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钦县农业农村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德 农(农药)罚〔2025〕 1 号
当事人: 德钦县升平镇民森农资经营店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 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2533422MA6L0Q5349
住所(住址): 德钦县升平镇温商菜市场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经营者): 格茸XX
身份证件号码: 533XXXXXXXXXXXXX15
当事人 德钦县升平镇民森农资经营店涉嫌无证经营农药 一案,经本机关依法调查,现查明: 2025年6月12日,我局接到群众举报,反映德钦县升平镇民森农资经营店涉嫌无证经营农药。经现场核查该违法线索属实,遂于2025年6月13日立案调查,执法人员现场对经营者格茸都吉的妻子斯那取宗进行了询问调查,依法制作了《讯问笔录》,之后对现场进行了检查,拍摄了现场照片,依法制作了《现场检查(勘验)笔录》,调取了当事人《营业执照》和经营者格茸XX及其妻子斯那XX的身份证,并下发证据先行登记保存通知书将以上5种农药异地保存于德钦县农业农村局。2025年6月24日下发查封(扣押)决定书对异地保存于德钦县农业农村局的5种农药进行查封(扣押)。
经查 德钦县升平镇民森农资经营店在未取得农药经营许可证的情况下,正在销售以下5种农药:玉草净(200克/瓶)5瓶、高效氯氟氰菊酯(瓶装,500毫升/瓶)4瓶、高效氯氟氰菊酯(袋装,20毫升/包)4包、甲霜·噁霉灵(20毫升/包)7包、甲氨基阿维菌素苯甲酸盐(10克/包)5包。依据经营者格茸XX的妻子斯那XX提供进货凭证及其在笔录中陈述的涉案农药销售金额计算:1、若依据进货凭证的进价及数量计算涉案农药货值251元 2、若依据现场售卖农药数量及销售金额计算涉案农药货值199元。涉案农药货值较小且根据经营者格茸XX的妻子斯那XX在笔录中陈述该批农药暂未售卖成功。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
2、经营者格茸XX及其妻子的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
3、询问笔录1份
4、《现场检查(勘验)笔录》1份
5、查封(扣押)笔录1份
6、物证照片1组
本机关(单位)于 2025 年 7 月 25 日向你(单位)送达《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告知了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内容及事实、理由、依据,并告知依法享有陈述、申辩等权利,对此,你(单位)未作陈述、申辩。
根据你(单位)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相关证据,参照云南省农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你(单位)的违法行为属于可以从轻处罚裁量阶次 。
本机关认为: 当事人无证经营农药的违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充分,根据《农药管理条例》第五十五条第一项“农药经营者有违反本条例规定未取得农药经营许可证经营农药行为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经营,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经营的农药和用于违法经营的工具、设备等,违法经营的农药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5倍以上10倍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规定本机关作出如下行政处罚决定:
没收无证售卖农药(玉草净(200克/瓶)5瓶、高效氯氟氰菊酯(瓶装,500毫升/瓶)4瓶、高效氯氟氰菊酯(袋装,20毫升/包)4包、甲霜·噁霉灵(20毫升/包)7包、甲氨基阿维菌素苯甲酸盐(10克/包)5包)的行政处罚决定。
当事人对本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德钦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6个月内向 德钦县 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当事人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也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德钦县农业农村局
2025年8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