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信息公开
索引号
7704951699/202300328
文  号
来 源
应急管理局
公开日期
2022-10-08
征求《德钦县县级救灾物资管理办法(试行)》意见建议
发布时间:2022-10-08 11:22     浏览次数:5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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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广泛听取各方面意见现将《德钦县县级救灾物资管理办法(试行)》予以网上公布,公开征求意见时间:2022年10月8日至10月12日,欢迎社会各界提出宝贵意见和建议。如有意见或建议,请通过以下方式向我们反馈:

电子邮箱:1843255010qq.com

来函请寄:德钦县升平镇行政中心应急局。

电话:0887-8413309

邮政编码:674500

特此公告


德钦县应急管理局

2022年10月8日



                                                                       德钦县县级救灾物资管理办法

    (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提高救灾应急保障能力,保障受灾人员基本生活,规范县级救灾物资购置、储备、轮换、调运、使用、回收、经费等管理,以及代省、州储备救灾物资调运管理,根据《自然灾害救助条例》《云南省自然灾害救助规定》《中央救灾物资储备管理办法》和《云南省省级救灾物资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县级救灾物资包括县本级财政资金购置、省州级调拨县级使用的救灾物资、重特大自然灾害发生后社会捐赠资金购置,专项用于紧急转移安置受灾人员和安排受灾人员基本生活的各类物资。

第三条 县应急管理局负责提出救灾物资的储备需求和动用决策,根据需要下达动用指令。会同县发改局共同组织编制救灾物资储备规划、品种目录和标准,制定年度购置计划,提出年度购置计划预算。发生重特大自然灾害时需应急追加县级救灾物资的,由县应急管理局提出应急购置计划报县政府审批后执行。

第四条 县级救灾物资坚持定点储存、专项管理、无偿使用的原则,不得挪作他用,不得向受灾人员收取任何费用。县级救灾物资由县应急管理局会同县发改局,根据各乡镇实际情况,委托储备单位定点储备,储备单位包括:县粮食和物资储备中心、县粮油购销总公司及各乡(镇)人民政府。县发改局负责县级救灾物资的购置、轮换工作,储备单位负责收储和日常管理,根据县应急管理局的动用指令按程序组织调出。县发改局与县应急管理局负责对储备的县级救灾物资进行监督管理。

第二章  购置和储备管理

第五条 县发改局根据县政府审定的县级救灾物资年度购置计划或应急购置计划,按照政府采购政策规定,购置县级救灾物资。

第六条 储备单位应对县级救灾物资实行封闭式管理,专库存储,专账管理,专人负责。在条件允许的情况下,可为救灾储备物资购买全额年度综合财产保险。要建立健全县级救灾物资储备管理制度,包括物资台账和管理经费会计账等。县级救灾物资入库、保管、出库等要有完备的凭证手续。县应急管理局和县发改局负责监督县级储备的救灾物资入库、保管、出库等工作

第七条 储备库房应避光、通风良好,有防火、防盗、防暑、防污染等措施,确保物资储存安全。

第八条 储备单位应对新购置入库物资进行数量和质量验收,在验收工作完成后5个工作日内,将验收入库情况报发改局。

储备单位要建立物资入库验收制度,做好物资的数量核对,外观检验和材料抽检。加强工作人员教育管理及学习培训,熟悉物资的性能指标,配备必要的检测工具并能够熟练使用。验收为不符合标准的物资,储备单位应拒绝入库,并将情况上报县发改局。

第九条 储备单位储存的每批县级救灾物资要有标签、标明品名、规格、产地、编号、数量、质量、生产日期、入库时间等。县级救灾物资要分类存放,码放整齐,留有通道,严禁接触酸、碱、油脂、氧化剂和有机溶剂等。要做到定期盘库、实物、标签、账目相符。

第十条 储备单位于每月五日前向县发改局,县应急管理局和县财政局书面报告本区域内所储县级救灾物资管理和使用情况,与每年1月10日前报告上年度储备县级救灾物资的储存情况总结。

第三章  调运管理

第十一条 受灾乡镇或部门根据灾情实际向县应急管理局提出书面申请 (包括:灾害发生时间、地点、种类、转移安置或避灾人员数量,救灾物资需求种类、数量)县应急管理局根据书面申请和灾情实际,经评估后确定救灾物资调拨方案,向县发改局下达救灾物资动用指令。根据调用指令,由县发改局签发《县级救灾储备物资调运出库通知(平)》至物资承储单位。物资承储单位接到调运出库通知后及时开展调运工作,物资使用单位负责接收、卸载救灾物资,并组织发放和现场安置工作。调运使用救灾物资时,以就近就便原则使用,由物资承储单位结合县级物资储备库(点)的分布和库存情况统筹安排调运出库。在县级救灾物资不能满足救灾需要的情况下,可申请调运使用上级救灾物资 (含代省,代州储备物资),由县应急管理局按照《云南省省级救灾物资管理办法(试行)》向州应急管理局提出书面申请。

紧急或特殊情况下,可按上述程序先电话报批,后补书面手续。

调运工作完成后3个工作日内,相关储备单位将物资调运情况及物资储备变化情况及时报县发改局、县应急管理局。

十二 使用单位应对储备单位发来的救灾物资进行清点和验收,及时向储备单位反馈,若发生数量或质量等问题,要及时协调处理并将有关情况向县发改局、县应急管理局报告。

第四章  使用管理

第十三条 调拨使用的州级及以上救灾物资所有权归县人民政府,作为县级救灾物资由救灾物资主管部门管理。

第十四条 发放救灾物资可采取集中发放和分散发放两种形式。采取集中发放的,由县发改局、县应急管理局会同乡镇人民政府在灾区设置救灾物资发放点,在发放点直接向受灾群众发放;对无能力领取救灾物资的老弱病残人员,经乡镇人民政府核实后,可以委托亲属或村民委员会(社区)负责人代领。采取分散发放的,乡镇人民政府在县发改局、县应急管理局的指导下,按受灾需要救助人员的生活实际,将调拨的中央、省、州级救灾物资或县级救灾物资直接发放到户。

第十五条 县发改局、县应急管理局和乡镇人民政府在发放救灾物资时需登记造册,建立台账,并将发放明细在村务公开栏和村民小组予以公示,做到账目清楚、手续完备。

第十六条 县发改局、县应急管理局和乡镇人民政府须对救灾物资使用者进行必要的技术指导,教育使用者爱护救灾物资,要求使用者不能出售、出租和抛弃救灾物资。

第十七条 县应急管理局和发改局应当会同监察、财政、审计等部门及时对救灾物资的发放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五章  回收、轮换处置和报废管理

第十八条 因非人为因素致使破损严重不能继续使用或超过储备年限无法使用的县级救灾物资,轮换或报废应当严格履行审批手续,未经批准不得自行轮换或报废。

储备单位应根据储存年限及使用情况等,对拟申请轮换或报废的县级救灾物资进行统计,并及时将轮换或报废申请文件上报县发改局,由县发改局、县应急管理局共同审核,按照有关规定办理轮换或报废手续。

对经批准轮换的物资,由县应急管理局会同县发改局制定物资更新计划,县发改局应及时完成县级救灾储备物资更新工作。

第十九条 县级救灾物资分为回收类物资和非回收类物资,回收类物资和非回收类物资品种由县应急管理局协商县发改局拟定后报县人民政府审核确定。

第二十条 救灾物资使用结束后,未使用或者可回收的回收类救灾物资,由县应急局、县发改局和各乡(镇)人民政府共同组织回收,经维修、清洗、消毒和整理后再次储备管理使用。对使用后没有回收价值的回收类救灾物资,由县应急管理局和县发改局进行排查清理。对非回收类物资,发放给受灾人员使用后,不再进行回收。 

回收工作完成后,由县应急局和县发改局应及时对救灾物资的使用、回收、损坏、报废情况以及储存地点和受益人(次)数报县人民政府及州级相关部门。

第二十一条 县级救灾物资储备超过使用年限或自然损坏的,应按以下程序申请报废或轮换:

(一)需报废县级救灾物资的,由储备单位提出申请,将报废的品种、数量和价值清单报县发改局,由县发改局会同县应急管理局核实报请县人民政府同意后,按规定程序报废。需报废代省、州储备救灾物资的,由储备单位提出申请,将报废品种、数量和价值清单报县发改局,由县发改局会同县应急管理局审核后转报州发改委和州应急管理局,待州级核定批准后进行报废处理。

(二)经批准报废的救灾物资,要及时清理出库,做好销账记录和残值回收工作,处理报废县级救灾物资产值收入,按照国库集中收缴管理有关规定,全部上缴本级国库。

(三)县级救灾物资棉质类(如棉被,大衣,毛毯等)一般保管期限为五年,帐篷、折叠床类一般保管期限为十年。在保管期限到期前,由储备单位向县发改局和县应急管理局上报轮换申请,在县发改局、县应急管理局核实报请县人民政府批准后进行轮换。轮换的到期救灾物资报县人民政府决定其使用范围及用途。

第六章资金及费用

第二十二条 县级救灾物资储备购置费用根据年度购置计划按事权划分情况由县级财政负担。

第二十三条 储备单位的县级救灾储备物资管理经费统一纳入县级部门预算,由发改局和各乡(镇)人民政府主要用于储备单位管理储存县级救灾物资所发生的仓库占用费、仓库维护费、仓库智能提升改造、物资保险费、物资维护保养费、人工费、物资装卸运输费、盘清库费、物资管理业务培训费、救灾车辆使用经费等支出,以及救灾物资回收过程中产生的维修、清洗、消毒和整理等费用支出。 

第二十四条 若县内发生重大自然灾害的,调运物资所产生的装卸运输和物资回收的费用,从重大自然灾害应急经费中据实列支。

第二十五条 出现县级救灾物资组织轮换和配置调整,经县人民政府批准同意非灾害使用救灾物资进行调动,经县发改局、县应急管理局同意的其他情形的,从县级救灾物资储备库调出物资产生的上车费用由承储单位负责,运输及下车费用由使用单位承担。

第七章 监督与处罚

第二十六条 按照“谁主管、谁使用、谁负责”的原则,县应急管理局与县发改局负责组织开展项目预算绩效评价工作,按规定编制项目绩效目标,完成预算绩效管理信息公开,接受各方监督。

第二十七条 县应急管理局和县发改局应加强对所储备县级救灾物资的管理监督工作,对县级救灾物资的发放、使用及时进行检查指导。储备单位应加强储备县级救灾物资的日常管理,并自觉接受发改、应急、财政、监察、审计等部门的监督。

第二十八条 未经县应急管理局、县发改局批准擅自动用救灾物资的,责令补齐擅自动用的救灾物资,并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第二十九条 县级救灾物资被贪污或挪用,或因管理不善等人为原因造成重大损毁和丢失的,由所在单位追回或赔偿,并依照有关规定对直接责任人员给予政务处分,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条 在发放救灾物资过程中存在截留挪用、未按程序、弄虚作假、优亲厚友、显失公平等违纪违法情形的,对相关责任人依纪依法进行处理。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由县发改局、县应急管理局、县财政局共同负责解释。


主办:德钦县人民政府 承办:德钦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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