查,确认其是否符合立案条件;
2.立案:对初步判定有违法行为的单位和个人,填写《林业行政处罚立案登记表》,报行政机关负责人审批;
3.调查取证:展开调查和取证,填写调查笔录,并请被调查人签名(在调查取证时,应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有效的执法证件);
4.告知并听取意:向当事人告知做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所享有的权利,允许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对于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还应在做出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享有听证的权利;
5.做出行政处罚决定:由承办人员提出处理意见,填写《林业行政处罚意见书》,报行政机关负责人审批。处罚决定作出后,填写《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书》,加盖印章。对构成犯罪的,还应移送司法机关;
6.送达:《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书》;
7.执行:对拒不履行《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书》,依法强制执行;
8.结案:填写《案件调查结案报告》、《案卷目录》,装订备案;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承担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应尽义务,有下列情形的,乡镇人民政府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为处罚的;
2.擅自改变违法行为处罚种类、幅度的;
3.违反法定的处罚程序的;
4.违反“罚缴分离”制度,擅自收取罚款的,以及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罚款的;
5.、在处罚过程中滥用职权、滥施处罚,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6.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地方性法规:《云南省森林防火条例》(《云南省森林防火条例》已由云南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于2012年3月31日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2年5月1日起施行。)第四十六条;
其他责任详见“共性责任”部分。
  1.窗口咨询或投诉:云岭乡人民政府,电话号码:(0887)8546098,地址:云南省迪庆州德钦县云岭乡;
2.纪检监察投诉:中共云岭乡纪律检查委员会,电话号码:(0887)8546098;
3.信函投诉:中共云岭乡纪律检查委员会,通讯地址:云南省迪庆州德钦县云岭乡,邮政编码:674502; 4.网站:云岭乡人民政府门户网站:http://deqin.gov.cn/zfxxgk_deqin_yunlingxiang 电子邮箱:ylx8546098@163.com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德钦县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5德钦县云岭乡人民政府对森林防火期内,在森林防火区内烧火、野炊、使用火把照明的处罚《云南省森林防火条例》  1.案前审查:对案件来源进行立案前审查,确认其是否符合立案条件;
2.立案:对初步判定有违法行为的单位和个人,填写《林业行政处罚立案登记表》,报行政机关负责人审批;
3.调查取证:展开调查和取证,填写调查笔录,并请被调查人签名(在调查取证时,应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有效的执法证件);
4.告知并听取意:向当事人告知做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所享有的权利,允许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对于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还应在做出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享有听证的权利;
5.做出行政处罚决定:由承办人员提出处理意见,填写《林业行政处罚意见书》,报行政机关负责人审批。处罚决定作出后,填写《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书》,加盖印章。对构成犯罪的,还应移送司法机关;
6.送达:《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书》;
7.执行:对拒不履行《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书》,依法强制执行;
8.结案:填写《案件调查结案报告》、《案卷目录》,装订备案;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承担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应尽义务,有下列情形的,乡镇人民政府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为处罚的;
2.擅自改变违法行为处罚种类、幅度的;
3.违反法定的处罚程序的;
4.违反“罚缴分离”制度,擅自收取罚款的,以及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罚款的;
5.在处罚过程中滥用职权、滥施处罚,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6.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地方性法规:《云南省森林防火条例》(《云南省森林防火条例》已由云南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于2012年3月31日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2年5月1日起施行。)第四十六条;
其他责任详见“共性责任”部分。
  1.窗口咨询或投诉:云岭乡人民政府,电话号码:(0887)8546098,地址:云南省迪庆州德钦县云岭乡;
2.纪检监察投诉:中共云岭乡纪律检查委员会,电话号码:(0887)8546098;
3.信函投诉:中共云岭乡纪律检查委员会,通讯地址:云南省迪庆州德钦县云岭乡,邮政编码:674502; 4.网站:云岭乡人民政府门户网站:http://deqin.gov.cn/zfxxgk_deqin_yunlingxiang 电子邮箱:ylx8546098@163.com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德钦县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6德钦县云岭乡人民政府对森林防火期内,在森林防火区内燃放烟花爆竹和孔明灯的处罚《云南省森林防火条例》  1.案前审查:对案件来源进行立案前审查,确认其是否符合立案条件;
2.立案:对初步判定有违法行为的单位和个人,填写《林业行政处罚立案登记表》,报行政机关负责人审批;
3.调查取证:展开调查和取证,填写调查笔录,并请被调查人签名(在调查取证时,应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有效的执法证件);
4.告知并听取意:向当事人告知做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所享有的权利,允许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对于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还应在做出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享有听证的权利;
5.做出行政处罚决定:由承办人员提出处理意见,填写《林业行政处罚意见书》,报行政机关负责人审批。处罚决定作出后,填写《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书》,加盖印章。对构成犯罪的,还应移送司法机关;
6.送达:《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书》;
7.执行:对拒不履行《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书》,依法强制执行;
8.结案:填写《案件调查结案报告》、《案卷目录》,装订备案;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承担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应尽义务,有下列情形的,乡镇人民政府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为处罚的;
2.擅自改变违法行为处罚种类、幅度的;
3.违反法定的处罚程序的;
4.违反“罚缴分离”制度,擅自收取罚款的,以及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罚款的;
5.、在处罚过程中滥用职权、滥施处罚,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6.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地方性法规:《云南省森林防火条例》(《云南省森林防火条例》已由云南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于2012年3月31日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2年5月1日起施行。)第四十六条;
其他责任详见“共性责任”部分。
  1.窗口咨询或投诉:云岭乡人民政府,电话号码:(0887)8546098,地址:云南省迪庆州德钦县云岭乡;
2.纪检监察投诉:中共云岭乡纪律检查委员会,电话号码:(0887)8546098;
3.信函投诉:中共云岭乡纪律检查委员会,通讯地址:云南省迪庆州德钦县云岭乡,邮政编码:674502; 4.网站:云岭乡人民政府门户网站:http://deqin.gov.cn/zfxxgk_deqin_yunlingxiang 电子邮箱:ylx8546098@163.com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德钦县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7德钦县云岭乡人民政府对森林防火期内,在森林防火区内焚烧垃圾的处罚《云南省森林防火条例》  1.案前审查:对案件来源进行立案前审查,确认其是否符合立案条件;
2.立案:对初步判定有违法行为的单位和个人,填写《林业行政处罚立案登记表》,报行政机关负责人审批;
3.调查取证:展开调查和取证,填写调查笔录,并请被调查人签名(在调查取证时,应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有效的执法证件);
4.告知并听取意:向当事人告知做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所享有的权利,允许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对于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还应在做出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享有听证的权利;
5.做出行政处罚决定:由承办人员提出处理意见,填写《林业行政处罚意见书》,报行政机关负责人审批。处罚决定作出后,填写《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书》,加盖印章。对构成犯罪的,还应移送司法机关;
6.送达:《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书》;
7.执行:对拒不履行《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书》,依法强制执行;
8.结案:填写《案件调查结案报告》、《案卷目录》,装订备案;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承担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应尽义务,有下列情形的,乡镇人民政府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为处罚的;
2.擅自改变违法行为处罚种类、幅度的;
3.违反法定的处罚程序的;
4.违反“罚缴分离”制度,擅自收取罚款的,以及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罚款的;
5.、在处罚过程中滥用职权、滥施处罚,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6.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地方性法规:《云南省森林防火条例》(《云南省森林防火条例》已由云南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于2012年3月31日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2年5月1日起施行。)第四十六条;
其他责任详见“共性责任”部分。
  1.窗口咨询或投诉:云岭乡人民政府,电话号码:(0887)8546098,地址:云南省迪庆州德钦县云岭乡;
2.纪检监察投诉:中共云岭乡纪律检查委员会,电话号码:(0887)8546098;
3.信函投诉:中共云岭乡纪律检查委员会,通讯地址:云南省迪庆州德钦县云岭乡,邮政编码:674502; 4.网站:云岭乡人民政府门户网站:http://deqin.gov.cn/zfxxgk_deqin_yunlingxiang 电子邮箱:ylx8546098@163.com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德钦县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8德钦县云岭乡人民政府对森林防火期内,在森林防火区携带火种和易燃易爆物品进入森林防火区的处罚《云南省森林防火务例》  1.案前审查:对案件来源进行立案前审查,确认其是否符合立案条件;
2.立案:对初步判定有违法行为的单位和个人,填写《林业行政处罚立案登记表》,报行政机关负责人审批;
3.调查取证:展开调查和取证,填写调查笔录,并请被调查人签名(在调查取证时,应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有效的执法证件);
4.告知并听取意:向当事人告知做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所享有的权利,允许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对于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还应在做出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享有听证的权利;
5.做出行政处罚决定:由承办人员提出处理意见,填写《林业行政处罚意见书》,报行政机关负责人审批。处罚决定作出后,填写《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书》,加盖印章。对构成犯罪的,还应移送司法机关;
6.送达:《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书》;
7.执行:对拒不履行《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书》,依法强制执行;
8.结案:填写《案件调查结案报告》、《案卷目录》,装订备案;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承担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应尽义务,有下列情形的,乡镇人民政府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为处罚的;
2.擅自改变违法行为处罚种类、幅度的;
3.违反法定的处罚程序的;
4.违反“罚缴分离”制度,擅自收取罚款的,以及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罚款的;
5.在处罚过程中滥用职权、滥施处罚,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6.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地方性法规:《云南省森林防火条例》(《云南省森林防火条例》已由云南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于2012年3月31日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2年5月1日起施行。)第四十六条;
其他责任详见“共性责任”部分。
  1.窗口咨询或投诉:云岭乡人民政府,电话号码:(0887)8546098,地址:云南省迪庆州德钦县云岭乡;
2.纪检监察投诉:中共云岭乡纪律检查委员会,电话号码:(0887)8546098;
3.信函投诉:中共云岭乡纪律检查委员会,通讯地址:云南省迪庆州德钦县云岭乡,邮政编码:674502; 4.网站:云岭乡人民政府门户网站:http://deqin.gov.cn/zfxxgk_deqin_yunlingxiang 电子邮箱:ylx8546098@163.com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德钦县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9德钦县云岭乡人民政府对在住宅楼楼梯间、楼道等疏散通道、安全出口停放电动自行车行为的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
《云南省消防条例》
   1. 案前审查:对案件来源进行立案前审查,确认其是否符合立案条件;
2.立案:对初步判定有违法行为的单位,填写《立案审批表》,报消防救援机构领导审批;
3.调查取证:展开调查和取证,下发《询问通知书》,阅读《权利义务告知书》,记录《询问笔录》,并请被调查人签名摁手印(在调查取证时,应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
4.告知并听取意见:向当事人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所享有的权利,允许当事人的陈述和辩解,填写《行政处罚告知笔录》,告知当事人享有听证权;
5.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处罚决定作出后,由承办人员提出处理意见,填写《行政处罚决定书》,提交上级消防救援机构领导审批,加盖印章。
6.送达: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请当事人填写《送达回证》。
7.执行:如当事人不服处罚决定,可于接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勐海县人民政府或西双版纳州消防救援支队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于六个月内依法向勐海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将依法强制执行或者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结案:填写《卷内备考表》,装订备案。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承担的责任。

  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对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违反本法第二十条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执法人员未取得执法证件的、行政机关对符合立案标准的案件不及时立案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机关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2021年修订)第七十六条至第八十三条规定。其他详见共性责任  1.窗口咨询或投诉:云岭乡人民政府,电话号码:(0887)8546098,地址:云南省迪庆州德钦县云岭乡;
2.纪检监察投诉:中共云岭乡纪律检查委员会,电话号码:(0887)8546098;
3.信函投诉:中共云岭乡纪律检查委员会,通讯地址:云南省迪庆州德钦县云岭乡,邮政编码:674502; 4.网站:云岭乡人民政府门户网站:http://deqin.gov.cn/zfxxgk_deqin_yunlingxiang 电子邮箱:ylx8546098@163.com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德钦县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30德钦县云岭乡人民政府对占用、堵塞、封闭消防车通道行为的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  1.立案阶段责任:消防救援机构对建设工程进行中发现或者举报、控告的违法行为,应及时制止,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处罚。
2.调查取证阶段责任:消防救援机构对建设工程进行调查时,应当由两名以上执法人员实施,并出示合法证件。
3.审查阶段责任:消防救援机构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阶段责任:在消防救援机构做出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
5.作出处罚阶段责任:依法决定处罚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等内容。
6.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2日内送
达。
7.执行环节责任:依照生效的处罚决定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当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出现以下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2.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3.违反规定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的;
4.违反法定程序进行处罚的;
5.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制止和处罚的行为不予制止、处罚,造成损害或经济损失的;
6.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七十一条、第七十二条。
地方性法规:《云南省消防条例》第五十九条。
部门规章:《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第四十四条、《消防监督检查规定》第三十六条。
其他责任详见“共性责任”部分。
  1.窗口咨询或投诉:云岭乡人民政府,电话号码:(0887)8546098,地址:云南省迪庆州德钦县云岭乡;
2.纪检监察投诉:中共云岭乡纪律检查委员会,电话号码:(0887)8546098;
3.信函投诉:中共云岭乡纪律检查委员会,通讯地址:云南省迪庆州德钦县云岭乡,邮政编码:674502; 4.网站:云岭乡人民政府门户网站:http://deqin.gov.cn/zfxxgk_deqin_yunlingxiang 电子邮箱:ylx8546098@163.com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德钦县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31德钦县云岭乡人民政府对人员密集场所或者生产、储存、经营易燃易爆危险品场所,在门窗上设置影响逃生和灭火救援障碍物行为的处罚《云南省消防条例》  1.立案阶段责任:消防救援机构对建设工程进行中发现或者举报、控告的违法行为,应及时制止,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处罚。
2.调查取证阶段责任:消防救援机构对建设工程进行调查时,应当由两名以上执法人员实施,并出示合法证件。
3.审查阶段责任:消防救援机构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阶段责任:在消防救援机构做出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
5.作出处罚阶段责任:依法决定处罚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等内容。
6.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2日内送
达。
7.执行环节责任:依照生效的处罚决定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当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出现以下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2.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3.违反规定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的;
4.违反法定程序进行处罚的;
5.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制止和处罚的行为不予制止、处罚,造成损害或经济损失的;
6.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七十一条、第七十二条。
地方性法规:《云南省消防条例》第五十九条。
部门规章:《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第四十四条、《消防监督检查规定》第三十六条。
其他责任详见“共性责任”部分。
  1.窗口咨询或投诉:云岭乡人民政府,电话号码:(0887)8546098,地址:云南省迪庆州德钦县云岭乡;
2.纪检监察投诉:中共云岭乡纪律检查委员会,电话号码:(0887)8546098;
3.信函投诉:中共云岭乡纪律检查委员会,通讯地址:云南省迪庆州德钦县云岭乡,邮政编码:674502; 4.网站:云岭乡人民政府门户网站:http://deqin.gov.cn/zfxxgk_deqin_yunlingxiang 电子邮箱:ylx8546098@163.com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德钦县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32德钦县云岭乡人民政府对人员密集场所或者生产、储存、经营易燃易爆危验品场所擅自拆除、停用消防设施的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
《云南省消防条例》
  1.立案阶段责任:消防救援机构对建设工程进行中发现或者举报、控告的违法行为,应及时制止,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处罚。
2.调查取证阶段责任:消防救援机构对建设工程进行调查时,应当由两名以上执法人员实施,并出示合法证件。
3.审查阶段责任:消防救援机构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阶段责任:在消防救援机构做出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
5.作出处罚阶段责任:依法决定处罚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等内容。
6.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2日内送
达。
7.执行环节责任:依照生效的处罚决定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当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出现以下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2.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3.违反规定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的;
4.违反法定程序进行处罚的;
5.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制止和处罚的行为不予制止、处罚,造成损害或经济损失的;
6.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
《云南省消防条例》
  1.窗口咨询或投诉:云岭乡人民政府,电话号码:(0887)8546098,地址:云南省迪庆州德钦县云岭乡;
2.纪检监察投诉:中共云岭乡纪律检查委员会,电话号码:(0887)8546098;
3.信函投诉:中共云岭乡纪律检查委员会,通讯地址:云南省迪庆州德钦县云岭乡,邮政编码:674502; 4.网站:云岭乡人民政府门户网站:http://deqin.gov.cn/zfxxgk_deqin_yunlingxiang 电子邮箱:ylx8546098@163.com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德钦县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33德钦县云岭乡人民政府损坏、挪用或者擅自拆除、停用消防设施、器材的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1.立案阶段责任:消防救援机构对建设工程进行中发现或者举报、控告的违法行为,应及时制止,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处罚。
2.调查取证阶段责任:消防救援机构对建设工程进行调查时,应当由两名以上执法人员实施,并出示合法证件。
3.审查阶段责任:消防救援机构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阶段责任:在消防救援机构做出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
5.作出处罚阶段责任:依法决定处罚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等内容。
6.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2日内送
达。
7.执行环节责任:依照生效的处罚决定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当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出现以下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2.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3.违反规定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的;
4.违反法定程序进行处罚的;
5.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制止和处罚的行为不予制止、处罚,造成损害或经济损失的;
6.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七十一条、第七十二条。
地方性法规:《云南省消防条例》第五十九条。
部门规章:《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第四十四条、《消防监督检查规定》第三十六条。
其他责任详见“共性责任”部分。
  1.窗口咨询或投诉:云岭乡人民政府,电话号码:(0887)8546098,地址:云南省迪庆州德钦县云岭乡;
2.纪检监察投诉:中共云岭乡纪律检查委员会,电话号码:(0887)8546098;
3.信函投诉:中共云岭乡纪律检查委员会,通讯地址:云南省迪庆州德钦县云岭乡,邮政编码:674502; 4.网站:云岭乡人民政府门户网站:http://deqin.gov.cn/zfxxgk_deqin_yunlingxiang 电子邮箱:ylx8546098@163.com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德钦县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34德钦县云岭乡人民政府对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或者有其他妨碍安全疏散行为的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1.立案阶段责任:消防救援机构对建设工程进行中发现或者举报、控告的违法行为,应及时制止,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处罚。
2.调查取证阶段责任:消防救援机构对建设工程进行调查时,应当由两名以上执法人员实施,并出示合法证件。
3.审查阶段责任:消防救援机构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阶段责任:在消防救援机构做出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
5.作出处罚阶段责任:依法决定处罚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等内容。
6.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2日内送
达。
7.执行环节责任:依照生效的处罚决定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当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出现以下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2.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3.违反规定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的;
4.违反法定程序进行处罚的;
5.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制止和处罚的行为不予制止、处罚,造成损害或经济损失的;
6.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七十一条、第七十二条。
地方性法规:《云南省消防条例》第五十九条。
部门规章:《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第四十四条、《消防监督检查规定》第三十六条。
其他责任详见“共性责任”部分。
  1.窗口咨询或投诉:云岭乡人民政府,电话号码:(0887)8546098,地址:云南省迪庆州德钦县云岭乡;
2.纪检监察投诉:中共云岭乡纪律检查委员会,电话号码:(0887)8546098;
3.信函投诉:中共云岭乡纪律检查委员会,通讯地址:云南省迪庆州德钦县云岭乡,邮政编码:674502; 4.网站:云岭乡人民政府门户网站:http://deqin.gov.cn/zfxxgk_deqin_yunlingxiang 电子邮箱:ylx8546098@163.com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德钦县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35德钦县云岭乡人民政府对砍伐、擅自移植名木古树,在名木古树附近新建建筑物、构筑物、封砌地面、埋设地下管线的处罚《迪庆藏族自治州古树名木保护管理条例》1.案前审查阶段责任:对案件来源进行立案前审查,确认其是否符合立案条件;2.立案阶段责任:对初步判定有违法行为的单位和个人,填写《林业行政处罚立案登记表》,报单位负责人审批;3.调查取证阶段责任:展开调查和取证,填写《询问笔录》、《勘验检查笔录》、《先行登记保存证据通知单》、《抽样取证通知书》、《封存扣押决定书》,并请被调查人签名(在调查取证时,应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4.告知并听取意见阶段责任:向当事人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所享有的权利,允许当事人的陈述和辩解。对于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还应在作出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享有听证权;5.作出行政处罚决定阶段责任:由承办人员提出处理意见,填写《林业行政处罚意见书》,报法制部门审核和单位负责人审批。处罚决定作出后,填写《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书》,加盖印章。对已构成犯罪的,由森林公安机关按刑事案件办理流程办理后移交司法机关;6.送达阶段责任:《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书》、《林业行政处罚没收实物清单》、《林业行政处罚文书送达回证》;7.执行阶段责任:对拒不履行《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填写《强制执行申请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8.结案阶段责任:填写《结案报告》、《案卷目录》,装订备案;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第十九条 禁止下列损害古树名木及其附属设施的行为:
(一)砍伐;
(二)擅自移植;
(三)在树冠垂直投影外侧5米内新建建筑物、构筑物、封砌地面,3米内埋设地下管线;
第二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古树名木行政主管部门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违反本条例第十九条第一项规定的,处树木价值5倍以上10倍以下罚款;(二)违反本条例第十九条第二项规定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树木价值5倍以下罚款;造成死亡的,依照本条第一项的规定处罚;(三)违反本条例第十九条第三项规定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可以处恢复费用3倍以下罚款;造成死亡的,依照本条第一项的规定处罚;第二十六条 自治州人民政府制定古树名木损失评估办法并公布。古树名木树木价值由古树名木行政主管部门组织专家鉴定后确定。  1.窗口咨询或投诉:云岭乡人民政府,电话号码:(0887)8546098,地址:云南省迪庆州德钦县云岭乡;
2.纪检监察投诉:中共云岭乡纪律检查委员会,电话号码:(0887)8546098;
3.信函投诉:中共云岭乡纪律检查委员会,通讯地址:云南省迪庆州德钦县云岭乡,邮政编码:674502; 4.网站:云岭乡人民政府门户网站:http://deqin.gov.cn/zfxxgk_deqin_yunlingxiang 电子邮箱:ylx8546098@163.com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德钦县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本事项为迪庆州赋予乡镇(地方性法规)行政职权指导目录(2023未承接)
36德钦县云岭乡人民政府对擅自移动或者损毁古树名木保护标志和保护设施,其他损害古树名木的行为的处罚《迪庆藏族自治州古树名木保护管理条例》1.案前审查阶段责任:对案件来源进行立案前审查,确认其是否符合立案条件;2.立案阶段责任:对初步判定有违法行为的单位和个人,填写《林业行政处罚立案登记表》,报单位负责人审批;3.调查取证阶段责任:展开调查和取证,填写《询问笔录》、《勘验检查笔录》、《先行登记保存证据通知单》、《抽样取证通知书》、《封存扣押决定书》,并请被调查人签名(在调查取证时,应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4.告知并听取意见阶段责任:向当事人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所享有的权利,允许当事人的陈述和辩解。对于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还应在作出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享有听证权;5.作出行政处罚决定阶段责任:由承办人员提出处理意见,填写《林业行政处罚意见书》,报法制部门审核和单位负责人审批。处罚决定作出后,填写《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书》,加盖印章。对已构成犯罪的,由森林公安机关按刑事案件办理流程办理后移交司法机关;6.送达阶段责任:《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书》、《林业行政处罚没收实物清单》、《林业行政处罚文书送达回证》;7.执行阶段责任:对拒不履行《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填写《强制执行申请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8.结案阶段责任:填写《结案报告》、《案卷目录》,装订备案;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第十九条 禁止下列损害古树名木及其附属设施的行为:
(四)在树冠垂直投影内挖坑取土采砂、动用明火、排放烟气、堆放易燃易爆物、倾倒污水垃圾或者有毒有害物品;
(五)攀树、折枝、剥损树皮、掘根、刻划、钉钉,借用树干做支撑物或者搭棚;
(六)擅自移动或者损毁古树名木保护标志和保护设施;
(七)其他损害古树名木的行为。
(四)违反本条例第十九条第四项、第五项规定,未造成损害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给予警告;造成损害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聘请专业人员对受损害树体实施救治、复壮和次生伤害预防,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承担,可以处恢复费用3倍以下罚款;造成死亡的,依照本条第一项的规定处罚;(五)违反本条例第十九条第六项规定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逾期不恢复原状的,由古树名木行政主管部门代为恢复,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承担。第二十六条 自治州人民政府制定古树名木损失评估办法并公布。
古树名木树木价值由古树名木行政主管部门组织专家鉴定后确定。
  1.窗口咨询或投诉:云岭乡人民政府,电话号码:(0887)8546098,地址:云南省迪庆州德钦县云岭乡;
2.纪检监察投诉:中共云岭乡纪律检查委员会,电话号码:(0887)8546098;
3.信函投诉:中共云岭乡纪律检查委员会,通讯地址:云南省迪庆州德钦县云岭乡,邮政编码:674502; 4.网站:云岭乡人民政府门户网站:http://deqin.gov.cn/zfxxgk_deqin_yunlingxiang 电子邮箱:ylx8546098@163.com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德钦县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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