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深入开展以案释法工作,增强公众的水土保持法治观念,加大水土保持法律法规的宣传力度,特此,以“维西县江西公路工程未依法履行水土保持方案变更报批手续案”作为代表性典型案例,进一步推动各领域各行业积极主动贯彻落实水土保持政策法规。
2023年3月28日迪庆州水务局联合维西县水务局对江西公路工程进行水土保持监督检查,检查过程中发现XX重点项目建设指挥部建设的江西公路工程未经原审批机关批准,对水土保持措施作出重大变更,未依法完善水土保持方案变更手续。
通过对江西公路工程立案调查、现场取证、调查询问,查明该建设单位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第二十五条第三款的规定,维西县水务局依法对建设单位下发《限期改正通知书》责令建设单位在2023年10月21日前完善水土保持方案变更手续并报原审批单位审批。在限期改正时间内,建设单位并未按期完成整改。
处理结果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第五十三条第二款,以及《水利部办公厅关于印发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办水保﹝2019﹞172号)中的水土保持违法行为、违法情节及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执行标准,对该建设单位处以罚款人民币叁拾陆万元整(360000元)。事后,建设单位缴纳了罚款,履行了处罚决定。
典型意义
本案中涉及的处罚对象虽然是行政部门,但是作为水行政主管部门,严格落实水法律法规,对该建设单位进行了行政处罚,一定程度上达到“查处一案、警示一片、教育一批”的辐射和带动作用。
迪庆州水务局和维西县水务局加强大对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违法违规行为查处力度,以经济发展和生态保护“双赢”为目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对这起案件进行处罚,在案件处罚中充分考虑违法情节,使用自由裁量权得当,及时履行有关告知义务,适用法律准确,程序合法。
作为生产建设项目的实施主体要带头依法履行水土保持法定义务,同时应全面落实“管行业、管生产、管建设,必须管水保”的工作要求,强化主管部门责任,将水土流失防治纳入行业日常监管。
整个案件所反映的是生产建设单位水土保持法律意识不强,监管部门执法力度不够,水行政主管部门舆论监督和宣传工作有待加,监管水平有待提高等短板弱项。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
第五十三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补办手续;逾期不补办手续的,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生产建设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一)依法应当编制水土保持方案的生产建设项目,未编制水土保持方案或者编制的水土保持方案未经批准而开工建设的;
(二)生产建设项目的地点、规模发生重大变化,未补充、修改水土保持方案或者补充、修改的水土保持方案未经原审批机关批准的;
(三)水土保持方案实施过程中,未经原审批机关批准对水土保持措施作出重大变更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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