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德钦县司法局行政执法事项目录清单(行政处罚) | ||||
| 序号 | 行政执法事项类别 | 行政执法事项名称 | 法律法规依据 | 备注 | 
| 1 | 行政处罚 | 对法律援助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为不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人员提供法律援助,或者拒绝为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人员提供法律援助的处罚 | 行政法规:《法律援助条例》第二十六条:法律援助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以及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纪律处分:(一)为不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人员提供法律援助,或者拒绝为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人员提供法律援助的; 地方性法规:《云南省法律援助条例》)第三十三条:司法行政部门工作人员、法律援助机构、法律服务机构及法律援助人员在法律援助活动中有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和本条例规定的,由司法行政部门依法给予处分或者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公证处、基层法律服务所、司法鉴定机构及公证员、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司法鉴定人员违反本条例规定的,参照国务院《法律援助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的规定给予处罚。  | |
| 2 | 行政处罚 | 对法律援助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办理法律援助案件收取财物的处罚 | 行政法规:《法律援助条例》第二十六条:法律援助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以及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纪律处分: (二)办理法律援助案件收取财物的; 地方性法规:《云南省法律援助条例》第三十三条:司法行政部门工作人员、法律援助机构、法律服务机构及法律援助人员在法律援助活动中有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和本条例规定的,由司法行政部门依法给予处分或者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公证处、基层法律服务所、司法鉴定机构及公证员、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司法鉴定人员违反本条例规定的,参照国务院《法律援助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的规定给予处罚。  | |
| 3 | 行政处罚 | 对法律援助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从事有偿法律服务处罚 | 行政法规:《法律援助条例》第二十六条:法律援助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以及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纪律处分:(三)从事有偿法律服务的; 地方性法规:《云南省法律援助条例》第三十三条:司法行政部门工作人员、法律援助机构、法律服务机构及法律援助人员在法律援助活动中有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和本条例规定的,由司法行政部门依法给予处分或者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公证处、基层法律服务所、司法鉴定机构及公证员、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司法鉴定人员违反本条例规定的,参照国务院《法律援助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的规定给予处罚。  | |
| 4 | 行政处罚 | 对法律援助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侵占、私分、挪用法律援助经费的处罚 | 行政法规:《法律援助条例》第二十六条:法律援助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以及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纪律处分:(四)侵占、私分、挪用法律援助经费的。办理法律援助案件收取的财物,由司法行政部门责令退还;从事有偿法律服务的违法所得,由司法行政部门予以没收;侵占、私分、挪用法律援助经费的,由司法行政部门责令追回,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地方性法规:《云南省法律援助条例》(第三十三条:司法行政部门工作人员、法律援助机构、法律服务机构及法律援助人员在法律援助活动中有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和本条例规定的,由司法行政部门依法给予处分或者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公证处、基层法律服务所、司法鉴定机构及公证员、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司法鉴定人员违反本条例规定的,参照国务院《法律援助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的规定给予处罚  | |
| 5 | 行政处罚 | 对律师事务所拒绝法律援助机构的指派,不安排本所律师办理法律援助案件的处罚 | 行政法规:《法律援助条例》第二十七条:律师事务所拒绝法律援助机构的指派,不安排本所律师办理法律援助案件的,由司法行政部门给予警告、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给予1个月以上3个月以下停业整顿的处罚。 地方性法规:《云南省法律援助条例》第三十三条:司法行政部门工作人员、法律援助机构、法律服务机构及法律援助人员在法律援助活动中有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和本条例规定的,由司法行政部门依法给予处分或者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公证处、基层法律服务所、司法鉴定机构及公证员、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司法鉴定人员违反本条例规定的,参照国务院《法律援助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的规定给予处罚。  | |
| 6 | 行政处罚 | 对律师无正当理由拒绝接受、擅自终止法律援助案件的处罚 | 行政法规:《法律援助条例》第二十八条:律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司法行政部门给予警告、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给予1个月以上3个月以下停止执业的处罚:(一)无正当理由拒绝接受、擅自终止法律援助案件的; 地方性法规:《云南省法律援助条例》(云南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于2010年3月26日审议通过)第三十三条:司法行政部门工作人员、法律援助机构、法律服务机构及法律援助人员在法律援助活动中有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和本条例规定的,由司法行政部门依法给予处分或者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公证处、基层法律服务所、司法鉴定机构及公证员、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司法鉴定人员违反本条例规定的,参照国务院《法律援助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的规定给予处罚。  | |
| 7 | 行政处罚 | 对律师办理法律援助案件收取财物的处罚 | (二)办理法律援助案件收取财物的。 地方性法规:《云南省法律援助条例》第三十三条:司法行政部门工作人员、法律援助机构、法律服务机构及 法律援助人员在法律援助活动中有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和本条例规定的,由司法行政部门依法给予处分或者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公证处、基层法律服务所、司法鉴定机构及公证员、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司法鉴定人员违反本条例规定的,参照国务院《法律援助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的规定给予处罚。  | |
| 8 | 行政处罚 | 对法律援助机构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有关规定的处罚 | 有前款第(二)项违法行为的,由司法行政部门责令退还违法所得的财物,可以并处所收财物价值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 |
| 9 | 行政处罚 | 对没有取得律师执业证书的人员以律师名义从事法律服务业务行为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五十五条:没有取得律师执业证书的人员以律师名义从事法律服务业务的,由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责令停止非法执业,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 |
| 10 | 行政处罚 | 对基层法律服务所超越业务范围行为的处罚 | 部门规章:《基层法律服务所管理办法》(司法部令第137号)第三十六条:基层法律服务所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住所地县级司法行政机关予以警告;有违法所得的,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没收违法所得,并由地级司法行政机关处以违法所得三倍以下的罚款,但罚款数额最高不得超过三万元:(一)超越业务范围的。 第三十七条:司法行政机关对基层法律服务所实施行政处罚,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司法部有关规定进行。  | |
| 11 | 行政处罚 | 对基层法律服务所违反业务收费管理规定,擅自提高收费标准,自立名目乱收费行为的处罚 | 基层法律服务所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基层法律服务所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住所地县级司法行政机关予以警告;有违法所得的,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没收违法所得,并由地级司法行政机关处以违法所得三倍以下的罚款,但罚款数额最高不得超过三万元: (二)违反业务收费管理规定,擅自提高收费标准,自立名目乱收费的。 第三十七条:司法行政机关对基层法律服务所实施行政处罚,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司法部有关规定进行。  | |
| 12 | 行政处罚 | 对基层法律服务所以贬损他人、抬高自己、虚假承诺或者支付介绍费等不正当手段争揽业务行为的处罚 | 《基层法律服务所管理办法》(司法部令第137号)第三十六条:基层法律服务所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住所地县级司法行政机关予以警告;有违法所得的,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没收违法所得,并由地级司法行政机关处以违法所得三倍以下的罚款,但罚款数额最高不得超过三万元: (四)以贬损他人、抬高自己、虚假承诺或者支付介绍费等不正当手段争揽业务的。 第三十七条:司法行政机关对基层法律服务所实施行政处罚,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司法部有关规定进行。  | |
| 13 | 行政处罚 | 对基层法律服务所伪造、涂改、抵押、出租、出借本所执业证书行为的处罚 | 《基层法律服务所管理办法》(司法部令第137号)第三十六条:基层法律服务所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住所地县级司法行政机关予以警告;有违法所得的,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没收违法所得,并由地级司法行政机关处以违法所得三倍以下的罚款,但罚款数额最高不得超过三万元: (五)伪造、涂改、抵押、出租、出借本所执业证书的。 第三十七条:司法行政机关对基层法律服务所实施行政处罚,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司法部有关规定进行。  | |
| 14 | 行政处罚 | 对基层法律服务所未经核准登记变更本所名称、法定代表人、执业场所和章程,擅自分立、合并或者设立业务接待站(点)行为的处罚 | 《基层法律服务所管理办法》(司法部令第137号)第三十六条:基层法律服务所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住所地县级司法行政机关予以警告;有违法所得的,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没收违法所得,并由地级司法行政机关处以违法所得三倍以下的罚款,但罚款数额最高不得超过三万元:(六)未经核准登记变更本所名称、法定代表人、执业场所和章程,擅自分立、合并或者设立业务接待站(点)的。 第三十七条:司法行政机关对基层法律服务所实施行政处罚,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司法部有关规定进行。  | |
| 15 | 行政处罚 | 对基层法律服务所不按规定接受年度检查,采用弄虚作假手段骗取通过年度检查行为的处罚 | 《基层法律服务所管理办法》(司法部令第59号)第三十六条:基层法律服务所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住所地县级司法行政机关予以警告;有违法所得的,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没收违法所得,并由地级司法行政机关处以违法所得三倍以下的罚款,但罚款数额最高不得超过三万元: (七)不按规定接受年度检查,采用弄虚作假手段骗取通过年度检查的; 第三十七条:司法行政机关对基层法律服务所实施行政处罚,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司法部有关规定进行。  | |
| 16 | 行政处罚 | 对基层法律服务所违反财务管理规定,私分、挪用或者以其他方式非法处置本所资产行为的处罚 | 《基层法律服务所管理办法》(司法部令第59号)第三十六条:基层法律服务所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住所地县级司法行政机关予以警告;有违法所得的,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没收违法所得,并由地级司法行政机关处以违法所得三倍以下的罚款,但罚款数额最高不得超过三万元: (八)违反财务管理规定,私分、挪用或者以其他方式非法处置本所资产的。 第三十七条:司法行政机关对基层法律服务所实施行政处罚,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司法部有关规定进行。  | |
| 17 | 行政处罚 | 对基层法律服务所聘用不具备执业资格的人员以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名义承办业务行为的处罚 | 《基层法律服务所管理办法》(司法部令第137号)第三十六条:基层法律服务所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住所地县级司法行政机关予以警告;有违法所得的,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没收违法所得,并由地级司法行政机关处以违法所得三倍以下的罚款,但罚款数额最高不得超过三万元: (九)聘用不具备执业资格的人员以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名义承办业务的。 第三十七条:司法行政机关对基层法律服务所实施行政处罚,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司法部有关规定进行。  | |
| 18 | 行政处罚 | 对基层法律服务所放纵、包庇本所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的违法违纪行为行为的处罚 | 《基层法律服务所管理办法》(司法部令第137号)第三十六条:基层法律服务所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住所地县级司法行政机关予以警告;有违法所得的,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没收违法所得,并由地级司法行政机关处以违法所得三倍以下的罚款,但罚款数额最高不得超过三万元: (十)放纵、包庇本所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的违法违纪行为的。 第三十七条:司法行政机关对基层法律服务所实施行政处罚,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司法部有关规定进行。  | |
| 19 | 行政处罚 | 对基层法律服务所因内部管理混乱而无法正常开展业务行为的处罚 | 《基层法律服务所管理办法》(司法部令第59号)第三十六条:基层法律服务所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住所地县级司法行政机关予以警告;有违法所得的,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没收违法所得,并由地级司法行政机关处以违法所得三倍以下的罚款,但罚款数额最高不得超过三万元: (十一)内部管理混乱,导致无法正常开展业务的。 第三十七条:司法行政机关对基层法律服务所实施行政处罚,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司法部有关规定进行。  | |
| 20 | 行政处罚 | 对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以贬损他人、抬高自己、虚假承诺或者支付介绍费等不正当手段争揽业务行为的处罚 | 《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管理办法》(司法部令第138号)第四十六条: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所在地的县级司法行政机关予以警告;有违法所得的,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没收违法所得,并由地级司法行政机关处以违法所得三倍以下的罚款,但罚款数额最高不得超过三万元: (二)以贬损他人、抬高自己、虚假承诺或者支付介绍费等不正当手段争揽业务的。 司法行政机关对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实施上述行政处罚的同时,应当责令其改正。 第四十七条:司法行政机关对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实施行政处罚,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司法部有关规定进行。  | |
| 21 | 行政处罚 | 对曾担任法官的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在离任不满二年内担任原任职法院审理的诉讼案件的代理人行为的处罚 | 《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管理办法》(司法部令第138号)第四十六条: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所在地的县级司法行政机关予以警告;有违法所得的,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没收违法所得,并由地级司法行政机关处以违法所得三倍以下的罚款,但罚款数额最高不得超过三万元: (三)曾担任法官的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在离任不满二年内担任原任职法院审理的诉讼案件的代理人的。 司法行政机关对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实施上述行政处罚的同时,应当责令其改正。 第四十七条:司法行政机关对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实施行政处罚,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司法部有关规定进行。  | |
| 22 | 行政处罚 | 对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冒用律师名义执业行为的处罚 | 《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管理办法》(司法部令第138号)第四十六条: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所在地的县级司法行政机关予以警告;有违法所得的,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没收违法所得,并由地级司法行政机关处以违法所得三倍以下的罚款,但罚款数额最高不得超过三万元: (四)冒用律师名义执业的。 司法行政机关对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实施上述行政处罚的同时,应当责令其改正。 第四十七条:司法行政机关对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实施行政处罚,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司法部有关规定进行。  | |
| 23 | 行政处罚 | 对同时在基层法律服务所和律师事务所或者公证机构执业,或者同时在两个以上基层法律服务所执业行为的处罚 | 《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管理办法》(司法部令第138号)第四十六条: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所在地的县级司法行政机关予以警告;有违法所得的,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没收违法所得,并由地级司法行政机关处以违法所得三倍以下的罚款,但罚款数额最高不得超过三万元: (五)同时在基层法律服务所和律师事务所或者公证机构执业,或者同时在两个以上基层法律服务所执业的。 司法行政机关对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实施上述行政处罚的同时,应当责令其改正。 第四十七条:司法行政机关对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实施行政处罚,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司法部有关规定进行。  | |
| 24 | 行政处罚 | 对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无正当理由拒绝履行法律援助义务行为的处罚 | 《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管理办法》(司法部令第138号)第四十六条: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所在地的县级司法行政机关予以警告;有违法所得的,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没收违法所得,并由地级司法行政机关处以违法所得三倍以下的罚款,但罚款数额最高不得超过三万元: (六)无正当理由拒绝履行法律援助义务的。 司法行政机关对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实施上述行政处罚的同时,应当责令其改正。 第四十七条:司法行政机关对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实施行政处罚,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司法部有关规定进行。  | |
| 25 | 行政处罚 | 对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明知委托人的要求是非法的,欺诈性的,仍为其提供帮助行为的处罚 | 《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管理办法》(司法部令第138号)第四十六条: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所在地的县级司法行政机关予以警告;有违法所得的,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没收违法所得,并由地级司法行政机关处以违法所得三倍以下的罚款,但罚款数额最高不得超过三万元: (七)明知委托人的要求是非法的、欺诈性的,仍为其提供帮助的。 司法行政机关对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实施上述行政处罚的同时,应当责令其改正。 第四十七条:司法行政机关对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实施行政处罚,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司法部有关规定进行。  | |
| 26 | 行政处罚 | 对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不遵守与当事人订立的委托合同,拒绝或者疏怠履行法律服务义务,损害委托人合法权益行为的处罚 | 《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管理办法》(司法部令第60号)第四十六条: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所在地的县级司法行政机关予以警告;有违法所得的,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没收违法所得,并由地级司法行政机关处以违法所得三倍以下的罚款,但罚款数额最高不得超过三万元: (十)不遵守与当事人订立的委托合同,拒绝或者疏怠履行法律服务义务,损害委托人合法权益的。 司法行政机关对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实施上述行政处罚的同时,应当责令其改正。 第五十六条:司法行政机关对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实施行政处罚,应当依照《司法行政机关行政处罚程序规定》进行。  | |
| 27 | 行政处罚 | 对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在同一诉讼、仲裁、行政裁决中,为双方当事人或者有利害关系的第三人代理行为的处罚 | 《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管理办法》(司法部令第138号)第四十六条: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所在地的县级司法行政机关予以警告;有违法所得的,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没收违法所得,并由地级司法行政机关处以违法所得三倍以下的罚款,但罚款数额最高不得超过三万元: (九)在同一诉讼、仲裁、行政裁决中,为双方当事人或者有利害关系的第三人代理的。 司法行政机关对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实施上述行政处罚的同时,应当责令其改正。 第四十七条:司法行政机关对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实施行政处罚,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司法部有关规定进行。。  | |
| 28 | 行政处罚 | 对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在调解、代理、法律顾问等执业活动中压制、侮辱、报复当事人,造成恶劣影响行为的处罚 | 《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管理办法》(司法部令第138号)第四十六条: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所在地的县级司法行政机关予以警告;有违法所得的,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没收违法所得,并由地级司法行政机关处以违法所得三倍以下的罚款,但罚款数额最高不得超过三万元: (十一)在调解、代理、法律顾问等执业活动中压制、侮辱、报复当事人,造成恶劣影响的。 司法行政机关对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实施上述行政处罚的同时,应当责令其改正。 第四十七条:司法行政机关对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实施行政处罚,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司法部有关规定进行。  | |
| 29 | 行政处罚 | 对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在调解、代理、法律顾问等执业活动中压制、侮辱、报复当事人,造成恶劣影响行为的处罚 | 《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管理办法》(司法部令第138号)第四十六条: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所在地的县级司法行政机关予以警告;有违法所得的,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没收违法所得,并由地级司法行政机关处以违法所得三倍以下的罚款,但罚款数额最高不得超过三万元: (十一)在调解、代理、法律顾问等执业活动中压制、侮辱、报复当事人,造成恶劣影响的。 司法行政机关对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实施上述行政处罚的同时,应当责令其改正。 第四十七条:司法行政机关对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实施行政处罚,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司法部有关规定进行。  | |
| 30 | 行政处罚 | 对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故意泄露当事人的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行为的处罚 | 《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管理办法》(司法部令第138号)第四十六条: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所在地的县级司法行政机关予以警告;有违法所得的,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没收违法所得,并由地级司法行政机关处以违法所得三倍以下的罚款,但罚款数额最高不得超过三万元: (十三)故意泄露当事人的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的。 司法行政机关对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实施上述行政处罚的同时,应当责令其改正。 第四十七条:司法行政机关对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实施行政处罚,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司法部有关规定进行。  | |
| 31 | 行政处罚 | 对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以影响案件审判、仲裁或者行政裁定结果为目的,违反规定会见有关司法、仲裁或者行政执法人员,或者向其请客送礼行为的处罚 | 《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管理办法》(司法部令第138号)第四十六条: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所在地的县级司法行政机关予以警告;有违法所得的,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没收违法所得,并由地级司法行政机关处以违法所得三倍以下的罚款,但罚款数额最高不得超过三万元: (十四)以影响案件审判、仲裁或者行政裁定结果为目的,违反规定会见有关司法、仲裁或者行政执法人员,或者向其请客送礼的。 司法行政机关对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实施上述行政处罚的同时,应当责令其改正。 第四十七条:司法行政机关对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实施行政处罚,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司法部有关规定进行。  | |
| 32 | 行政处罚 | 对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私自接受委托承办法律事务,或者私自收取费用,或者向委托人索要额外报酬行为的处罚 | 《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管理办法》(司法部令第138号)第四十六条: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所在地的县级司法行政机关予以警告;有违法所得的,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没收违法所得,并由地级司法行政机关处以违法所得三倍以下的罚款,但罚款数额最高不得超过三万元: (十五)私自接受委托承办法律事务,或者私自收取费用,或者向委托人索要额外报酬的。 司法行政机关对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实施上述行政处罚的同时,应当责令其改正。 第四十七条:司法行政机关对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实施行政处罚,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司法部有关规定进行。  | |
| 33 | 行政处罚 | 对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在代理活动中收受对方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财物或者与其恶意串通,损害委托人合法权益行为的处罚 | 《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管理办法》(司法部令第138号)第四十六条: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所在地的县级司法行政机关予以警告;有违法所得的,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没收违法所得,并由地级司法行政机关处以违法所得三倍以下的罚款,但罚款数额最高不得超过三万元: (十六)在代理活动中收受对方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财物或者与其恶意串通,损害委托人合法权益的。 司法行政机关对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实施上述行政处罚的同时,应当责令其改正。 第四十七条:司法行政机关对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实施行政处罚,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司法部有关规定进行。  | |
| 34 | 行政处罚 | 对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违反司法、仲裁、行政执法工作有关制度规定的,干扰或者阻碍司法、仲裁、行政执法工作正常进行行为的处罚 | 《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管理办法》(司法部令第60号)第四十六条: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所在地的县级司法行政机关予以警告;有违法所得的,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没收违法所得,并由地级司法行政机关处以违法所得三倍以下的罚款,但罚款数额最高不得超过三万元: (十五)违反司法、仲裁、行政执法工作有关制度规定,干扰或者阻碍司法、仲裁、行政执法工作正常进行的。 司法行政机关对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实施上述行政处罚的同时,应当责令其改正。 第五十六条:司法行政机关对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实施行政处罚,应当依照《司法行政机关行政处罚程序规定》进行。  | |
| 35 | 行政处罚 | 对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违反司法、仲裁、行政执法工作有关制度规定的,干扰或者阻碍司法、仲裁、行政执法工作正常进行行为的处罚 | 《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管理办法》(司法部令第60号)第四十六条: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所在地的县级司法行政机关予以警告;有违法所得的,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没收违法所得,并由地级司法行政机关处以违法所得三倍以下的罚款,但罚款数额最高不得超过三万元: (十五)违反司法、仲裁、行政执法工作有关制度规定,干扰或者阻碍司法、仲裁、行政执法工作正常进行的。 司法行政机关对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实施上述行政处罚的同时,应当责令其改正。 第五十六条:司法行政机关对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实施行政处罚,应当依照《司法行政机关行政处罚程序规定》进行。  | |
| 36 | 行政处罚 | 对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伪造、隐匿、毁灭证据或者故意协助委托人伪造、隐匿、毁灭证据行为的处罚 | 《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管理办法》(司法部令第138号)第四十六条: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所在地的县级司法行政机关予以警告;有违法所得的,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没收违法所得,并由地级司法行政机关处以违法所得三倍以下的罚款,但罚款数额最高不得超过三万元: (十九)伪造、隐匿、毁灭证据或者故意协助委托人伪造、隐匿、毁灭证据的。 司法行政机关对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实施上述行政处罚的同时,应当责令其改正。 第四十七条:司法行政机关对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实施行政处罚,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司法部有关规定进行。  | |
| 37 | 行政处罚 | 对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向有关司法人员、仲裁人员或者行政执法人员行贿,或者指使、诱导委托人向其行贿行为的处罚 | 《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管理办法》(司法部令第138号)第四十六条: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所在地的县级司法行政机关予以警告;有违法所得的,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没收违法所得,并由地级司法行政机关处以违法所得三倍以下的罚款,但罚款数额最高不得超过三万元: (二十)向有关司法人员、仲裁人员或者行政执法人员行贿,或者指使、诱导委托人向其行贿的。 司法行政机关对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实施上述行政处罚的同时,应当责令其改正。 第四十七条:司法行政机关对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实施行政处罚,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司法部有关规定进行。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