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信息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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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B0P03968P/202200447
文  号
来 源
农业农村局
公开日期
2022-01-04
德钦县农业农村局政务服务事项基本目录
发布时间:2022-01-04 12:00     浏览次数:8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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钦县农业农村局政务服务事项基本目录

项名称

项类型

定依据

使层级

业务指导(实 施)  部门

主项名称

项名称













1












水产苗种生












政许可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十六条  水产苗种 产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审  批。但是,渔业生产者自育、自用水产苗种的除外

规章:《水产苗种管理办法》(农业部令第 46 号) 第十一条  单位和个人从事水产苗种生产,应当经县   地方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取得水产苗 产许可证。但是,渔业生产者自育、自用水产苗种 的除外。省级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水产原  场的水产苗种生产许可证的核发工作;其他水产苗 产许可证发放权限由省级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 定。水产苗种生产许可证由省级人民政府渔业行政 部门统一印制。                                                       《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 482 项涉及省级行政权力事 项的定》   (云政发〔 2020〕  16 号)  附件 3 第 36 项  水 种生产审批,下放,将省、州级权限下放至县级农 业农村部门。























庆州农业 农村















2









村兽医备案








他行政

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五十七条  乡村兽医

人员可以在乡村从事动物诊疗活动,具体管理办法 由国务院兽医主管部门制定。

乡村兽医管理办法》  (农业部令第 17 号发布,  农业农 村部令 2019 年第 2 号修正)  第六条  国家实行乡村兽医

制度。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向县级人民政府 主管部门申请乡村兽医登记。

业农村部办公厅关于做好取消乡村兽医登记许可后 有关工作的通知》  (农办牧〔 2020〕46 号) :  根据《国 务院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许可事项的决定》(国

2020〕  13 号,  以下简称《决定》  )  规定,   “乡村兽医 许可”事项已取消,改为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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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兽医备案



他行政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五十四条  国家实行

医资格考试制度。具有兽医相关专业大学专科以上 学历的,可以申请参加执业兽医资格考试; 考试合格的, 、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兽医主管部门颁发执业 资格证书;从事动物诊疗的,还应当向当地县级人 政府兽医主管部门申请注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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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限内猎捕水

生野生动物审



政许可

《中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二十一条  因科

学研究、种群调控、疫源疫病监测或者其他特殊情况 需要猎捕国一级保护野生动物的,  应当向国务院野生 动物保护主管部门申请特许猎捕证;  需要猎捕国家二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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护野生动物的,应当向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 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申请特许猎捕证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全面禁止非法野 交易、革除滥食野生动物陋习、切实保障人民群众 健康安全的决定》一、凡《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 保护法》和其他有关法律禁止猎捕、交易、运输、食 生动物的,必须严格禁止。四、因科研、药用、展 等特殊情况,需要对野生动物进行非食用性利用的, 应当照国家有关规定实行严格审批和检疫检验。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第十 需要在本省、自治区、直辖市捕捉国家二级保护水

生动物的,必须附具申请人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 行政主管部门签署的意见,向省、自治区、直辖市 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申请特许捕捉证。









5






药经营许可 证核







政许可

法规:《兽药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  经营兽药的   ,应当具备下列条件。符合前款规定条件的,申请 方可向市、县人民政府兽医行政管理部门提出申请,  并附符合前款规定条件的证明材料;经营兽用生物制 ,应当向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兽医行政管 理部门提出申请,并附具符合前款规定条件的证明材料。 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 申请之起 30 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审查合格的,发给 兽药经营许可证;不合格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

地方范性文件:《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 482 项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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及省级行政权力事项的决定》(云政发〔 2020〕  16 号) 3 第 39 项  兽药经营许可证核发,  下放,  将省级权

限下放至州级农业农村部门
















6














水产苗种产 检疫














政许可

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八条  县级以上地方

政府设立的动物卫生监督机构依照本法规定,负责 、动物产品的检疫工作和其他有关动物防疫的监督

理执法工作。第四十二条  屠宰、出售或者运输动物

出售或者运输动物产品前,货主应当按照国务院兽 管部门的规定向当地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申报检疫。

《水产苗种管理办法》(农业部令第 46 号)第十八条  

上地方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水产 的产地检疫。国内异地引进水产苗种的,应当先到 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办理检疫手续,经检疫合格后方 运输和销售。检疫人员应当按照检疫规程实施检疫, 疫合格的水产苗种出具检疫合格证明。

动物检疫管理办法》(农业部令 2010 年第 6 号发布, 农业农村部令 2019 年第 2 号修正)  第二十八条  售或

输水生动物的亲本、稚体、幼体、受精卵、发眼卵 及其他遗传育种料等水产苗种的,  货主应当提前 20  所在地县级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申报检疫;经检疫合 格,  并取得《动物检疫合格证明》后,方可离开产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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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九条  养殖、出售或者运输合法捕获的野生水产

种的,货主应当在捕获野生水产苗种后 2 天内向所在 地县级动物生监督机构申报检疫;  经检疫合格,并取 动物检疫合格证明》后,方可投放养殖场所、出售

或者运输。第五十二条  水产苗种产地检疫,由地方动

生监督机构委托同级渔业主管部门实施。水产苗种 以外的其他水生动物及其产品不实施检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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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及动物产

检疫合格证








政许可

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八条  县级以上地方

政府设立的动物卫生监督机构依照本法规定,负责 、动物产品的检疫工作和其他有关动物防疫的监督

执法工作。第四十一条  动物卫生监督机构依照本

国务院兽医主管部门的规定对动物、动物产品实施 疫。

南省人民政府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办公室关于取消和 放一批行政许可事项的通知》   (云审改办发〔 2017〕1

号) 附件 2 第 15 项  动物检疫合格证明核发,下放至县、

、区农业部门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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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诊疗许可 证核


政许可

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五十一条  设立从事

诊疗活动的机构,应当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兽 主管部门申请动物诊疗许可证。受理申请的兽医主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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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当依照本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的 规定进行审查

南省人民政府关于第四轮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 的决》(云南省人民政府令第 150 号)  附件 3 第 32

动物诊疗许可,下放至县级兽医主管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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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防疫条件 合格证核












政许可

法律:《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 1997 年 7 月 3 日主席令第八十七,  2015 年 4月 24 日予以修改)第 十条兴办动物饲养场(养殖小区)  和隔离场所,动物 宰加工场所,以及动物和动物产品无害化处理场所, 当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兽医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具相关材料。受理申请的兽医主管部门应当依照本 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的规定进行审查 查合格的,发给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不合格的应 当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门规章:    《动物防疫条件审查办法》   (农业部令 2010 年第 7 号)  第二十八条  兴办动物饲养场、养殖小区和  屠宰加工场所的,县级地方人民政府兽医主管部门 自收到申请之日起 20 个工作日内完成材料和现场  ,审查合格的,颁发《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审 查不合格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  并说明理由。第二 十九  兴办动物隔离场所、动物和动物产品无害化处

所的,县级地方人民政府兽医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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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之日起 5 个工作日内完成材料初审,并将初审意见 关材料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兽医主管部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兽医主管部门自收到 意见和有关材料之日起 15 个工作日内完成材料和   场审查,  审查合格的,  颁发《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 审查不合格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地方法规:《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 482 项涉及省级 权力事项的决定》(云政发〔 2020〕  16 号)  附件 3

第 32 项 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核发,  下放,  将省级权限

放至县级农业农村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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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鲜乳收购站



政许可

行政法规:《乳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第二十条

收购站应当由取得工商登记的乳制品生产企业、奶 养殖场、奶农专业生产合作社开办, 并具备下列条件, 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畜牧兽医主管部门颁发的生鲜 乳收购许可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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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鲜乳准运证 明核



政许可

政法规:《乳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第二十五   生鲜乳运输车辆应当取得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畜牧

主管部门核发的生鲜乳准运证明,并随车携带生鲜 交接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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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模养殖 (小区)备

他行政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第三十九条  具备法

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养殖场、养殖小区兴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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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将养殖场、养殖小区的名称、养殖地址、畜禽品 养殖规模,向养殖场、养殖小区所在地县级人民政 府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取得畜禽标识代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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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机械事故













他行政

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  县级以上

人民政府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负责农业机械事故责 认定和调解处理。本条例所称农业机械事故,是指 机械在作业或者转移等过程中造成人身伤亡、财产 损失的事件。

《农机械事故处理办法》(农业部令 2011 年第 2 号) 二条  本办法所称农业机械事故(以下简称农机事

故),是指农业机械在作业或转移等过程中造成人身 亡、财产损失的事件。农机事故分为特别重大农机事故、 农机事故、较大农机事故和一般农机事故。第三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负责农

械事故责任的认定和调解处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 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所属的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 构(以下简称农机安全监理机构)  承担本辖区农机事

理的具体工作。第四条  对特别重大、重大、较大

事故,农业部、省级人民政府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 地(市)级人民政府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应当分别派 与调查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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拉机和联合

政许可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2003 年 10月 28

庆州农业








割机登记



日主席令第八号,  2011 年 4月 22 日予以修改)第一百  二十一条:  对上道路行驶的拖拉机,  由农业 (农业机械) 部门行使本法第八条、第九条、第十三条、第十九 第二十三条规定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管理职 第十九条驾驶机动车,应当依法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机动车驾驶证,应当符合国务院公安部门规定的驾 可条件;经考试合格后,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 相应类别的机动车驾驶证。持有境外机动车驾驶证 ,符合国务院公安部门规定的驾驶许可条件,经公 关交通管理部门考核合格的,可以发给中国的机动 车驾证。《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 2009 年 9 月 17 日国务 563 号令,  2016 年 2月 6 日予以修改)    十一条:拖拉机、联合收割机投入使用前,其所有 当按照国务院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的规定,持本人 证明和机具来源证明,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农业 化主管部门申请登记。拖拉机、联合收割机经安全 合格的,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应当在 2 个工作日内 登记并核发相应的证书和牌照。拖拉机、联合收割 使用期间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其所有人应当按照国 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的规定申请变更登记。《国务 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     ( 2004 年 6月 29 日国务院令第 412 号,  2009 年 1 月 29 予以修改)附件第 176 条:联合收割机及驾驶员牌照 核发。实施机关: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机械 行政主管部门。


农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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拉机和联合

政许可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2003 年 10月 28

庆州农业








收割机驾驶证



日主席令第八号,  2011 年 4月 22 日予以修改)第十九 驾驶机动车,应当依法取得机动车驾驶证。申请机 驾驶证,应当符合国务院公安部门规定的驾驶许可 ;经考试合格后,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发给相 类别的机动车驾驶证。持有境外机动车驾驶证的人, 国务院公安部门规定的驾驶许可条件,经公安机关 管理部门考核合格的,可以发给中国的机动车驾驶 第一百二十一条:对上道路行驶的拖拉机,由农业 (农业机械)主管部门行使本法第八条、第九条、第十 、第十九条、第二十三条规定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 部门的管理职权 。《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  ( 2009 年 9月 17 日国务院 563 号令,  2016 年 2月 6 日予以修 )  第二十二条:拖拉机、联合收割机操作人员经过培 ,应当按照国务院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的规定,参 级人民政府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的考试。考试合格 ,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应当在 2 个工作日内核发相应 的操作证件。《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 行政许可的决定》( 2004 年 6月 29 日国务院令第 412  号,  2009 年 1 月 29 日予以修改)附件第 176 项:联合 机及驾驶员牌照证照核发。实施机关:县级以上地 方人民政府农业机械行政主管部门


农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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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经营许可



政许可

《农药管理条》   ( 1997 年 5月 8 日国务院令第 216 号 发布,  2017 年 3月 16 日予以修改)第二十四条:国家 农药经营许可制度,但经营卫生用农药的除外。农 营者应当具备条件,并按照国务院农业主管部门的 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申请农药经




庆州农业 农村











许可证:(一)有具备农药和病虫害防治专业知识, 农药管理规定,能够指导安全合理使用农药的经营 人员;(二)有与其他商品以及饮用水水源、生活区 等有效隔离营业场所和仓储场所,  并配备与所申请经 农药相适应的防护设施;(三)有与所申请经营农药 相适应的质量管理、台账记录、安全防护、应急处置 管理等制度。经营限制使用农药的,还应当配备相 用药指导和病虫害防治专业技术人员,并按照所在 、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的规定实 点经营。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应当 自受理申之日起 20 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批决定。符合条 ,核发农药经营许可证;不符合条件的,书面通知 人并说明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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绿色食品标志







公共服

《绿色食品标志管理办法》  (农业部令 2012 年第 6 号发 布,  农业农村部令 2019 年第 2 号修正)  第五条  中国绿

品发展中心负责全国绿色食品标志使用申请的审     颁证和颁证后跟踪检查工作。省级人民政府农业行 管部门所属绿色食品工作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绿色 标志使用申请的受理、初审和颁证后跟踪检查工作。 中国绿色食品发展中心关于进一步明确绿色食品地方 工作机构许可审查职责的通知》  (中绿审〔 2018〕55 号) 附件 1  《各县级级绿色食品工作机构标志许可审查工作  和工作职责》一、绿色食品标志许可审查基本职能 分工与衔接(三)省级工作机构可授权委托有条件的













迪庆州 农业农村局











地市县级绿色食品工作机构(以下简称地市县级工作机 )承担绿色食品标志使用初次申请和续展申请的受理、 织现场检查或其中部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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畜禽(蜂、 种)生产经 许可证核发











畜禽(蜂、 种)生产经 许可证核发 (家畜卵子、

冷冻精液、胚 等除外)














政许可

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第二条  蜂、蚕的资源保护

利用生产经营,适用本法有关规定。第二十二条  从 事种畜禽生产经营或者生产商品代仔畜、雏禽的单位 个人,应当取得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第二十四条  

得生产家畜卵子、冷冻精液、胚胎等遗传材料的生 营许可证,应当向省级人民政府畜牧兽医行政主管 提出申请。受理申请的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应当 到申请之日起六十个工作日内依法决定是否发给生 营许可证。其他种畜禽的生产经营许可证由县级以 方人民政府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发放,具体 审核发放办法由省级人民政府规定

《蚕种管理办法》   (农业部令第 68 号)  第十八条  

生产、经营许可证应当向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 政府农业(蚕业)行政主管部门提出

《养管理办法 (试行) 》   (农业部公告第 1692 号) 第 七条  种蜂生产经营单位和个人,应当依法取得《种

产经营许可证》。出售的种蜂应当附具检疫合格证 明和种蜂合格证。



























迪庆州 农业农村局











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的 决定》(云政发〔 2013〕  120 号)  附件第 72 项  除家畜

子、冷冻精液、胚胎等外的种畜禽(蜂、蚕种)生产 许可证核发,下放到县、市、区农业部门。

《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云南省种畜禽生产 营许可证审核发办法的通知》   (云政办发〔 2008〕102

号) 第四条   《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实行分级管理

审核发放。(一)家畜卵子、冷冻精液、胚胎等遗传 《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的申请、审核、审批和 发证,依《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的规定办理 。( 二 ) 场、保种场或者地方畜禽遗传资源场,配套系的曾 、祖代种畜禽场,直接从境外引进畜禽品种的种畜 场的《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   由州(市)畜牧兽 医行政主管部门审核,省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三)各类种畜禽扩繁群场以及配套系的父母代种畜禽 的《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由县(市、区)畜牧 医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州(市)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 审批。(四)家畜配种站(点)、家禽孵化厂、生产 品代仔畜和雏禽的单位,《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  由县(市、区)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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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捕捞许可


政许可

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二十三条  国家对捕捞业

行捕捞许可制度。到中华人民共和国与有关国家缔结 的协确定的共同管理的渔区或者公海从事捕捞作业的


庆州农业 农村











许可证,由国务院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发放。海 洋大型拖网、围网作业的捕捞许可证,由省、自治区 市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发放。其他作业的捕捞许 ,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但是批准发放海洋作业的捕捞许可证不得超过国 家下达的船网工具控制指标,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 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 482 项涉及省级行政权力事 项的决定》   (云政发〔 2020〕  16 号)  附件 3 第 37 项  渔

捞许可,省、州级农业农村部门不再实施,保留县 农业农村部门审批权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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采集、出售 购国家重点 护野生植物 (农业类)审






采集、出售 购国家二级 护野生植物 (农业类)审









政许可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植物保护条例》第八条  国务院

政主管部门主管全国林区内野生植物和林区外珍贵 树木的监督管理工作。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主

国其他野生植物的监督管理工作。第十六条  采集

二级保护野生植物的,必须经采集地的县级人民政 府野生植物行政主管部门签署意见后,向省、自治区 市人民政府野生植物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的机

构申请采集证。第十八条  出售、收购国家二级保护野

生植物的  必须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野生植 物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的机构批准

《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精简行政审批项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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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 (云政发〔 2013〕  157 号)  附件 2 第 7 项  国家二级

野生植物的采集、出售、收购审批,以授权方式下 放州市农业主管部门。





集国家一级

护野生植物

(农业类)审





政许可

华人民共和国野生植物保护条例》第十六条  禁止

采集国家一级保护野生植物。因科学研究、人工培育 化交流等特殊需要,采集国家一级保护野生植物的, 按照管理权限向国务院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授 机构申请采集证;或者向采集地的省、自治区、直 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的机构申请 采集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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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物种子生 产经营备案






他行政

《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管理办法》   (农业部令 2016 年第 5 号发布,农业部令 2017 年第 8 号第一次修正

业农村部令 2019 年第 2 号第二次修正)  第二十三条

营不再分装的包装种子或者受具有种子生产经营许 的企业书面委托代销其种子的,应当在种子销售前 向当地县级农业主管部门备案,并建立种子销售台账

第二四条  受具有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的企业书面委

产其种子的,应当在种子播种前向当地县级农业主 管部门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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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作物种子

(含食用菌菌

种)生产经

许可证核














用菌菌种生 经营许可证

核发(母种

原种)
















政许可

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三十一条  从事种子进出

务的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由省、自治区、直辖市 政府农业、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国务院农业、林业 主管部门发。从事主要农作物杂交种子及其亲本种子、 良种种子的生产经营以及实行选育生产经营相结     符合国务院农业、林业主管部门规定条件的种子企 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由生产经营者所在地县级人 政府农业、林业主管部门审核,省、自治区、直辖市 政府农业、林业主管部门核发。前两款规定以外的 种子的生产经营许可证,由生产经营者所在地县级 地方人民政府农业、林业主管部门核发。第九十三

草种、烟草种、中药材种、食用菌菌种的种质资源

管理选育、生产经营、管理等活动,参照本法执行。 《食用菌菌种管理办法》  (农业部令第 62 号发布,  农部令 2013 年第 5 号第一次修正,农业部令 2014 年第 3 第二次修正,农业部令 2015 年第 1 号第三次修正) 第

十四  母种和原种《食用菌菌种生产经营许可证》,

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核,省级人 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核发,报农业部备案。栽培种 食用菌菌种生产经营许可证》由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 行政主管部门核发,报省级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 部门备案。






























庆州农业 农村

作物种子生

政许可


庆州农业









经营许可证


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三十一条  从事种子进出

务的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由省、自治区、直辖市 政府农业、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国务院农业、林业 主管部门发。从事主要农作物杂交种子及其亲本种子、 良种种子的生产经营以及实行选育生产经营相结     符合国务院农业、林业主管部门规定条件的种子企 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由生产经营者所在地县级人 政府农业、林业主管部门审核,省、自治区、直辖市 政府农业、林业主管部门核发。前两款规定以外的 种子的生产经营许可证,由生产经营者所在地县级 地方人民政府农业、林业主管部门核发。只从事非 农作物种子和非主要林木种子生产的,不需要办理 子生产经营许可证。


农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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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水域内专 用航标设置、 除、位置移 和其他状况

变审批







政许可

华人民共和国航标条例》第三条  国务院交通行政

部门负责管理和保护除军用航标和渔业航标以外的 。国务院交通行政主管部门设立的流域航道管理机 海区港务监督机构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行 管部门,负责管理和保护本辖区内军用航标和渔业 以外的航标。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和国务院交通行政 部门设立的流域航道管理机构、海区港务监督机构 航标管理机关。军队的航标管理机构、渔政渔港监 理机构,在军用航标、渔业航标的管理和保护方面

分别行使航标管理机关的职权。第六条  专业单位可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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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行设置自用的专用航标。专用航标的设置、撤除、 置移动和其他状况改变,应当经航标管理机关同意

《渔业航标管理办法》   (农业部令第 13 号)  第八条  经

航标管理机关同意,专业单位可以在渔港水域和其 业水域设置自用的专用航标。撤除、移动位置或变 用航标其他状况的,设置单位应当报渔业航标管理 批准。设置专用航标,专业单位应当向所在地渔业 管理机关提出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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蜂证发放与 记备案



公共服

《养管理办法 (试行) 》   (农业部公告第 1692 号) 第  养蜂者可以自愿向县级人民政府养蜂主管部门登

案,免费领取《养蜂证》,凭《养蜂证》享受技术 训等服务。《养蜂证》有效期三年,格式由农业部统 一制定。





庆州农业 农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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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公害农产品 认定







公共服

《农业农村部办公厅关于做好无公害农产品认证制度 革过渡期间有关工作的通知》(农办质〔 2018〕  15 号)

附件《无公害农产品认定暂行办法》第五条  农业农村

责全国无公害农产品发展规划、政策制定、标准制 及相关规范制定等工作,中国绿色食品发展中心负 调指导地方无公害农产品认定相关工作。各省、自 、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农业农村行政主管部门负责 区内无公害农产品的认定审核、专家评审、颁发证 证后监管管理等工作。县级农业农村行政主管部门 受理无公害农产品认定的申请。县级以上农业农村












庆州农业 农村











主管部门依法对无公害农产品及无公害农产品标志 进行监督管理。第十三条  县级农业农村行政主管部

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完成申请 的初审。符合要求的,出具初审意见,逐级上报到 农业农村行政主管部门;不符合要求的,应当书面 通知申请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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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品地理标 登记初审









公共服

《农品地理标志管理办法》(农业部令第 11 号发布, 农业农村部令 2019 年第 2 号修正)第四条   农业部负责 农产品地理标志的登记工作,农业部农产品质量安 心负责农产品地理标志登记的审查和专家评审工    省级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 品地理标志登记申请的受理和初审工作。

产品地理标志登记程序》(农业部公告第 1071 号) 第五  申请登记农产品的产地环境和品质鉴定工作由

部考核合格的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机构承担。鉴定 有特殊需要的,农业部农产品质量安全中心可以指 有法定资质的检测机构承担。检测机构应当根据申 的委托和农产品地理标志登记管理的相关规定进行 、检测和出具报告。
















庆州农业 农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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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域滩涂养 的审核



政许可

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十一条  单位和个人使用

家规划确定用于养殖业的全民所有的水域、滩涂的, 使者应当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 申请,由本级人民政府核发养殖证,许可其使用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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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滩涂从事养殖生产。

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 482 项涉及省级行政权力事 项的决定》   (云政发〔 2020〕  16 号)  附件 3 第 35 项  水

涂养殖证的审核,省农业农村部门不再实施,保留 县级农业农村部门审核权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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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船舶登记












政许可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港水域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十 渔业船舶在向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关申请船舶登

记,并取得渔业船舶国籍证书或者渔业船舶登记证书方可悬挂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航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舶登记办法》   (农业部令 2012 年第 8 号发布,农业部令 2013 年第 5 号第一次修正

业农村部令 2019 年第 2 号第二次修正)  第三条  农业部

全国渔业船舶登记工作。中华人民共和国渔政局具 责全国渔业船舶登记及其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 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渔 舶登记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 门所属的渔港监督机关(以下称登记机关)依照规定 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渔业船舶登记及其监督管理工

作。六条  渔业船舶所有人应当向户籍所在地或企业

地的县级以上登记机关申请办理渔业船舶登记。远 业船舶登记由渔业船舶所有人向所在地省级登记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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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办理。中央在京直属企业所属远洋渔业船舶登记 业船舶所有人向船舶所在地的省级登记机关申请办

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 482 项涉及省级行政权力事 项的决定》   (云政发〔 2020〕  16 号)  附件 3 第 38 项  渔

舶登记,下放,将省、州级权限下放至县级农业农 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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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植物及其

品调运检疫

植物检疫证

书签发










政许可

物检疫条例》第三条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农业主管 、林业主管部门所属的植物检疫机构,负责执行国 家的物检疫任务。第七条  调运植物和植物产品,属

下列情况的,必须经过检疫。第十条  省(自治区、

直辖市)间调运种子、苗木和其他繁殖材料,调入单 须事先征得本省(自治区、直辖市)植物检疫机构的 并向调出单位提出检疫要求,调出单位必须根据所 检疫要求向本省(自治区、直辖市)植物检疫机构申 检疫。调入省(自治区、直辖市)  的植物检疫机构对 的种子、苗木和其他繁殖材料应查核检疫证书,必 时可进行复检。    省(自治区、直辖市)内调运种子、 木和其他繁殖材料如何检疫,由各省(自治区、直辖 )自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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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物种子质 纠纷田间现

政确认

农作物种子质量纠纷田间现场鉴定办法》(农业部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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场鉴定



第 28 号)  第三条  现场鉴定由田间现场所在地县级以上 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所属的种子管理机构组 织实。第十六条  对现场鉴定书有异议的,应当在收

现场鉴定书 15 日内向原受理单位上一级种子管理机  出再次鉴定申请,并说明理由。上一级种子管理机 原鉴定的依据、方法、过程等进行审查,认为有必 可能重新鉴定的,应当按本办法规定重新组织专家 鉴定。再次鉴定申请只能提起一次

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 482 项涉及省级行政权力事 项的决定》   (云政发〔 2020〕  16 号)  附件 3 第 40 项  农

种子质量纠纷田间现场鉴定,省农业农村部门不再 施,保留州、县级农业农村部门鉴定权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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占用农业灌

源、灌排工

设施审批







政许可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 1988 年 1 月 21 日第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     过,  2002 年 8月 29 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  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修订,自 2002 年 10月 1 日起施行。 2009 年 8月 27 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 会第十次会议《关于修改部分法律的决定》第一次 修正,根据 2016 年 7 月 2 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大会 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 节约能源法>等六部法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第三十 从事工程建设,占用农业灌溉水源、灌排工程设施,  对原有灌溉用水、供水水源有不利影响的,建设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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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采取相应的补救措施;造成损失的,依法给予补

法规:《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 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 412 号)  第 170 项:    “占 农业灌溉水源、灌排工程设施审批。实施机关:各级 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流域管理机构”。

《农田水利条例》(国务院令第 669 号)  第二十四条 改建、扩建建设工程确需占用农业灌溉水源、农田 工程设施的,应当与取用水的单位、个人或者农田 工程所有权人协商,并报经有管辖权的县级以上地 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占用者应当建设与被 占用的农田水利工程设施效益和功能相当的替代工程; 备建设替代工程条件的,应当按照建设替代工程的 资额支付占用补偿费;造成运行成本增加等其他损 失的,应当依法给予补偿

规章:《占用农业灌溉水源、灌溉工程设施补偿办 》(水政资〔 1995〕  457 号,  根据 2014 年 8月 19 日  水利部令 46 号《水利部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规章的决 定》修改)第五条占用跨省级行政区受益的农业灌溉水 灌排工程设施,并涉及到相邻省级行政行政区利害 的,占用一方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在作出准予行政 决定之前,应当征求有关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和所 域机构意见,重大项目还应当征求国务院水行政主 管部门意。第六条任何单位或个人占用农业灌溉水源、 工程设施,必须事先向有管辖权的或管理权的水行 管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有关文件资料,经审查批













,发给同意占用的文件,并报上一级水行政主管部 门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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