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钦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德市监处罚〔2022〕16号
当事人: 德钦县升平镇佳美名妆店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 《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2533422**********
住所 (住址):云南省迪庆藏族自治州德钦县升平镇梅里酒店对面
法定代表人 (负责人 、经营者): 谢*宇
身份证件号码: 430723************
案件来源及调查经过:
迪庆州市场监督管理局及德钦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的执法人员,于2022年10月25日16时24分,在德钦县升平镇佳美名妆店营业员陈*莹的全程陪同下,对该当事人的经营场所进行现场检查时发现,在进门口经营区货架上摆放有“聪明猫胶原素颜粉饼”等28个品规超过使用期限的化妆品,具体产品信息详见《德钦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财务清单》(文书编号:20221002)。经局领导批准,依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第(四)项的规定,对你店涉嫌经营超过使用期限的上述28个品规化妆品采取扣押的行政强制措施。执法人员会同营业员陈*莹一起对扣押的“聪明猫胶原素颜粉饼”等28个品规化妆品的使用期限进行拍照确认。依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2022年10月31日予以立案。2022年11月01日下达《询问通知书》(德市监询通〔2022〕16号),11月02日对你店经营者谢*宇进行询问,现场制作了《询问笔录》。调查期间,本局进行了现场检查、调查询问,提取了相关证据材料,并听取你店陈述意见,保障你店合法权利。
经查,你店经营的“聪明猫胶原素颜粉饼”等28个品规化妆品是从昆明多个供货商购进,每个产品的具体销售价格可查见你店所使用的计算机“赢通商业管理系统A3专业版”,经核实,上述“聪明猫胶原素颜粉饼”等28个品规化妆品在超过使用期限后没有证据证明你店已对外销售给顾客,以销售价格计算,认定货值金额为3211.6元,违法所得为0元。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德钦县升平镇佳美名妆店《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经营者谢*宇的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证明德钦县升平镇佳美名妆店的市场主体资格。
2.《现场笔录》1份、《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1份、《财务清单》(文书编号:20221002)1份、现场检查实物照片打印件27份,证明德钦县升平镇佳美名妆店正在经营的事实以及现场检查发现的事实、数量。
2.对德钦县升平镇佳美名妆店经营者谢*宇《询问笔录》一份,证明你店经营超过使用期限的“聪明猫胶原素颜粉饼”等28个品规化妆品的事实、产品来源、货值金额的情况。
以上证据和笔录均由当事人、询问人及被询问人签字(按手印)确认。
行政处罚告知情况,当事人陈述、申辩、听证意见,复核以及采纳情况和理由:
我局执法人员于2022年11月11日将《行政处罚告知书》(德市监罚告【2022】16号)送达德钦县升平镇佳美名妆店,填写《送达回证》文书,告知当事人拟对其作出的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和处罚内容,并告知当事人对上述作出的行政处罚依法享有陈述、申辩以及听证权利。你店在11月14 日提出陈述和申辩,但未提出听证,我局视你店放弃了听证权利,采纳陈述申辩理由。
违法行为性质及定性、处罚依据:
德钦县升平镇佳美名妆店经营超过使用期限的“聪明猫胶原素颜粉饼”等28个品规化妆品的行为已违反《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化妆品生产经营者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化妆品标签标示的要求贮存、运输化妆品,定期检查并及时处理变质或者超过使用期限的化妆品”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五)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经营的化妆品和专门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原料、包装材料、工具、设备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化妆品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5倍以上20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由备案部门取消备案或者由原发证部门吊销化妆品许可证件,对违法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其上一年度从本单位取得收入的1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10年内禁止其从事化妆品生产经营活动;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五)化妆品经营者擅自配制化妆品,或者经营变质、超过使用期限的化妆品”的规定进出处罚。
自由裁量的事实和理由:
本案中你店经营的“聪明猫胶原素颜粉饼”等28个品规化妆品在超过使用期限后没有证据证明你店对外销售给顾客,在案件调查过程中你店能配合调査,说明进货来源,如实交代违法事实。上述情况符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其他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第四项“其他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以及《市场监管总局关于规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国市监法〔2019〕244 号)第一条第二款“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的基本原则,各级市场监管部门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应当坚持遵守过罚相当、处罚与教育相结合原则”、第三条第七款第三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1)积极配合市场监管部门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2)违法行为轻微,社会危害较小的;”的规定,综合裁量予以从轻处罚。
综上,你店上述行为违反了《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条第(五)项的规定,责令你店立即改正经营超过使用期限化妆品的违法行为,并给予你店以下行政处罚:
1.没收超过使用期限的“聪明猫胶原素颜粉饼”等28个品规化妆品〔详见《财务清单》(文书编号:20221002)〕,货值3211.6元;
2. 处罚款人民币10000元(大写:壹万元整),上缴国库。
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当事人应当自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中国农业银行德钦县支行营业部 ,账号:169701040000101 ,地址:德钦县省属区中国农业银行德钦县支行营业部)。到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本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并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救济途径和期限:
如你(单位)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德钦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依法向德钦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