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钦县民政局行政许可、行政确认等
需提交的材料
一、民办养老机构的审批
(一)事项类别:行政许可
(二)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
1.《养老机构设立申请书》;
2.申请人、拟定法人或者负责人的资格证明文件(申请人为法人提供法人登记证书副本、身份证;申请人为自然人提供身份证明;拟任养老机构法人或负责人的身份证明及履历表;公安机关开具未犯罪和参加邪教组织证明);
3.符合登记规定的机构名称、章程和管理制度(民办非营利性养老机构须提供民非企业单位名称核准通知书,及民非要求的提供章程);
4.建设单位的竣工验收合格证明;环保、公安消防部门、卫生防疫、食品药品监管等相关部门验收合格报告或者审查意见;
5.场所自有产权证明或者房屋租赁合同。其中租赁房屋改建养老机构的需经公证机关公证有法律效用的合同应包含房屋所有者身份证明、产权证明等必备附件,租用和经营期限在5年以上;
6.《养老机构工作人员登记表》及管理人员、专技人员、服务人员的身份证明和健康证明;
7.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需提供的其他材料。
二、社会团体成立、变更、注销登记
(一)事项类别:行政许可
(二)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
1.成立登记申请书(由法人代表签章);
2.业务主管单位同意正式成立的审查意见(正式文件);
3.章程草案;
4.社团负责人名单(包括: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法定代表人);
5.社会团体常务理事和理事名单;
6.业务主管单位出具的该社团已建立社团日常办事机构及党组织情况的证明(社团日常办事机构名称一般称办公室或秘书处,要求有专职工作人员,有3名以上党员的,要建立党组织);
7.成立登记有关表格8项:《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表》、《社会团体法定代表人登记表》、《社会团体负责人备案表》(一人一份,后附身份证复印件)、《社会团体办事机构备案表》、《社会团体银行帐号备案表》、《社会团体章程核准表》、社会团体印章备案表》、《社会团体会费标准备案表》;
8.验资报告(要求具备3万元以上的注册资金,由会计师事务所验资后出具报告);
9.会员名单(个人会员应列出姓名、工作单位及职务、联系电话,并本人签字,单位会员应列出单位名称、地址,加盖单位印章,党政机关不得作为单位会员);
10.有必要提供的其他材料。
三、民办非企业单位成立、变更、注销登记
(一)事项类别:行政许可
(二)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
1.成立登记申请书(成立该民办非企业单位的必要性,包括拟成立民办非企业单位的业务(行业)的基本情况以及成立该民办非企业单位可以发挥的作用;拟成立的民办非企业单位基本情况,包括宗旨、主要的业务范围、开办资金及其来源、举办者情况介绍等。申请书由举办者签名或者盖章);
2.业务主管单位同意设立登记的审查意见(应具备执业许可证的,还需提供许可证原件及复印件);
3.章程草案(依照章程示范文本拟定,初审后盖业务主管单位骑缝章);
4.住所使用权证明(住所为租赁的,须提供租赁合同复印件及房产证复印件;住所为其他组织或个人无偿提供的,须由房产所有者出具证明,并提供房屋产权证复印件);
5.资金来源证明(写明拟捐赠金额、作为拟成立民办非企业单位的活动资金,承诺该资金为捐赠者的合法财产,捐赠人签字或者捐赠单位印章)及验资报告;
6.《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事项表》(表一至表十);
7.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复印件。
四、结婚登记
(一)事项类别:行政确认
(二)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
1.婚姻登记处具有管辖权;
2.要求结婚的男女双方共同到婚姻登记处提出申请;
3.当事人男年满22周岁,女年满20周岁;
4.当事人双方均配偶(未婚、离婚、丧偶);
5.当事人双方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
6.双方自愿结婚;
7.当事人提交3张2寸双方近期半身免冠合影照片;
8.当事人持有《婚姻登记工作规范》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规定的有效证件。
五、离婚登记
(一)事项类别:行政确认
(二)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
1.婚姻登记处具有管辖权;
2.要求离婚的夫妻双方共同到婚姻登记处提出申请;
3.双方均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4.当事人持有离婚协议书,协议书载明双方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以及对子女抚养、财产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
5.当事人持有内地婚姻登记机关或者中国驻外使(领)馆颁发的结婚证;
6. 当事人各提交2张2寸单人近期半身免冠照片;
7.当事人持有《婚姻登记工作规范》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规定的有效身份证件。
六、补办结婚登记
(一)事项类别:行政确认
(二)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
1.婚姻登记处具有管辖权;
2.要求结婚的男女双方共同到婚姻登记处提出申;
3.当事人男年满22周岁,女年满20周岁;
4.当事人双方均配偶(未婚、离婚、丧偶);
5.当事人双方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
6.双方自愿结婚;
7.当事人提交3张2寸双方近期半身免冠合影照片;
8.当事人持有《婚姻登记工作规范》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规定的有效证件。
七、补领婚姻登记证
(一)事项类别:行政确认
(二)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
1.婚姻登记处具有管辖权;
2.当事人依法登记结婚或者离婚,现今仍然维持该状况;
3.当事人持有《婚姻登记工作规范》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规定的身份证件;
4.当事人亲自到婚姻登记处提出申请,填写《申请补领婚姻登记证声明书》。当事人因故不能到婚姻登记处申请补领婚姻登记证的,有档案可查且档案信息与身份信息一致的,可以委托他人办理。委托办理应当提交当事人的户口簿、身份证和经公证机关公证的授权委托书。委托书应当写明当事人姓名、身份证件号码、办理婚姻登记的时间及承办机关、目前的婚姻状况、委托事由、受委托人的姓名和身份证件号码。受委托人应当同时提交本人的身份证件。当事人结婚登记档案查找不到的,当事人应当提供充分证据证明婚姻关系,婚姻登记机关经过严格审查,确认当事人存在婚姻关系的,可以为其补领结婚证。
5. 申请补领结婚证的,双方当事人提交3张2寸双方近期半身免冠合影照片;申请补领离婚证的当事人提交2张2寸单人近期半身免冠照片。
6. 当事人办理过结婚登记,申请补领时的婚姻状况因离婚或丧偶发生改变的,不予补发结婚证;当事人办理过离婚登记的,申请补领时的婚姻状况因复婚发生改变的,不予补发离婚证。
7.婚姻登记机关对不具备补发结婚证、离婚证受理条件的,不予受理。
八、撤销婚姻登记
(一)事项类别:行政确认
(二)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
1. 婚姻登记处具有管辖权。
2.受胁迫的一方和对方共同到婚姻登记机关签署双方无子女抚养、财产及债务问题的声明书。
3.申请时距结婚登记之日或受胁迫的一方恢复人身自由之日不超过1年。
4.当事人持有:本人的身份证、结婚证; 要求撤销婚姻的书面申请; 公安机关出具的当事人被拐卖、解救的相关材料,或者人民法院作出的能够证明当事人被胁迫结婚的判决书。
(此件公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