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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B0X665446/202500532
文  号
来 源
卫生健康局
公开日期
2025-04-30
德钦县卫生健康局涉企行政检查事项清单
发布时间:2025-04-30 11:40     浏览次数:18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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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1

德钦县卫生健康局涉企行政检查事项清单

序号

检查事项

检查对象

检查依据

法定实施主体

法定行使层级

备注

1

对民营医疗机构(含互联网医院)设置审批、执业登记、备案和校验的行政检查

民营医疗机构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1994年9月1日起施行,2017年2月21日第二次修订)第二十条规定,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计生行政部门依据当地《医疗机构设置规划》及本细则审查和批准医疗机构的设置,第二十三条规定,变更《设置医疗机构批准书》中核准的医疗机构的类别、规模、选址和诊疗科目,必须按照条例和本细则的规定,重新申请办理设置审批手续;
《医疗机构校验管理办法(试行)》(卫医政发〔2009〕57号)(2009年6月15日起施行)第四条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其核发《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医疗机构校验工作作。

《诊所备案管理暂行办法(2022)》国卫医政发〔2022〕33号(2022年12月20日起施行)第三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中医药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中医(综合)诊所及中西医结合诊所的监督管理工《医疗机构管理条例》(1994年9月1日起施行,2022年3月29日第二次修订)第三十九条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医疗机构的设置审批、执业登记、备案和校验;作;县级人民政府中医药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中医(综合)诊所及中西医结合诊所的备案工作。

《中医诊所备案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令第14号)(2017年12月1日起施行)第三条,县级以上地方中医药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中医诊所的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中医药主管部门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中医诊所的备案工作。

《互联网广告管理办法》(国卫医发〔2018〕25号)(2018年7月17日起施行)第四条,国务院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和中医药主管部门负责全国互联网医院的监督管理。地方各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含中医药主管部门,下同)负责辖区内互联网医院的监督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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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级

2

对民营医疗机构执业活动(包括诊疗活动合规性、机构人员执业资质、麻精药品管理等)的行政检查

民营医疗机构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1994年9月1日起施行,2022年3月29日第二次修订)第五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医疗机构的监督管理工作。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对医疗机构的执业活动进行检查指导;
《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法》(2022年3月1日起施行)第四条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健康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医师管理工作;第十五条 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医疗卫生机构应当加强对有关医师的监督管理,规范其执业行为,保证医疗卫生服务质量。第二十四条 医师实施医疗、预防、保健措施,签署有关医学证明文件,必须亲自诊查、调查,并按照规定及时填写病历等医学文书,不得隐匿、伪造、篡改或者擅自销毁病历等医学文书及有关资料。
《医师执业注册管理办法》(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令第13号)(2017年4月1日起施行)第三条规定,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是医师执业注册的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医师执业注册监督管理工作;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医药法》第五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中医药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中医药管理工作。

《护士条例》(2008年5月12日起施行)第五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护士监督管理工作。

《中华人民共和国精神卫生法》(2013年5月1日起施行)第八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的精神卫生工作。
《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2005年11月1日起施行,2025年1月20日第三次修订)第六十二条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应当对执业医师开具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处方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医疗机构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管理规定》(卫医发〔2005〕438号)(2005年11月14日起施行)第二条规定,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本辖区内医疗机构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使用的监督管理工作;

《处方管理办法》(卫健委令第53号)(2007年5月1日起施行)第三条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处方开具、调剂、保管相关工作的监督管理。第五十二条 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定期对本行政区域内医疗机构处方管理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2020年6月1日起施行)第八十六条 国家建立健全机构自治、行业自律、政府监管、社会监督相结合的医疗卫生综合监督管理体系。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对医疗卫生行业实行属地化、全行业监督管理。《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2000年1月4日起施行,2020年12月21日修订)第七十一条 卫生主管部门应当对医疗机构的医疗器械使用行为加强监督检查。实施监督检查时,可以进入医疗机构,查阅、复制有关档案、记录以及其他有关资料。

德钦县卫生健康局

县级

3

对民营医疗机构传染病防治、性病防治、医院感染管理监督检查

民营医疗机构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2004年12月1日起施行,2013年6月29日第二次修订)第六条,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主管全国传染病防治及其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传染病防治及其监督管理工作。第五十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对传染病防治工作履行下列监督检查职责:(二)对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医疗机构的传染病防治工作进行监督检查;(五)对传染病菌种、毒种和传染病检测样本的采集、保藏、携带、运输、使用进行监督检查。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负责组织对传染病防治重大事项的处理。

《性病防治管理办法》(卫健委令第89号)(2013年1月1日起施行)第四十条: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性病防治工作进行监督管理,定期开展性病防治工作绩效考核与督导检查。督导检查内容包括:(一)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性病防治工作职责落实情况;(二)开展性病诊疗业务的医疗机构工作职责落实情况;(三)不具备开展性病诊疗资质的医疗机构发现疑似性病患者的转诊情况;(四)疾病预防控制机构与开展性病诊疗业务的医疗机构性病防治培训情况。

《医院感染管理办法》(卫健委令第48号)(2006年9月1日起施行)第二十八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办法的规规定,对所辖区域的医疗机构进行监督检查。《医疗废物管理条例》(2003年6月16日施行,2011年1月8日修订)第五条规定,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对医疗废物收集、运送、贮存、处置活动中的疾病防治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管理办法》(卫健委令第36号)(2003年10月15日施行)第三十三条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照《医疗废物管理条例》和本办法的规定,对所辖区域的医疗卫生机构进行定期监督检查和不定期抽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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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级

4

对托育机构卫生工作的行政检查

为3岁以下婴幼儿提供全日托、半日托、计时托、临时托等服务的托育机构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2002年9月1日起施行)第六条 国务院卫生健康主管部门负责全国计划生育工作和与计划生育有关的人口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卫生健康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计划生育工作和与计划生育有关的人口工作。第二十八条 托育机构的设置和服务应当符合托育服务相关标准和规范。托育机构应当向县级人民政府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备案。第四十五条 拒绝、阻碍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由卫生健康主管部门给予批评教育并予以制止;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9〕15号)

各级妇幼保健机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卫生监督机构需按照职责加强对托育机构卫生保健工作的业务指导、咨询服务和监督检查

德钦县卫生健康局

县级

5

对消毒产品卫生监督检查

消毒产品生产企业、进口消毒产品在华责任单位以及消毒产品的经营、使用单位

《消毒管理办法》(卫健委令第27号发布2002年7月1日起施行,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令第18号2017年12月26日第二次修订)第三十六条、县级以上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对消毒工作行使下列监督管理职权:(一)对有关机构、场所和物品的消毒工作进行监督检查;(二)对消毒产品生产企业执行《消毒产品生产企业卫生规范》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三)对消毒产品的卫生质量进行监督检查;(四)对消毒服务机构的消毒服务质量进行监督检查;(五)对违反本办法的行为采取行政控制措施;(六)对违反本办法的行为给予行政处罚。

《消毒产品卫生监督工作规范》(国卫监督发〔2014〕40号)(2014年7月3日起施行)第二条、 本规范所称的消毒产品卫生监督,是指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及其综合监督执法机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消毒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对消毒产品生产企业、进口消毒产品在华责任单位以及消毒产品的经营、使用单位进行卫生监督检查的活动。第七条省、设区的市级、县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及其综合监督执法机构职责:(一)根据本省(区、市)消毒产品卫生监督工作制度、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结合实际,制订辖区内消毒产品卫生监督工作计划,明确重点监督工作内容并组织落实;组织开展辖区内消毒产品卫生监督培训工作;(二)负责职责范围内辖区内消毒产品监督检查;(三)负责辖区内消毒产品卫生监督抽检;(四)负责开展辖区内消毒产品违法案件的查处;(五)负责辖区内消毒产品卫生监督信息汇总、分析及上报工作;(六)设区的市对县级消毒产品卫生监督工作进行指导、督查;(七)承担上级指定或交办的消毒产品卫生监督工作任务。第十条、按照消毒产品风险程度实行分类监管。县级综合监督执法机构负责辖区内所有消毒产品生产企业、在华责任单位卫生监督,每年不少于1次。

德钦县卫生健康局

县级

6

对饮用水供水单位的行政检查

饮用水供水单位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1989年9月1日起施行,2004年8月28日修订)

第五十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对传染病防治工作履行下列监督检查职责:

(四)对用于传染病防治的消毒产品及其生产单位进行监督检查,并对饮用水供水单位从事生产或者供应活动以及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的产品进行监督检查。

《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建设部、卫健委令第53号发布1997年1月1日起施行,建设部、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令第31号2016年4月17日第二次修订)

第十六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计生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饮用水卫生监督监测工作。第十七条:新建、改建、扩建集中式供水项目时,当地人民政府卫生计生主管部门应做好预防性卫生监督工作,并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饮用水的水源水质监测和评价。第二十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计生主管部门设饮用水卫生监督员,负责饮用水卫生监督工作。

德钦县卫生健康局

县级

7

对用人单位的职业卫生行政检查

企业和个体经济组织等用人单位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2002年5月1日起施行,2018年12月29日第四次修订)

第九条第三款: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卫生行政部门、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依据各自职责,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职业病防治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十二条第三款: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应当组织开展重点职业病监测和专项调查,对职业健康风险进行评估,为制定职业卫生标准和职业病防治政策提供科学依据。

第四十七条:用人单位应当如实提供职业病诊断、鉴定所需的劳动者职业史和职业病危害接触史、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结果等资料;卫生行政部门应当监督检查和督促用人单位提供上述资料。

第六十二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职业卫生监督管理部门依照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依据职责划分,对职业病防治工作进行监督检查。

《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管理规定》(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令第5号)(2021年2月1日起施行)第三十八条: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应当依法对用人单位执行有关职业病防治的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职业卫生标准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湖南省职业病防治若干规定》(2023年1月1日起施行)

第十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应当编制年度监督检查计划,明确监督检查的对象、时间、内容、方法、频次和措施,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向社会公布并组织实施。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应当按照年度监督检查计划开展监督检查,建立监督检查全过程记录制度。年度监督检查计划实施情况应当报本级人民政府。第十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进行监督检查,发现存在职业病危害隐患的,应当责令用人单位立即消除或者限期消除。发现职业病防治相关违法行为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当依法处理;没有相关行政处罚权的,应当及时移送有关具有行政处罚权的部门。接受移送的部门应当及时依法处理并在结案后十日内将处理结果书面告知移送部门。

德钦县卫生健康局

县级

8

对职业健康检查机构的行政检查

职业健康检查机构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2002年5月1日起施行,2018年12月29日第四次修订)

第三十五条第三款:职业健康检查应当由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医疗卫生机构承担。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对职业健康监查工作的规范管理,具体管理办法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制定。

《职业健康检查管理办法》(2015年5月1日起施行,2019年2月28日修订)

第三条第二款:县级以上地方卫生健康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职业健康检查工作的监督管理;结合职业病防治工作实际需要,充分利用现有资源,统一规划、合理布局;加强职业健康监查机构能力建设,并提供必要的保障条件。

第二十一条:县级以上地方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本辖区职业健康监查机构的监督管理。按照属地化管理原则,制定年度监督检查计划,做好职业健康监查机构的监督检查工作。监督检查主要内容包括:

(一)相关法律法规、标准的执行情况;

(二)按照备案的类别和项目开展职业健康检查工作的情况;

(三)外出职业健康检查工作情况;

(四)职业健康检查质量控制情况;

(五)职业健康检查结果、疑似职业病的报告与告知以及职业健康检查信息报告情况;

(六)职业健康检查档案管理情况等。

第二十二条:省级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应当对本辖区内的职业健康检查机构进行定期或者不定期抽查;设区的市级卫生健康主管部门每年应当至少组织一次对本辖区内职业健康检查机构的监督检查;县级卫生健康主管部门负责日常监督检查。

德钦县卫生健康局

县级

9

对放射诊疗机构的行政检查

开展放射诊疗活动的医疗机构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2002年5月1日起施行,2018年12月29日第四次修订)

第九条第三款: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卫生行政部门、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依据各自职责,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职业病防治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六十二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职业卫生监督管理部门依照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依据职责划分,对职业病防治工作进行监督检查。

《放射诊疗管理规定》(卫健委令第46号发布2006年3月1日起施行,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令第8号2016年1月19日修订)

第三十四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定期对本行政区域内开展放射诊疗活动的医疗机构进行监督检查。检查内容包括:

(一)执行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和规范等情况;

(二)放射诊疗规章制度和工作人员岗位责任制等制度的落实情况;

(三)健康监护制度和防护措施的落实情况;

(四)放射事件调查处理和报告情况。

德钦县卫生健康局

县级

10

对公共场所卫生的行政检查

宾馆、旅店、招待所;公共浴室、理发店、美容店;影剧院、录像厅(室)、游艺厅(室)、舞厅、音乐厅;室内体育场(馆)、游泳场(馆);展览馆、美术馆、图书馆;商场(店)、书店;候诊室、候车室、公共交通工具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1987年4月1日发布并实施,2024年12月6日第三次修正)

第四条第二款:“卫生许可证”由设区的市级、县级人民政府疾病预防控制部门签发。

第十条:各级卫生防疫机构,负责管辖范围内的公共场所卫生监督工作。

第十二条:卫生防疫机构对公共场所的卫生监督职责:

(一)对公共场所进行卫生监测和卫生技术指导;

(二)监督从业人员健康检查,指导有关部门对从业人员进行卫生知识的教育和培训。

第十三条:卫生监督员有权对公共场所进行现场检查,索取有关资料,经营单位不得拒绝或隐瞒。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自2011年5月1日起施行,2017年12月26日第二次修正)

第三条: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主任全国公共场所卫生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公共场所卫生监督管理工作。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1989年9月1日起施行,2004年8月28日修订)第五十三条第笫一款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对传染病防治工作履行下列监督检查职责:(六)对公共场所和有关单位的卫生条件和传染病预防、控制措施进行监督检查。

德钦县卫生健康局

县级

11

对学校卫生工作的行政检查

普通中小学、职业中学、中等专业学校

《学校卫生工作条例》(卫健委令第1号)(1990年6月4日发布并实施)

第四条: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对学校卫生工作的监督指导。

第二十八条: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对学校卫生工作行使监督职权。其职责是:

(一) 对新建、改建、扩建校舍的选址、设计实行卫生监督;

(二) 对学校内影响学生健康的学习、生活、劳动、环境、食品等方面的卫生和传染病防治工作实行卫生监督;

(三) 对学生使用的文具、娱乐器具、保健用品实行卫生监督。

德钦县卫生健康局

县级

12

对托儿所、幼儿园卫生工作的行政检查

招收0~6岁儿童的各级各类托儿所、幼儿园

《托儿所幼儿园卫生保健管理办法》(卫健委、教育部令第76号)(2010年11月1日起施行)第四条: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将托幼机构的卫生保健工作作为公共卫生服务的重要内容,加强监督和指导。

第五条:卫生监督执法机构应当依法对托幼机构的饮用水卫生、传染病预防和控制等工作进行监督检查。

德钦县卫生健康局

县级

13

对从事母婴保健的机构和人员的监督管理

民营助产机构

《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1995年6月1日起施行,2017年11月4日第二次修正)第二十三条:医疗保健机构和从事家庭接生的人员按照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的规定,出具统一制发的新生儿出生医学证明;有产妇和婴儿死亡以及新生儿出生缺陷情况的,应当向卫生行政部门报告;第三十五条规定,未取得国家颁发的有关合格证书的,有下列行为之一,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应当予以制止,并可以根据情节给予警告或者处以罚款:

第三十七条:从事母婴保健工作的人员违反本法规定,出具有关虚假医学证明或者进行胎儿性别鉴定的,由医疗保健机构或者卫生行政部门根据情节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的,依法取消执业资格。

《母婴保健法实施办法》(2001年6月20日起施行,2022年3月29日第二次修订)第三十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母婴保健监督管理工作,

第三十五条:从事遗传病诊断、产前诊断的医疗、保健机构和人员,须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许可。从事婚前医学检查的医疗、保健机构和人员,须经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许可。从事助产技术服务、结扎手术和终止妊娠手术的医疗、保健机构和人员以及从事家庭接生的人员,须经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许可,并取得相应的合格证书。第三十六条:卫生监督人员在执行职务时,应当出示证件。卫生监督人员可以向医疗、保健机构了解情况,索取必要的资料,对母婴保健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医疗、保健机构不得拒绝和隐瞒。卫生监督人员对医疗、保健机构提供的技术资料负有保密的义务。

德钦县卫生健康局

县级

14

对采供血、临床用血的行政检查

民营医疗机构

《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第四条: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监督管理献血工作。                                                      
《血液制品管理条例》第三条: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对全国的原料血浆的采集、供应和血液制品的生产、经营活动实施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原料血浆的采集、供应和血液制品的生产、经营活动,依照本条例第三十条规定的职责实施监督管理。                  
《医疗机构临床用血管理办法》第二条:卫健委负责全国医疗机构临床用血的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医疗机构临床用血的监督管理。

德钦县卫生健康局

县级

15

对餐饮具集中消毒企业卫生工作的行政检查

餐具、饮具集中消毒服务单位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2015年10月1日起施行)

第六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依照本法和国务院的规定,确定本级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卫生行政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的职责。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本行政区域的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第一百二十六条:餐具、饮具集中消毒服务单位违反本法规定用水,使用洗涤剂、消毒剂,或者出厂的餐具、饮具未按规定检验合格并随附消毒合格证明,或者未按规定在独立包装上标注相关内容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依照前款规定给予处罚。

《消毒管理办法》(卫健委令第27号发布2002年7月1日起施行,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令第18号2017年12月26日第二次修订)

第三条: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主任全国消毒监督管理工作。

德钦县卫生健康局

县级

说明:

1、本清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立改废情况进行动态调整。

2、行政检查计划与国家、省、市疾控局制定下发的年度随机监督抽查工作计划相冲突时,按照上级行政部门检查计划进行调整。

主办:德钦县人民政府 承办:德钦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地址:云南省迪庆州德钦县行政中心4楼 运维电话:0887- 841219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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