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及时向社会公开行政执法信息,全面实现执法公开透明,保障行政相对人和社会公众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监督权,切实做到依法行政,根据《德钦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 <德钦县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的实施方案> 的通知》(德政办发〔2019〕109号)文件,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行政执法公示是指德钦县应急管理局采取一定方式,依法将相应的行政执法事项、主体、职责、权限、依据、程序、救济渠道等行政执法内容向行政管理相对人和社会公众公开,接受社会监督的制度。
第三条 行政执法公示应当遵循合法、及时、准确、全面、便民的原则。
第四条 以网络平台为主要载体,及时公开有关行政执法信息。
(一)网络平台。主要包括县政府门户网站等。
(二)办公场所。主要包括信息公开栏、专栏等。
第五条 行政执法承办股室按照“谁执法谁公示”的原则负责行政执法信息采集、整理、更新、审核和传递,办公室负责统一发布。
第六条 办公室会同行政执法承办股室编制并公示行政执法事项、执法主体、职责、权限、依据、程序、救济渠道等信息;编制并公示服务指南、执法流程图,明确行政执法事项名称、受理机构、审批机构、受理条件、办理时限等内容,并根据法律法规规章和机构职能变化情况在1个月内进行调整完善;编制并公示本部门执法人员姓名和执法证号。
第七条 行政执法承办股室根据“双随机、一公开”监管要求,编制《随机抽查事项清单》,明确抽查内容、依据、方式和频次等内容,办公室负责公示发布。
第八条 开展执法检查、调查取证、行政强制、送达执法文书等执法活动,须主动出示执法证件,告知姓名、部门和执法证号;邀请专家等人员随同开展工作的,要告知有关人员身份。要向行政相对人出具执法文书,主动告知执法事由、执法依据、权利义务等。
第九条 行政许可政务服务窗口要设置岗位信息公示牌,公示工作人员岗位职责、申请材料范本、办理进度查询、咨询服务、投诉举报等信息。
第十条 各类行政执法决定应当自作出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公示执法主体、对象、类别、结论、日期等基本信息。行政许可、行政处罚的相关信息要在7个工作日内公示。
第十一条 建立行政执法年度统计分析制度。行政执法承办股室每年底对本年度行政执法总体情况进行分析总结,由办公室公示发布。
第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执法决定信息,不予公开:
(一)案件主要事实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
(二)公开后可能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的;
(三)可能妨碍正常执法活动的执法信息;
(四)上级部门认为不适宜公开的其他行政执法决定信息。
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等不宜公开的信息,依法确需公开的,要作适当处理后公开。
第十三条 已经公开的原行政执法决定被依法撤销、确认违法或者要求重新作出的,应当及时从公示平台撤下相关执法信息。
第十四条 管理相对人或者社会公众可以通过本局门户网站,查询公开信息。个人持身份证、单位委托所属人员持单位证明和个人证件,查询和复印行政执法决定案件相关材料,需经分管负责人审核同意。
第十五条 实行责任追究制度,对不按要求公示、选择性公示、更新维护不及时等问题,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追究有关责任人员责任。
第十六条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行政执法信息的记录、收集和管理,规范行政执法行为,根据《德钦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 <德钦县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的实施方案> 的通知》(德政办发〔2019〕109号)文件,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依法实施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确认等影响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权利、义务的具体行政行为,适用本制度。
第三条 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是指行政执法承办股室执法人员利用执法文书、执法设备、执法信息化平台等载体,采取文字、音像等方式,对行政执法过程中法定程序和环节进行跟踪记录、实时留痕的活动。
文字记录包括向当事人出具的行政执法文书、检测鉴定意见、专家论证报告等书面记录。
音像记录包括照片、录音、录像、视频监控等电子记录。
第四条 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应当遵循合法、全面、客观、准确、及时、可追溯的原则。
第五条 行政执法承办股室负责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的实施工作,将执法文书作为基本的记录形式,合法规范、客观全面、及时准确、简明扼要记录执法过程,佩戴使用执法记录仪对本制度规定的特殊执法环节推行使用电子音像设备同时进行记录。文字记录能够全面有效记录执法行为的,可以不进行音像记录。煤矿行政执法检查音像设备使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条 现场笔录、询问笔录、听证笔录、勘验笔录、财物清单等直接涉及行政相对人权利义务的文字记录,应当由行政相对人签字,拒绝签字的,行政执法人员应当注明。
第七条 行政执法承办股室执法人员对下列特殊执法环节使用电子音像设备进行记录:
(一)对查封扣押、强制拆除等直接涉及人身自由、生命安全、重大财产权益的现场执法活动和执法办案场所实施音像记录。
(二)现场执法、调查取证、举行听证、留置送达和公告送达等易发生争议的执法过程。
(三)法律、法规规定应当进行音像记录的事项。
第八条 启动音像记录后,行政执法人员应当对执法部门、人员、事由、地点等进行语音说明,在音像记录形成后以文字形式作简要说明。
第九条 行政执法承办股室应当明确专人负责行政执法记录的归档、保存、使用和管理。音像记录制作完成后,应在24小时内按要求将信息储存至执法信息化平台。应当自行政执法行为终结之日起30日内,将行政执法过程中形成的文字和音像记录资料,整理归档成卷。
第十条 行政处罚一般程序案件和行政强制案件中作为证据使用的音像资料保存期限应当与案卷保存期限相同。
第十一条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重大行政执法行为的监督,促进严格规范公正执法,根据《德钦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 <德钦县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的实施方案> 的通知》(德政办发〔2019〕109号)文件,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是指本机关在作出重大执法决定前,由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领导小组对拟作出的决定的合法性、适当性进行审核。领导小组可以邀请相关领域专家以及公职律师和法律顾问参加法制审核。
第三条 重大执法决定包括下列事项:
(一)责令停产停业整顿、责令停止建设、责令停止施工的;
(二)吊销有关许可证、撤销有关职业资格或者岗位证书的;
(三)对个人处以1000元以上的罚款或对单位处以10000元以上的罚款、没收违法所得10000元以上行政处罚的;
(四)涉及市场主体公平竞争经济活动事项,重大公共利益,可能造成重大社会影响或引发社会风险的;
(五)直接关系行政相对人或第三人重大权益的;
(六)法律、法规规定应当进行法制审核的。
第四条 重大执法决定在作出行政处罚告知、听证告知前须经法制审核。采纳行政处罚相对人陈述申辩或听证意见,重新作出行政处罚告知、听证告知前须再次提请法制审核。未经法制审核或者审核未通过的,不得上会讨论决定。
第五条 行政执法承办股室提出重大执法决定办理意见,送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领导小组进行审核。送交审核时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行政处罚合法性审查表》(一式两份);
(二)拟作出的重大行政执法决定书文本;
(三)拟作出的重大行政执法决定相关的证据材料;
(四)经过听证程序的,应当提交听证笔录;
(五)经过评估、鉴定程序的,应当提交评估、鉴定报告;
(六)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领导小组认为需要提交的其他材料。
第六条 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领导小组收到行政执法承办股室送审的材料后,应当及时进行审查;材料不齐全的,可以要求及时补充。
第七条 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领导小组审核拟作出的重大行政执法决定,以书面审核为主。必要时,可以向当事人和执法股室办案人员了解情况。
第八条 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领导小组对拟作出的重大行政执法决定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审核:
(一)行政执法主体是否合法,行政执法人员是否具备执法资格;
(二)行政执法程序是否合法;
(三)案件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合法充分;
(四)适用法律、法规、规章是否准确,裁量基准运用是否适当;
(五)执法是否超越执法机关法定权限;
(六)行政执法文书是否完备、规范;
(七)违法行为是否涉嫌犯罪、需要移送司法机关;
(八)其他依法应当审核的内容。
第九条 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领导小组在收到重大行政执法决定送审材料后,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提出书面审核意见交行政执法承办股室。
第十条 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领导小组对拟作出的重大行政执法决定完成审核后,应当根据下列不同情形,提出书面审核意见:??
(一)认为符合本机关执法权限,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依据准确,行政裁量权行使适当,程序合法,法律文书制作规范的,提出同意的审核意见;
(二)认为存在事实认定不清、证据不足、适用依据错误、行政裁量权行使不适当、违反法定程序、法律文书制作不规范等情形的,针对存在的问题提出具体的审核意见;
(三)认为超越本机关执法权限的,提出移送有权机关处理的审核意见。
第十一条行政执法承办股室要对政策法规科提出的存在问题的审核意见进行研究,作出相应处理后再次报送法制审核。
第十二条 行政执法承办股室对审核意见有异议的,可以自收到审核意见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书面提请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领导小组复审。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领导小组应当自收到书面复审申请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提出书面复审意见。行政执法承办股室对复审意见有异议的,由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领导小组向本级政府法制部门和上级主管部门请示后,提请本机关集体讨论决定。
第十三条 行政执法承办股室对送审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以及执法的事实、证据、法律适用、程序的合法性负责。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领导小组对重大执法决定的法制审核意见负责。
第十四条 本制度所规定范围之外的执法决定,法制审核由行政执法承办股室自行负责。行政执法承办股室应当认真研究制定本股室审核办法和流程,严格审核把关,确保执法决定合法适当。
第十五条 法律、法规、规章,上级文件对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六条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