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执法主体资格公告有关信息
一、执法主体的名称(全称):德钦县民政局;
二、负责人:扎史七
三、执法区域:德钦县
四、执法类别:行政机关;
五、办公地址:行政中心大楼二楼;
六、监督电话:0887-8412769
六、邮编:674599;
七、主要执法依据:
(一)法律
1、《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八条第一款:要求结婚的男女双方必须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进行结婚登记。
2、《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第六条第三款: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密切联系残疾人,听取残疾人的意见,按照各自的职责,做好残疾人工作。
3、《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六条第一款:中央和地方各级国家机关应当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做好未成年人保护工作。
4、《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1998年11月4日修正)第十五条第一款:收养应当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登记。
5、《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六条: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组织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老年人权益保障工作。
6、《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十五条第一款:以威胁、贿赂、伪造选票等不正当手段,妨害村民行使选举权、被选举权,破坏村民委员会选举的,村民有权向乡、民族乡、镇人民代表大会和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人民政府及其有关主管部门举报,有关机关应当负责调查并依法处理。第二十二条第四款:村民委员会不及时公布应当公布的事项或者公布的事项不真实的,村民有权向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主管部门反映,有关政府机关应当负责调查核实,责令公布;经查证确有违法行为的,有关人员应当依法承担责任。
7、《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第十一条第一款:在发生自然灾害时或者境外捐赠人要求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作为受赠人时,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可以接受捐赠,并依照本法的有关规定对捐赠财产进行管理。
8、《中华人民共和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第四条第二款:组织协调公安、教育、文化、新闻出版、广播电影电视、工商、民政、司法行政等政府有关部门和其他社会组织进行预防未成年人犯罪工作。
(二)行政法规
1、《国务院关于行政区划管理的规定》(国发〔1985〕8号)第八条第一款:各级民政部门分级负责行政区划的管理工作。
2、《地名管理条例》(国发〔1986〕11号)第六条第一款第八项:地名的命名、更名工作,可以交地名机构或管理地名工作的单位承办,也可以交其他部门承办;其他部门承办的,应征求地名机构或管理地名工作单位的意见。
3、《行政区域边界争议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6号)第六条第二款: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民政部门是本级人民政府处理边界争议的主管部门。
4、《殡葬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25号)第三条:国务院民政部门负责全国的殡葬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政府民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殡葬管理工作。
5、《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50号)第六条第一款:国务院民政部门和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是本级人民政府的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
6、《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251号)第五条第一款:国务院民政部门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是本级人民政府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
7、《社会救助暂行办法》(国务院令第649号)第六十八条:采取虚报、隐瞒、伪造等手段,骗取社会救助资金、物资或者服务的,由有关部门决定停止社会救助,责令退回非法获取的救助资金、物资,可以处非法获取的救助款额或物资价值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8、《行政区域界线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53号)第三条第二款: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界线管理工作。
9、《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381号)第四条第一款: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负责流浪乞讨人员的救助工作,并对救助站进行指导、监督。
10、《婚姻登记条例》(国务院令第387号)第二条第二款:中国公民同外国人,内地居民同香港特别行政区居民、澳门特别行政区居民、台湾地区居民、华侨办理婚姻登记的机关是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确定的机关。
11、《迪庆州城乡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核对暂行办法》,对提出申请或者已享受社会救助保障的居民个人及其家庭经济状况开展调查、核实的行为。
(此件公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