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抽查事项 | 抽查对象 | 抽查内容 | 抽查依据 | 抽查方式 | 抽查比例和频次 | 备注 |
1 | 社会组织抽查 | 本级登记的社会团体、基金会和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服务机构) | 1.定期抽查内容包括社会组织的年度报告、信息公开、内部治理、财务状况、业务活动等情况。 2.不定期抽查可以在定期抽查的检查内容中选择若干项开展检查,也可以结合实际情况,合理确定其他检查内容。 | 1.《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国务院令250号,国务院令第666号修订)第二十四条 登记管理机关履行下列监督管理职责:(一) 负责社会团体的成立、变更、注销的登记;(二) 对社会团体实施年度检查;(三) 对社会团体违反本条例的问题进行监督检查,对社会团体违反本条例的行为给予行政处罚。 2.《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国务院令251号)第十九条 登记管理机关履行下列监督管理职责:(一)负责民办非企业单位的成立、变更、注销登记;(二)对民办非企业单位实施年度检查;(三)对民办非企业单位违反本条例的问题进行监督检查,对民办非企业单位违反本条例的行为给予行政处罚。 3.《基金会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00号)第三十四条 基金会登记管理机关履行下列监督管理职责:(一)对基金会、境外基金会代表机构实施年度检查;(二)对基金会、境外基金会代表机构依照本条例及其章程开展活动的情况进行日常监督管理;(三)对基金会、境外基金会代表机构违反本条例的行为依法进行处罚。 4.《社会组织“双随机、一公开”抽查办法》第五条 每年分别按不低于本级登记的社会团体、基金会和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服务机构)数量的5%的比例,从中随机确定定期抽查对象。 | 实地检查、书面检查。 | 每年不少于1次,抽查比例不低于5%。 |
(此件公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